专栏名称: 雅玛森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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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上诉委员会:开窗动作标志缺乏显著性,仅显示一种技术过程

雅玛森跨境  · 公众号  ·  · 2025-01-25 08:30

正文

动作标志与传统类型的商标依据相同的标准进行评估。这意味着普通物体的简单移动不太可能被视为具有显著性。它们甚至可能体现出技术特征,而技术特征无法作为商标受到保护,正如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上诉委员会(BoA)最近的一项决定所表明的那样。

背景

KCT GmbH & Co. KG(简称“KCT”)提交了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编号018906690),涉及第12类的“探险车辆的车窗”。


该申请是一个动作标志,展示了车窗的开启和关闭过程。可以点击下方查看该6秒的视频剪辑。“分镜图”如下所示: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审查员以缺乏显著性为由(《欧盟商标条例》第7(1)(b)条)驳回了该申请。KCT对此提出了上诉。


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上诉委员会(案件编号 R740/2024-2)驳回了上诉,认为该申请必须被拒绝,因为它展示了一个功能性过程且缺乏显著性。


1. 功能性标志(《欧盟商标条例》第7(1)(e)(ii)条)


关于该标志的功能性,上诉委员会引用了《欧盟商标条例》第7(1)(e)(ii)条的目的,即防止对技术解决方案或商品功能特性的垄断,这些特性可能是消费者在竞争对手商品中所寻求的。特别是,该条款旨在防止商标所赋予的专属和永久权利无限延长其他权利(如专利)的保护期限,这些权利的保护期是有限的。


尽管《欧盟商标条例》第7(1)(e)(ii)条的措辞要求商品完全由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特性组成,但即使标志中包含一些次要的任意元素,只要所有主要特性具有技术功能,该条款仍然适用。


由于所涉及的商标是一个动作标志而非图形标志,因此该标志所包含的单个画面被认为不相关,相反,整体的运动过程才是决定性的。


上诉委员会认定,窗户的开合机制本身并非技术效果,但开合动作本身具有技术功能,即允许空气进入车辆。因此,上诉委员会认为,该商标仅展示了窗户的开合动作,未包含其他任意性元素。

黑色支撑杆(申请人认为以一种不寻常的方式可见)被认定具有纯粹的技术功能,因为它们是用于稳定和加固窗户的支撑部件。


上诉委员会驳回了KCT关于窗户运动独特性的主张。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1)(e)(ii)条的规定,这些条件不需要基于相关公众的感知或市场条件进行评估。此外,也不能假定消费者具备足够的技术知识来评估产品的技术特性。


根据欧洲法院(CJEU)的一贯判例法,存在可替代的窗户开合机制(可以实现相同的技术功能)这一事实被认为是无关紧要的。


为了完整起见,上诉委员会提到了欧洲知识产权网络(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twork,简称EIPN)关于“新类型商标:形式要求和驳回理由审查”的共同实践指南(CP11),其中包含了以下动作标志的示例:展示调节温度时恒温器移动的过程。



该商标被认定违反了《欧盟商标条例》第7(1)(e)(ii)条的规定,因为该运动过程是实现技术效果所必需的。


2. 缺乏显著性(《欧盟商标条例》第7(1)(b)条)


上诉委员会同意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审查员的意见,认为该动作标志缺乏显著性。


委员会认为,一般来说,技术产品的制造商会发布视频(例如在YouTube上)来解释其产品的功能或推广其技术特性。相关消费者会将该动作序列仅仅视为对窗户功能的演示,而非作为商品来源的标识。


上诉委员会认为,窗户功能或窗户本身是否表现出独特特征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因为新颖性或原创性并不是评估显著性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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