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马显智,瑞通公司承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项目施工现场事故当班22号挖掘机驾驶员。在未认真检查作业面南帮边坡的稳定情况下,违章使用挖掘机对南帮坡面底部冒险进行挖掘,造成南帮边坡失稳,引发边坡滑落,酿成事故,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马玉铭,男,中专学历,瑞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未制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未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安全副经理等安全管理人员,未配齐地质、水文、测量等专业门类所需要的专业人员。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到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未督促整改和及时消除。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涉嫌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邓亮,男,大专学历,瑞通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及时纠正最终边坡角、台阶坡面角、台阶高度及台阶宽度不符合《新疆托克逊县龙泉煤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规定进行施工违规行为;对施工区南帮顶部发现裂隙,没有立即停工,撤离人员和设备,仍然违章组织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涉嫌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姜炳科,男,大专学历,瑞通公司承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项目施工区区长,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跟班作业。未及时纠正最终边坡角、台阶坡面角、台阶高度及台阶宽度不符合《新疆托克逊县龙泉煤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规定进行施工的违规行为;在得知施工区西部南帮顶部边坡监测位移发生异常后,仍然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没有立即停工,也未撤离人员和设备。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龙泉煤矿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3人)
(1)艾克然木·艾尼,男,高中学历,龙泉煤矿法定代表人,负责龙泉煤矿全面工作。长期不在煤矿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以《协议书》的形式将法定代表人需要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进行自我免责,且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作为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未制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未配备“五职”矿长、健全安全管理部门、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和地质、水文、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未督促龙泉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对边坡的施工进行管理,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3的规定,调查组认为龙泉煤矿提供的工资证明不能真实反映艾克然木·艾尼的个人全部收入,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在岗职工2021年全年91938元平均工资的证明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91938×10倍91.938万元的60%)55.16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撤职,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处分。
(2)苏召,男,中专学历,龙泉煤矿总经理,负责龙泉煤矿整体工作。未取得安全合格证,未查出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新疆托克逊县龙泉煤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规定进行施工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纠正施工单位违反《新疆托克逊县龙泉煤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明确的“三班”工作制的施工行为;对施工区西端南帮滑坡区域顶部地表存在裂隙严重变形的重大隐患,未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撤离人员、机械设备,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3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2021年全年19.8万元的60%)11.8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撤职,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处分。
(3)刘瑞亮,男,大专学历,龙泉煤矿技术部部长,负责技术部的整体工作。在发现施工方未按照《新疆托克逊县龙泉煤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违规施工行为时,未及时督促、纠正;在得知施工区域边坡位移异常后未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撤离人员、机械设备,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2021年全年收入11.9万元的40%)4.7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的规定,暂停其安全管理资格6个月。
4.瑞通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5人)
(1)樊书奎,男,大专学历,瑞通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安全部全面工作。在发现事故地点顶部裂隙变化异常情况下,未及时向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汇报,也未落实停工撤人、撤离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措施;未及时纠正最终边坡角、台阶坡面角、台阶高度及台阶宽度不符合《新疆托克逊县龙泉煤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规定进行施工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2021年全年收入14.9万元的40%)5.9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的规定,暂停其安全管理资格6个月。
(2)魏康年,男,大专学历,瑞通公司技术部部长,主要负责公司技术部工作。未及时纠正最终边坡角、台阶坡面角、台阶高度及台阶宽度不符合《新疆托克逊县龙泉煤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规定进行施工的违规行为;在得知边坡位移异常后未督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立即组织撤离人员、机械设备,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消除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七)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2021年全年收入7.35万元的40%)2.9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的规定,暂停其安全管理资格6个月。
(3)李普宣,男,初中学历,瑞通公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项目施工区跟班队长,负责施工区当班设备管理、施工及安全管理工作。未履行跟班队长的安全职责,未对作业地点进行安全检查,在作业现场无工业照明设施的条件下,安排挖掘机在施工区西部南帮底部进行开挖造成坡面失稳。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2021年全年收入15.2万元的40%)6.0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的规定,暂停其安全管理资格6个月。
(4)苏旭,男,小学学历,瑞通公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项目施工区跟班队长,负责施工区当班的剥离、回填、道路平整工作。在发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项目南帮出现事故征兆情况下,盲目听从区长姜炳科的工作安排,继续组织施工作业,未立即组织撤离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没有督促作业人员按照《新疆托克逊县龙泉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2021年全年收入15.1万元的40%)6.0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的规定,暂停其安全管理资格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