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关于明确记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落实全面记分。
☞小编解读:有人会以为,在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也不记分。这是错误的!其实从2017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都要全面记分。
二、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及我省重点地区(广州、深圳、东莞)、重点车辆(中重型货车、营运客车、出租车、危运车)的违法行为以及闯红灯、路肩违法停车、黄标车闯禁行等严重违法行为,当事人2017年1月1日后接受处理的,执行原有的记分政策。
☞小编解读:以上交通违法行为不设过渡期,即无论何时都要记分。“严重违法”,一般是指一次性扣6分及以上的违法,比如冲红灯、路肩违法停车、超速50%以上等。
三、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除第二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执行过渡期政策,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过渡期间,当事人接受处理的,仍按原办法处理。2017年7月1日后前来处理的,落实全面记分。
☞小编解读: 2017年1月1日之前在省内发生且未落实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在过渡期期间处理了,可以不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