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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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浙江省厅要求石化企业就VOCs监测、排放量核定和LDAR完成情况开展自查

VOCs前沿  · 公众号  ·  · 2017-07-21 18:3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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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 《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环发〔2014〕177号)和我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通知》 (浙环办函〔2015〕94号)要求,2017年7月1日前,各地应全面完成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工作,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等相关标准和要求,位于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地区的石化企业应按规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各地应 建成石化行业VOCs监测监控体系,完成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核定,全面开展LDAR工作。

请你们对照文件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督促指导石化企业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于2017年7月20日前将工作自查总结报送我厅。联系人:大气处 史一峰,联系电话:0571-28193536,传真:0571-28869171。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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