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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视点丨校园欺凌的“被害者”与“加害者”

西南政法大学  · 公众号  ·  · 2024-03-28 18:51

正文



《新闻1+1》报道截图

近期,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副主任、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贾健先后作客澎湃新闻《理解教育》栏目和央视《新闻1+1》栏目。
围绕在涉及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中,我们需要厘清哪些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留守儿童为何容易成为校园欺凌的被害者与加害者?如何防范校园欺凌的恶性事件再度发生等问题进行探讨。


“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发生后,惩罚未成年人是一种教育方式,但从根本上来看,预防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再次发生才是最重要的。”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副主任、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贾健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表示。
在多起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恶性犯罪事件中,被害者与加害者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他们中间不少人都是留守儿童。贾健长期关注留守儿童问题,他在研究中提到,留守儿童是在我国城乡二元发展结构形成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儿童群体,其在刑事犯罪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是犯罪者的角色,二是被害者的角色。“加害性”与“被害性”、“犯罪预防”与“被害预防”涉及留守儿童与刑事犯罪这一重大社会问题的正反两个方面。
留守儿童为何容易成为校园欺凌的被害者与加害者?如何解读最高检的表态“对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都公布的2024年中考政策明确“有校园欺凌行为不得推荐为指标到校生”,能否有效防范校园欺凌的发生?近日,澎湃新闻《理解教育》栏目围绕上述问题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副主任、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贾健展开对话。




学/者/简/介




贾健,安徽省南陵县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目前担任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重庆市法学会少年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副主任等社会职务。曾经在东吴大学法学院,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系,复旦大学哲学学院访学。

以下是采访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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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和教育改造不可偏废”


在涉及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中,我们需要厘清哪些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贾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发生后,往往都会引发全社会关注,民愤比较鼎沸,对此,我们在表达自己的情绪之后,仍需要保持理性:

第一,根据现有刑法条文,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如果成立的话,在现有的法定刑幅度内又如何裁量。这是法律问题,不以民意和专家学者意见为转移的。此类事件发生后,有专业人士呼吁责任不在犯罪嫌疑人,而是家庭、学校和社会没有管教好,认为犯罪嫌疑人也是被害人,要将之释放,或者认为这些未成年人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很多老百姓则发声要将这些实施了恶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或者把他们关到监狱中,终身不得减刑、假释。实际上,这些声音都不会影响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审判。

第二,在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发生后,如何做到更好地预防、减少乃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专家学者往往会发表自己的见解,民众也会借助各种媒体表达自己的想法,这是专业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专家意见更为专业,但也应该让民众参与其中,因为这也涉及民众切身安全的社会问题,大家当然都有权利发声,因此,需要一个开放性的商谈平台让大家公开交流,不能因为民众意见不专业,就不屑一顾,也不能因为专家意见“不中听”,就对其网络攻击。最近的几起未成年人恶性事件发生后,我观察到专业人士和民众之间,甚至不同学科的学者之间、实务部门和学者之间都是有隔阂、对立乃至有冲突和分裂的迹象,这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社会共识的达成,我想最终的解决方案一定是取得了主流社会认同的方案,而不会是个别专家学者或者持偏激观点的民众意见。

第三,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发生后,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再次下降,是否应该扩宽现有的刑法第17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中的罪行种类,是否应该引入域外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如何真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各方责任,如何健全并真正发挥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效果,如何解决现在专门学校数量少、矫正效果得不到保障等问题,这些都还在探索、研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认为惩罚未成年人也是一种教育方式,但从根本上来看,预防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再次发生才是最重要的,而预防体系的健全与最终发挥效用,需要整个社会协同发力,单靠法律界是难以取得良好效果的。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宁夏调研时指出,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问怎么解读?


贾健:刑法修正案11新增了刑法第17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勇检察长的讲话其实是针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说的,而不能认为这是要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未成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对这一款中情节恶劣的理解,学界一般认为包括采用残忍手段杀害的;动机特别恶劣的;行为对象是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等特殊、弱势群体的;多次实施杀害、伤害的;一次杀害、伤害多人的等等。另外,还应该关注到应勇检察长调研时同时提到的,要“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这也反映出,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犯罪,惩罚和教育改造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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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的困境:

教养缺失、保护弱化


在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中,可能犯罪者和被害者有一个共同的特征——留守儿童。留守儿童为何容易成为校园欺凌的被害者与加害者?


贾健:第一,家庭教养缺失对于留守儿童的影响。根据社会控制理论,一旦社会约束被打破或减弱,人就很容易做违法或越轨的行为,换言之,随着依恋、参与、投入和信仰等社会约束的减弱,人们可能身处危险生活环境中,参与一种很容易越轨或者被害的生活方式。留守儿童的教养方式在预防越轨和被害问题上存在缺陷:1.父母对留守儿童在价值观上缺乏正确引导。农村留守儿童正处于三观形成的关键阶段,父母教养的缺席容易导致留守儿童正确三观的缺位。而三观将指引留守儿童性格的形成、日常生活习惯的养成以及交友对象、交友方式等,缺陷的性格、不良的生活习惯以及不慎的交友行为,都有可能成为留守儿童越轨和被害的重要因素。2.在亲子关系上缺少有效沟通。这会导致亲子间产生隔阂,留守儿童对家庭的依恋程度较弱,对家人的信任程度较低,因而容易产生安全感低、自卑、怯懦和孤僻等心理特征。这些容易导致留守儿童脱离家庭的约束进而实施越轨行为,也更容易被加害者锁定成为被害对象。

第二,与监护人监管与保护力度较大的非留守儿童相比,留守儿童独自出行的次数相对较多,遭受侵害时往往势单力薄,难以抵抗加害行为。这种易受害性导致加害人在选择加害对象时,往往容易选择此类留守儿童。

第三,由于留守儿童亲子分离导致外在保护弱化,增强留守儿童的自我保护法律意识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来看,留守儿童自我保护的建构仍然停留在初级阶段,特别是受传统家族观念影响,对熟人侵害保持较高容忍度或集体无意识。我的课题组曾经做过统计,西部农村留守儿童犯罪被害案件中,村内熟人作案依旧是案件中的主要社会关系类型。

第四,犯罪学中的社会失序理论认为,群体成员越是缺乏联系,社区失序、解组的程度就越高,进而越轨行为就越多,相应地被害现象就越频繁。就当前来看,农村年轻人外出务工的多,村庄空心化严重,邻里相互守望功能衰退,而在城镇地区,除了空心化和基于陌生人社会导致的邻里守望功能衰退外,留守儿童多的社区在建筑物设计和管理方面多存在漏洞,面向留守儿童的服务或者设施缺乏,社区附近各种不适合留守儿童进入的文化娱乐场所也比较多,这种社会生活环境也是导致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和被害的诱因。


您的学术方向是刑法哲学与刑事前沿交叉学科,也长期关注留守儿童问题,发布过《农村留守儿童校园欺凌被害现象与防治对策——以重庆市与安徽省的对比研究为视角》《被害与加害互动关系视角下留守儿童被害原因及其对策》等多篇研究,您对此有什么发现和结论?


贾健:近年来,我比较关注西部地区留守儿童被害问题,在西部省份组织过相关调研,经过对调研数据的分析,课题组有以下结论,可以与大家分享:

第一,父母婚姻状况能够影响农村留守儿童的被害率;父母多加关爱可以有效防治农村留守儿童被害现象;而父母受教育程度不会对留守儿童被害现象产生直接影响;改善替代监护人的履职效果可以显著降低农村留守儿童的被害率。

第二,从留守儿童自身的角度分析,“街角”留守儿童是加害人眼中的“理想被害人”。

第三,从校园因素的角度来看,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交网络是实现其被害防控的重要手段,安全讲座在被害防控领域的积极效果具有全局性。

第四,从社会生活因素的角度来看,邻里的共同价值追求能够显著影响农村留守儿童的校园及社会被害率,社区治安环境与农村留守儿童被害率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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