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发生后,往往都会引发全社会关注,民愤比较鼎沸,对此,我们在表达自己的情绪之后,仍需要保持理性:
第一,根据现有刑法条文,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如果成立的话,在现有的法定刑幅度内又如何裁量。这是法律问题,不以民意和专家学者意见为转移的。此类事件发生后,有专业人士呼吁责任不在犯罪嫌疑人,而是家庭、学校和社会没有管教好,认为犯罪嫌疑人也是被害人,要将之释放,或者认为这些未成年人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很多老百姓则发声要将这些实施了恶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或者把他们关到监狱中,终身不得减刑、假释。实际上,这些声音都不会影响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审判。
第二,在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发生后,如何做到更好地预防、减少乃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专家学者往往会发表自己的见解,民众也会借助各种媒体表达自己的想法,这是专业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专家意见更为专业,但也应该让民众参与其中,因为这也涉及民众切身安全的社会问题,大家当然都有权利发声,因此,需要一个开放性的商谈平台让大家公开交流,不能因为民众意见不专业,就不屑一顾,也不能因为专家意见“不中听”,就对其网络攻击。最近的几起未成年人恶性事件发生后,我观察到专业人士和民众之间,甚至不同学科的学者之间、实务部门和学者之间都是有隔阂、对立乃至有冲突和分裂的迹象,这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社会共识的达成,我想最终的解决方案一定是取得了主流社会认同的方案,而不会是个别专家学者或者持偏激观点的民众意见。
第三,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发生后,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再次下降,是否应该扩宽现有的刑法第17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中的罪行种类,是否应该引入域外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如何真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各方责任,如何健全并真正发挥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效果,如何解决现在专门学校数量少、矫正效果得不到保障等问题,这些都还在探索、研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认为惩罚未成年人也是一种教育方式,但从根本上来看,预防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再次发生才是最重要的,而预防体系的健全与最终发挥效用,需要整个社会协同发力,单靠法律界是难以取得良好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