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扬子晚报
新鲜事、有趣事、不平事、离奇事、为难事,欢迎第一时间微信我们哦!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人民日报  ·  男子见义勇为受伤后起诉被救老人,原因是…… ·  17 小时前  
人民日报  ·  首批影像,成功传回! ·  19 小时前  
人民日报  ·  夜读十年特别策划 | 嗨,我在乎的人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扬子晚报

她哺乳期内被判离婚!还要补偿男方14.5W,原因是…网友吵翻了

扬子晚报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3-28 22:23

正文

不少网友总戏称,

“我可能不是亲生的。”

可当这种事情真实发生时,

你会怎么处理?




近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偷偷进行亲子鉴定得知女儿不是亲生后,愤怒的李某向仍在哺乳期内的妻子张某提出了离婚。经过法院调解,张某和李某自愿离婚,张某赔偿李某14.5万元。


李某与张某于2015年5月相识,2015年8月登记结婚,2016年3月张某育有一女。李某回忆,自与妻子相识后,双方只有一次夫妻生活,婚后张某拒绝和他有任何形式的接触,甚至连普通的牵手都拒绝。由此,李某对女儿的血缘产生了怀疑。


2016年8月,李某瞒着张某用棉签蘸取了自己及女儿的唾液,送至某生物科技公司进行亲子鉴定,DNA检测报告书显示“李某并非女婴的生物学亲生父亲”。得知鉴定结果的李某十分愤怒,认为妻子对自己不忠,遂于2016年10月(张某仍在哺乳期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要求张某返还彩礼13万元、抚养女婴等花费4万元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可张某不认可李某的私自鉴定,要求重新鉴定。


经过双方同意,张某和李某委托了具有合法资质的南医大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鉴定书证明张某所生女儿与李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雨花区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女方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意是对婚姻中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本案中经鉴定证实张某所生女儿与李某并无亲子关系。张某虽在哺乳期,但其是侵权方,因此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及相应的损害赔偿。综合考虑到李某婚前给了张某大额彩礼,并给付张某数量较大的产检费、月子中心费用,同时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对李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在此基础上,经过法官多次的法律释明及调解,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了一致。双方自愿离婚,张某补偿李某14.5万元。


此事被众多媒体关注,登上微博热搜榜第一

网友吵翻了




看新闻学法律


1.丈夫第一份亲子鉴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根据《婚姻法》规定,李某私自采样、委托生物科技公司所做的亲子鉴定确实存在程序不规范、公司资质待定等问题,如果女方对该亲子鉴定予以认可,那么该亲子鉴定也可作为定案证据。


2.妻子在哺乳期内,丈夫能否提出离婚
承办法官:《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你怎么看?欢迎在留言区聊聊~


来源|扬子晚报(yzwb20102806)综合 潇湘晨报、@澎湃新闻微博

扬晚君近期精选(戳链接)

1.😱实拍餐具洗涤作坊,卸油池的水两三天才换一次!看完你还敢用吗

2.一口血,两口血……女子饭后呕出一斤血!这道菜许多人春天都爱吃

3.乐天向中国游客写“求爱信”:因为理解,所以等待…你接受吗?


人世百态,总有百般滋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