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公开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若将对比文件中附图所公开的技术特征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作为现有技术整体的一部分予以考虑时,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后,能够从附图中
直接地、毫无疑义
地确定的技术信息为限。
一、所谓“直接地”可以是说明书中已经明确描述了附图中所记载的技术信息,或者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看到附图后可以直观感知的信息,但是不应将通过推测附图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作为技术信息予以考虑。
二、所谓“毫无疑义地”并不要求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附图后,可能得出多个技术信息,而其中特定技术信息的判断可能性高于其他判断,或者必须仅限于只能得出唯一的技术信息,而要排除其他可能结论。对此应当理解为只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自身所掌握的技术常识,可以直接观察到技术信息即可,而技术信息彼此之间并不存在得出结果“概率”高低或者“唯一限定”的关系,但是若得出的技术信息结论之间存在相互矛盾、排斥时,则不属“毫无疑义地”范畴之列。因为在评价诉争专利技术方案时,现有技术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诉争专利申请日前(含优先权日)已经知悉的技术信息,故因存在多个视角观察附图的方式,进而得出相应的技术信息亦属合理情形。
一审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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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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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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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终2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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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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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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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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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甄珂、陶 钧、孙柱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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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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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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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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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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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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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第三人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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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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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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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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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松下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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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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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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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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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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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京行终29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河井英明,董事。
委托代理人彭久云,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劲松,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谭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周瞻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汪坤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松亭,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邱珏,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简称松下株式会社)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5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5月1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松下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彭久云、张劲松,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谭颖,原审第三人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赛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松亭、邱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涉案专利是专利号为00819446.7、发明名称为“隔热箱及其所用的隔热材料”的发明专利权(简称本专利),其优先权日为2000年4月21日,申请日为2000年12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月2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隔热箱,其特征在于,由至少在1个部位上设有开口部的内箱、外箱、将所述开口部闭塞的盖体、芯材、以及真空隔热材料所构成,所述芯材配置在所述内箱与外箱之间并由至少包含SiO2的2层以上的片状、且相对的面之间互相接触的纤维状的层叠体组成,所述真空隔热材料由夹持所述芯材的层叠薄膜所组成。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隔热箱,其特征在于,构成所述真空隔热材料的所述层叠体一方的面上配置的所述层叠薄膜,与构成所述真空隔热材料的所述层叠体另一方的面上配置的所述层叠薄膜的层叠结构不相同。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隔热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隔热材料还包含吸着剂。
4.如权利要求1至3所述的隔热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热箱是冰箱、保温库、保冷库、自动销售机、热水器的一种。
5.如权利要求1至3所述的隔热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热箱体还具有处于最下部的冷冻室、处于所述隔热箱外部的机械室,所述真空隔热材料将冷冻室的侧壁包覆,在所述内箱与所述外箱之间的真空隔热材料以外的空间充填有发泡树脂。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隔热箱,其特征在于,在真空隔热材料与外箱之间,设置有高温制冷剂配管。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隔热箱,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机械室与所述冷冻室之间,设置有所述真空隔热材料。
8.如权利要求1至3所述的隔热箱,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盖体的内侧设置有凹凸部,在所述凹凸部装有蓄冷剂或蓄热剂,并且,所述真空隔热材料沿着凹凸部配置成形。
9.如权利要求1至3所述的隔热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热箱还具有不同温度带的独立的多个室以及在每个所述室中的蒸发器,在位于至少1个所述的蒸发器的后方的隔热部,配置有所述真空隔热材料。
10.如权利要求1至3所述的隔热箱,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多个室的隔离板部,配置有所述真空隔热材料。
11.如权利要求1至3所述的隔热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热箱还具有压缩机,在所述压缩机与所述内箱的隔离部,配置有真空隔热材料。
12.如权利要求1至3所述的隔热箱,其特征在于,另外,所述隔热箱还具有控制基板,在所述控制基板与所述内箱的隔离部,配置有真空隔热材料。
13.如权利要求1至3所述的隔热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热箱在底面还具有冷凝器,在所述冷凝器与所述内箱的隔离部,配置有真空隔热材料。
14.如权利要求1至3所述的隔热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热箱在所述外箱与所述内箱之间的空间内面的至少一部分,具有真空隔热材料,所述真空隔热材料由所述热可塑性树脂层热熔合在所述隔热箱上。
15.如权利要求1至3所述的隔热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箱是储热水容器。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隔热箱,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盖体的空间部设置有真空隔热材料,该真空隔热材料形成为近似于盖体下部的形状。
17.一种真空隔热材料,其特征在于,由芯材和将所述芯材夹持的层叠薄膜所构成,所述芯材由至少包含SiO2的2层以上的片状、且相对的面之间互相接触的纤维状的层叠体组成。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真空隔热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状的层叠体以SiO2为主成分,并含有AL2O3、CaO和MgO。
19.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真空隔热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状的层叠体的纤维直径为1μm-5μm,并且,体积密度为0.1g/cm3-0.3g/cm3。
20.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真空隔热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状的层叠体采用热可塑性树脂粘合剂形成片状,并且,所述热可塑性树脂是丙烯基系树脂,所述热可塑性树脂的添加量是片状的无机纤维的3重量%以上、10重量%以下。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真空隔热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可塑性树脂是丙烯基系树脂。
22.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真空隔热材料,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纤维状的层叠体的一部分设置有切口部。
23.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真空隔热材料,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切口中配置有吸着剂。
24.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真空隔热材料,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纤维状的层叠体的至少1个部位具有凹陷。
25.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真空隔热材料,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纤维状的层叠体的至少1个部位具有贯通孔。”
针对本专利,赛特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20、21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19、22-24不符合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25不符合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中,认为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综上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25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88年2月23日,公开号为US4726974的美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译文,共15页。证据1公开了一种真空绝热板,该真空绝热板用来阻隔低温设备,真空绝热板10是由双层膜包裹1的压缩玻璃纤维基板3组成。证据1还公开了玻璃纤维是由粘合剂从5%-30%的重量比粘合在一起。
证据2:公开日为1954年9月8日,公开号为GB715174的英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部分译文,共13页。证据2公开了一种关于保温的改进,其中采用了隔热材料,隔热材料包括玻璃长丝,“而这些长丝无规则取向在多个基本上平行的平面切实可行,该平面为横或垂直于所述壁之间的热量流动的方向……”(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2页第6-8行),“纤维丝的方向高度放大显示在图5上。在图5中可以看到一根根单根的玻璃丝或类似的细丝,……,都是在大致相同的平面中相互间随机排列,……,但这些细丝大体在一个或者一连串相互平行的平面中。……部分单根的细丝有可能会延伸而穿过几个平面,但方向垂直于平面的细丝的投影长度,相较于沿着平面方向延伸的细丝的投影长度,是非常小的。”(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5页第15-22行),“因此参照图8,当使用平均直径为1.5*10-3cm的玻纤作为隔热材料时,隔热材料密度达到0.25克/立方厘米,……” (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11页第14-17行)。“图8显示了两种不同填充材料的最佳密度,这两种分别是平均直径为0.355*10-3cm和1.5*10-3cm的玻纤。……因此,如果隔热材料由平均直径0.355*10-3cm玻纤组成,当隔热材料密度在0.175克/立方厘米,……” (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11页第20-22行、第12页第1-3行)。
证据3:公开日为1999年8月4日,公开号为CN1225054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37页。证据3公开了一种绝热板,其在绝热板中具有不同的孔结构。
证据4:赛特公司声称的名称为“An Introduction to VIP Technology”的外文文献复印件及其译文,共35页;
证据5: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绝缘材料与绝热工程实用手册》的封面页、版权页、第80页的复印件,共3页。证据5公开了用于隔热的玻璃面的材质包括SiO2为63-65%,还包含AL2O35-6%、CaO5-6%和MgO2-3.5%。
证据6:公开日为1995年5月30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7-139691A的日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译文,共6页;
证据7:公开日为1993年9月24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5-246473A的日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译文,共8页;
证据8:名称为“Fiber Glass for Use in Evacuated Thermal Insulations”,作者为“R. Michael”,发表于“Journal of Building Physics”1991年1月第14卷的英文期刊文献复印件及其译文,共29页;
证据9:公开日为1991年8月7日,公开号为JP平3-181695A的日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译文,共9页。证据9公开了一种隔热装置,在模型1上、设置与机壳2共同构成多个空间8的多个局部性凹部,可以在其中放置吸气剂。
证据10:公开日为1995年10月27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7-280170A的日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部分译文,共6页;
证据11:公开日为1997年12月12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9-318238A的日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部分译文,共8页;
证据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出具的(2014)厦证经字第9724号的对证据4的网上下载过程进行公证的公证书复印件及其部分译文,共93页。
松下株式会社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反证:
反证1:公开日为1977年10月25日,公开号为US4055268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部分译文,共14页;
反证2:由日本规格协会1989年3月27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粘合与粘合剂》的日本书籍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47-51页的复印件及其译文,共8页;
反证3:赛特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4中的部分译文。
反证4:由科学出版社1961年12月第一版,2006年1月第十五次印刷的《英汉化学化工词汇》的封面页、版权页、第2224-2225、2300-2301页的复印件,共4页;
反证5:由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8月第4版,2006年9月第23次印刷的《化工辞典》的封面页、版权页、第984-985页的复印件,共3页。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赛特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0、21不符合200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25不符合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19不符合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4不符合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6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8的结合不符合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5或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或证据10或证据11公开、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或证据10或证据11公开、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或证据7或证据9公开、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或证据9公开、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或证据7或证据9公开、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或证据7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8-25也不符合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