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李志轩
李志轩,笔名吕游,旅游法律法规研究与应用专家,主要研究实施“旅游+金融+互联网+旅游商品+新能源客车+导游”等跨界商业模式。对旅游企业的“营改增”、新三板挂牌、IPO以及对“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新疆特别是喀什的文化旅游经济交流有一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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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银行卡境外提现交易出新规——附《通知》和答记者问

李志轩  · 公众号  ·  · 2018-01-06 04:08

正文


2018 1 6

来源:国家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

汇发〔 2017 29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银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就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 10 万元人民币。 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二、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向发卡金融机构发送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名单,发卡金融机构应不晚于北京时间当日 17 时起暂停名单内所列个人使用本机构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发卡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业务系统设置,严格实施前款规定。 涉及系统改造的,应最迟于 2018 4 1 日前完成。

三、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 1000 美元调整为等值 1 万元人民币 ,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 1 万元人民币,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五、发卡金融机构应完善客户管理,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引导个人减少境外大额现金使用,并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六、发卡金融机构、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及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 2018 1 1 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 2010 53 号)第三条第(七)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的通知》(汇发〔 2015 40 号)自 2018 4 1 日起废止。

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 12 29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 : 2017 12 30

来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 2017 29 号,以下简称《通知》)。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 、《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科技进步,当前非现金支付已日益普及和便利。国际监管经验也显示,大额现金交易往往与诈骗、赌博、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为此,全球普遍加强大额现金管理。监测发现,一些个人持大量银行卡在境外大额提取现金,远超正常消费支付需要,涉嫌开展违法犯罪活动。

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必要举措,可进一步防范银行卡提取现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通知》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要求,不改变个人便利化年度 5 万美元购汇额度,不影响个人正常提取现金和消费,不影响个人用汇便利性。

此外,外汇局正在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大额提取现金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加强监管协作,防范跨境洗钱等风险。

2 、《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一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 10 万元人民币。

二是 将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 1 万元人民币。

三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四是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3 、《通知》出台对持卡人境外消费有无影响?

答: 《通知》不影响个人持卡境外消费。 目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银行卡支付, 且不占用个人便利化年度 5 万美元购汇额度。《通知》主要是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并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 个人持卡境外消费不受影响

4 、《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 10 万元人民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自 2003 年以来,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实施额度管理,目前每卡每年不得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为防范违法分子持多家银行多张卡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违法活动,《通知》将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调整为每人每年不得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

据统计, 2016 81% 的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低于 3 万元人民币。《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 10 万元人民币,既可满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现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数违法违规人员大额提取现金。

若个人确有真实合规的境外大额现金使用需求,可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如依法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5 、《通知》实施后,个人是否会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如果超过年度额度,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年度额度由外汇局汇总各家发卡金融机构数据计算并通过发卡金融机构实施控制。考虑到实时控制会增加交易响应时间从而影响用卡体验,对此外汇局采用延时控制手段。因此,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时应合理规划,避免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通知》也要求发卡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加强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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