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制定并公布了最新版《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到期停止执行。
《办法》是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制定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此文已过有效期)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有以下变化:
变化1:依据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将原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
退税认定、变更、注销
内容修改为
备案、变更、撤回
;
增加
了延期申报申请的办理及核准内容。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手续:
1.符合财税〔2016〕12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的证明资料;
2.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3.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无需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
已备案研发机构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内容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