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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警察实施抓捕时有没有必要避开孩子?

知乎日报  · 公众号  · 问答  · 2016-09-25 17:13

正文


知友|高萌Goal

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有没有必要避开儿童?个人认为这个问题还要从抓捕的必要性和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

  • 不过总体来说的话,目前并无法律法规规定警察抓捕嫌疑人时需要顾及未成年人的感受。

    但从情理上讲,如果抓捕行动和顾及未成年人二者间不存在对立的话,尽量二者均进行考虑。

  • 实施抓捕的必要性。

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目的在于防止嫌疑人逃窜、毁灭证据或对其他公民施加侵害,及时控制嫌疑人的行为。因此抓捕行为尤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举一个例子来说:

2014 年我接了一个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的刑事案件,这是一个暴力性的刑事案件,我们在会见的时候,嫌疑人肩膀的枪伤已经好了——枪伤是在抓捕行动中被刑警击伤的——我们律师在和侦查机关沟通后,并查看了当时的现场视听资料以后,也认为当时开枪具有必要性,尽管当事人强烈要求我们投诉并控告当时参与抓捕的警察(当然我们依照当事人的要求,以当事人为控告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控告材料),但我们心中却认为,当时如果警察不开枪,很可能会有烈士出现。

这个例子并不是说我们办案律师没有职业立场,我们在办案时也会有自己的认识和理解,尽管我们尊重当事人的主张和要求,但我们有时也会坚持自己的主张和理解。

有点扯远了,这个例子就很明显能体现抓捕的重要性,如果不能及时控制嫌疑人,很可能嫌疑人会对其他的公民造成一定的伤害。

引用 @北海 Tyrion 答案中的话:暴力执法机关的抓捕行动不是向嫌疑人提供公共服务,而是在保护其他守法公民的强制执法行为。

警察在抓捕行动时,更多会考虑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于行为的矛盾冲突往往无法顾及:

  • 抓捕行为可能侵害儿童的心理健康

  • 抓捕行为可能导致嫌疑人逃离现场

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如果在上述两个不利结果中进行选择,无疑第二个的危害结果可能更为严重,而且在很多时候抓捕的时机稍纵即逝,上面两种选择无法全部顾及,只能选择侵害儿童的心理健康来保证行为的成功。

当然,上面所说的主要在严重暴力性犯罪、涉黑犯罪、重大毒品类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社会和人身危害性较高的犯罪类型中,对于职务类犯罪、经济型犯罪、走私类犯罪(部分)以及较轻的犯罪类型中,公安机关的抓捕行为甚至会比较温和,甚至在一些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中,参与抓捕的公安人员都未携带手铐等戒具。

另一个曾经办理过的案件,某个合同诈骗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到当事人家中实施抓捕,当时嫌疑人的 5 岁孩子也在家,公安人员敲开门以后,并未给嫌疑人戴手铐,并且在走之前还和当事人的孩子说:「你爸爸和警察叔叔一起去抓坏人,需要很长很长时间,你在家要保护好你妈妈!」

也是因为这件事,我的当事人很感激当时的那位警察,之后积极退赔、如实供述,取得了从轻处罚的结果。

同时在现实中,也有很多警察在抓捕时很具有人性化:

还有一个例子,我们已经知道了公安机关掌握了我们当事人的犯罪证据,当事人在家中接到公安的电话,让我们的当事人到 XX 派出所配合做笔录。

当时无论是警察还是当事人,都心知肚明,这一去就不可能再回来,但我们律师还是陪同当事人一起到当地的派出所进行了投案。换言之,这个电话其实就是警察给予嫌疑人的一个自首的机会,这也让当事人很是感激。

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不可能容忍公权力机关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同时我们也会很支持公安机关使用人性化的方式控制嫌疑人。

最后再多啰嗦几句:

也许很多知友都会有疑问:

  • 犯罪嫌疑人面临被抓捕时,心理状态是怎样的?

对于这个问题,并不是全部的嫌疑人都会具有较激烈的对抗情绪,很多案件中,当我问及当事人进入看守所以后是什么心态的时候,他们都会回答:「感觉心里轻松多了,一块大石头落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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