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1.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已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培训内容的,涉及人员10人以下。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符合规定,涉及人员3人以下。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已投入保证安全培训工作的所需资金并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但未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4.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涉及人员3人以下。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工业企业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适用情形】工业企业已开展安全风险管控教育培训,但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法律规定】《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全员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意识和管控能力,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基本情况,熟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处罚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
6.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已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已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但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正在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