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两规”变“留置”后,留置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次且不超过三个月。在一些媒体的公开报道中,一些干部经过“留置”后,原本乌黑的头发似乎“一夜白了头”,人也憔悴和消瘦很多。难道这些干部在留置期间遭遇了“刑讯逼供”吗?
汪教授非常肯定地说,没有也不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规定: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也就是说,采取留置措施是要经过领导集体研究讨论的,前期办案人员已经初步核实了情况。留置期间需要对相关情况进行再次核实确认以及补充调查,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来说,三个月的留置时间足矣查明真实情况,没有必要“急于求成”。
有的干部自认为同盟“很稳固”、自身“意志力”很强,但真实情况是一旦进入留置中心,切断了与外界的联系,面对办案人员掌握的“铁证”,绝大多数干部的心理防线瞬间崩溃。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办案人员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如今的调查手段远比想象中“先进”,不夸张地说,不存在查不到的财产或查不清的事实,即便极个别干部存在侥幸心理妄想抵赖的,也过不了“几招”。
此外,法律明确
“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会严肃追责。对于办案人员来说,这只是一份工作,与留置对象没有私人恩怨,完全没有必要冒着“违法违纪”的风险动用“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