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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新疆曝光10起!另,伊犁交警曝光十一起酒醉驾案例

伊犁我的家  · 公众号  ·  · 2023-11-20 19:11

正文

兵团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违法广告

10起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3年以来,兵团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民生重点领域,持续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打击力度,清理整治商业广告中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药品广告、虚构或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普通食品宣称疾病治疗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力净化广告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选取已办结的十起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阿拉尔市某医疗整形门诊发布未经审查的、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案

第一师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阿拉尔市某医疗整形门诊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瘦脸针患者前后对比图、患者双眼皮术前术后对比图、玻尿酸填充视频(面部)患者使用前后对比的照片”等内容的医疗广告,且该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23年1月31日,第一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阿拉尔市某商行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案

第一师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阿拉尔市某商行为推销销售“巴沙?灵芝孢子油软胶囊”产品,以发鸡蛋、盐、洗衣粉等礼品为由,召集老年人到店内听课,给到店老年人播放保健食品“巴沙?灵芝孢子油软胶囊”推销视频。播放广告视频含有“灵芝孢子油软胶囊有治疗失眠的作用,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7月7日,第一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股份有限公司广告中使用不完整地图损害国家利益案

第二师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某股份有限公司在其门户网站上使用中国不完整地图对其销售网络进行宣传。经第二师自然资源局鉴定,该公司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国家版权不全,未标注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中国轮廓线不规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6月26日,第二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

四、图木舒克市某养生馆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广告案

第三师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图木舒克市某养生馆进门右侧墙壁悬挂有艾灸养生专业广告牌,其内容为:“艾灸治疗的病种比较广,可以治疗很多疼痛的疾病,包括颈椎病、腰腿痛关节炎、消化系统疾病等,疗效显著”等字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8月11日,第三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某酒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发布酒类广告案

第四师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某酒业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喝酒的九重境界,你喜欢哪一重”及“过期的红酒还能喝吗?这样判断就知道了”信息内有饮酒动作的图片。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7月10日,第四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双河市某美容院虚假宣传玉石床垫功效广告案

第五师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双河市某美容院店内墙壁上挂着玉石床垫的广告宣传板,上面有“砭石功效:镇定安神,清除毒素,分解脂肪,美白肌肤,消炎镇痛,降糖降脂。玉石功效:增强免疫力,补气补血,改善睡眠,消除烦躁。火山石功效:抗癌防癌,镇定安神,消炎止痛,提高免疫力,提供微量元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7月14日,第五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乌苏市车排子垦区某农资商行发布虚假广告案

第七师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乌苏市车排子垦区某农资商行经营者2022年12月1日在其朋友圈发布内容为“世界级难题!现已攻克!BADP~让塑料自然降解棉花地里用上——降解膜省钱省事省心,造福人类,相信科学”的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2月14日,第七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额敏县某眼镜店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案

第九师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额敏县某眼镜店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内容为:海昌 镜片护理+不同眼部需求 不同镜片护理 生产厂商: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 …… 广告批准文号:苏械广审(文)第211212-01257号。该广告批准文书号已过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6月27日,第九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某广告公司未按规定核对广告内容案

第十师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某广告公司通过“北屯丝绸之路广告(dm0906)公众号”“北屯今日信息(btxinxi)公众号”发布含有:“接手即可营业盈利”“没门槛、没压力、轻松赚钱”“接手百分之百赚钱”等内容的店铺转让信息,共4条,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承接登记、审核、查验、档案资料及广告内容核对证明资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0月17日,第十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停止发布未经核对广告内容,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哈密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第十三师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哈密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其拼多多平台网店于2023年6月25日上架销售保健食品善食金维牌辅酶Q10咀嚼片,发布“胸闷气短”“冠心绞痛”“心慌心悸”“心脏缺血”“心律不齐”等内容;于2023年6月4日上架销售消毒产品城北牌抑菌膏,发布“各种顽固皮肤问题”“湿疹皮炎”“皮癣瘙痒”“手足顽癣”等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9月13日,第十三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项、《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大曝光丨伊犁交警曝光酒醉驾案例

为不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伊犁交警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控,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持续大力开展“五大曝光预警”行动。现将近期伊犁辖区酒醉、醉驾违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共同打造文明、和谐、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案例一:

2023年11月8日01时06分,驾驶人刘某驾驶新DB1F7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迎宾大道与南环路交叉路口以南150米处,被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刘某驾驶车辆时体内酒精含量为9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对驾驶人刘某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扣留驾驶证,带至伊犁州奎屯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目前该案件正在侦办中。


案例二:


2023年11月10日23时24分,驾驶人张某驾驶新D7253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迎宾大道与准噶尔路交叉路口以南50米处,被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张某驾驶车辆时体内酒精含量为17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对驾驶人张某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扣留驾驶证,带至伊犁州奎屯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目前该案件正在侦办中。


案例三:

2023年11月12日00时35分,驾驶人魏某驾驶新DWP50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路与乌苏街以北50米处,被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魏某驾驶车辆时体内酒精含量9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对驾驶人魏某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扣留驾驶证,带至伊犁州奎屯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目前该案件正在侦办中。


案例四:


2023年11月12日21时19分,驾驶人谭某某驾驶川S917L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托里街与北京路以南路段,被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谭某某驾驶车辆时体内酒精含量为8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对驾驶人谭某某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扣留驾驶证,带至伊犁州奎屯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目前该案件正在侦办中。


案例五:


2023年11月13日00时19分,驾驶人李某某驾驶新FC5P7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人杰路与团结北街以西路段,被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李某某驾驶车辆时体内酒精含量为23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对驾驶人李某某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扣留驾驶证,带至奎屯市州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目前该案件正在侦办中。


案例六:


11月6日,新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则克台中队执勤民警在新源县则克台镇阿西勒村民主街一巷路段设卡检查时,查获一辆牌号新F-Q03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查,驾驶人赛某疑似酒驾,对赛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试仪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赛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9mg/100ml,属饮酒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七:


11月6日,新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新源县则克台镇阔克英村乡村道2公里加200米处路设卡检查时,查获一辆牌号新F-AE23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查,驾驶人沙某疑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沙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试仪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2mg/100ml,属饮酒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八:

11月6日,新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218国道320加900米处设卡检查时,查获一辆牌号新F-AB015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经查,驾驶人居某疑似酒驾,对居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试仪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居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九:


11月8日,新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新源县阿勒玛勒镇五小工业街附近巡逻时,查获一辆牌号新F-56162号牌轮式拖拉机。经查,驾驶人刘某疑似酒驾,对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试仪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十:


11月9日,新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578国道17公里加700米处设卡检查时,查获一辆牌号新F-52543号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经查,驾驶人努某疑似酒驾,对努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试仪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努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九:


11月11日,新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578国道18公里加400米处设卡检查时,查获一辆牌号新F-U7785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经查,驾驶人加某疑似酒驾,对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试仪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十:

11月13日,新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218国道320公里加450米处设卡检查时,查获一辆牌号新F-S2R22号牌小型轿车。经查,驾驶人沙某疑似酒驾,对沙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试仪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十一:

11月13日,新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光明路37巷玉勇玻璃行路段路设卡检查时,查获一辆牌号新F-3051P号小型普通客车。经查,驾驶员吐某疑似无证酒驾,对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试仪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 来源:兵团日报-团炬、兵团新闻网、奎屯市、新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编辑:小樱桃  编审:其其  总编辑: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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