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都在关注杭州杀妻案,可能很少人留意在浙江发生的另一起看起来鸡毛蒜皮的案子:龙泉市的陈某6月里因夫妻矛盾长期冷战,郁闷之下约朋友喝酒到凌晨4点,醉醺醺回家,结果走错了门,还以为是妻子不肯开门,用力踹开门,闯入邻居汤某家中,先是殴打她,之后又连她丈夫也一块打。事后鉴定,这对夫妻受轻微伤,陈某赔偿1万元,近日法院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现在让我们来设想一下:假如他没走错门,那会怎样?无论妻子是熟睡不知,还是有意不开门,他痛打自己老婆的结果,很可能什么事都没有,更不至于有牢狱之灾。就算妻子事后哭诉,大不了也就是有人上门调解一下,“床头打架床尾合”,“大人不计小人过”——想想国内那么多惨烈家暴还劝和不劝离,这几乎是最大概率的结果。事实上,陈某的表现本身就意味着,他以为打老婆是自己身为丈夫的一项“权利”。
同样是人,怎么解释打别人老婆受重罚,打自己老婆就没事?这意味着,
婚内就可以将这些伤害合法化
。也因此,网上有人尖刻地评论:“打女邻居,侵犯的是该女邻居丈夫的财产权,而不是女邻居本人的人权。知道这个立法的价值取向,就什么都明白了。”这就像电影《勇敢的心》里的那一幕:英军士兵对苏格兰女性实行初夜权,事后辩称“这是我的权利”,被侵犯者的丈夫将他暴打后唾口水说:“你的权利?现在我来履行我作为丈夫的权利!”
确实,这个案例可说揭破了家庭的本质是私有制,而男性往往作为家长,是家庭财产的所有人。
踹坏自家门、打自己老婆就没事,说到底是因为那被看作是他在破坏自己私有的“财产”
——你自家的锅碗瓢盆要怎么摔都可以,闯进别人家里摔一下试试?
很多人或许不知道的是:在国内,丈夫杀妻往往罪不至死,因为按情节来看,这可以被定性为“虐待致死”(七年以下徒刑)或“激情杀人”(过失杀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徒刑);但如果是妻子杀夫,因为体力悬殊,不至于“失手杀人”,因而多被认定是有意图的谋杀,属于“故意杀人”,性质不同,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考虑到是家暴受害者,情节较轻的,也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很自然地会引起女性的愤慨,但这却是中国社会历来的常态。在瞿同祖的名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这样的条文两千年来可谓史不绝书。在父权制的社会,家族中的所有人口、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都在家长一人手中,他对家中成员“本有教养扑责的权利,原不成立伤害罪”,甚至就算杀死子孙,“法律上的处分也极轻,甚至无罪,过失杀人且得不论”,但反过来,如果卑幼犯尊长,“中国古代法律皆采同一原则——加重主义”,例如骂人在常人间不算一回事,但骂祖父母、父母便处绞刑,属“十恶不赦”的重罪之一。
在论及婚姻中的法律状况时,瞿同祖特别指出:“
从夫妻相殴杀的法律中我们更可看出夫尊妻卑,地位不平等的情形。法律上完全根据尊卑相犯的原理来处理,分别加重减轻。
”夫殴妻采取减刑主义,明清法律规定折伤以下勿论(没打残都不治罪),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比普通人打架减罪两个等级),且须妻亲告始论;反过来,如果是妻殴夫,只要殴打,不论有伤无伤,即成立殴罪。不仅如此,
妻殴夫只要存在,就构成丈夫愿意离婚的条件,折伤以上更属“义绝”;但夫殴妻则须折伤以上才可离婚,且妻子单方面意愿还不能构成离婚条件,“须征求双方的同意——被伤害人与伤害人双方的同意”
。
如果婚内相杀,人命为重,丈夫杀妻也不能减刑,但是,“夫过失杀妻是不问的,但妻之于夫却无此权利”。如果丈夫“因疯杀妻”,清代惯例是按过失杀人论,永远锁锢(相当于无期徒刑),疯病痊愈后如遇皇帝恩旨大赦,还可释放;可是妻子“因疯杀夫”,却“仍须按杀夫本律问拟斩决”,即便痊愈遇恩赦,也不得援例释放,仍须永远监禁。
他的结论是:“丈夫可以随意殴打妻子,只要不是折伤便无法律上的责任,假如妻子柔顺不愿告官的话便是折伤也不要紧。社会上殴妻事件之多,且极其普遍,与其说是法律纵容的结果,不如说是法律因社会上殴妻事件之多且普遍才如此拟定,伦理和舆论在这方面的影响极大。”换言之,正是因为传统社会的礼法普遍认为“夫为妻纲”,才影响了法律的制定。
这些历史过去了吗?当然,现在的《婚姻法》不可能像礼法社会那样支持父权,但传统的“遗意”却似乎仍然“不绝如缕”。虽然从法律指定的本意上来说,它无意维护男尊女卑的结构,而将双方一律对等看待,只是根据情节,以“过失杀人”还是“故意杀人”来定罪,但一个也许立法者始料未及的吊诡结果是:
在一个事实上男女权利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中,对女性受家暴又未能有效干预,单纯以“妻杀夫更属故意杀人”,却造成了更难摆脱的不平等
。
这么说吧,“男女平等”是一个理想,一项权利,但在社会转型时期,它却也可能对男性有利:因为以前正因不平等,男性在承受特权的同时,道德上也负有照顾之责(西方所谓“女士优先”),但
在转型时代,他却可以以“男女平等”为由,卸下这一担子,如果结构性的不平等未改变,那这反倒更方便他继续享有性别特权
。
眼下的中国,正是处在这样一个转型期,新旧交替,可说既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虽然一方面个体权利意识已经兴起,但另一方面,也许是对这种势头的保守性反应,近年来反倒加大了“调解”力度,竭力维护家庭这个社会基本单位,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女性即便在遭受家暴之后,想要离婚也变得越来越难。
当然,确切地说,这并不仅仅只是女性的问题,而涉及到所有个体的权利——男性也可能受家暴,但更多的则是孩子。就像有个段子说的,在浦东机场入境时看到一个妈妈威胁自己哭闹的孩子:“
现在我们可是回国了,妈妈可以打你了。
”仿佛我们都默认,打别人家孩子不行,但打自家孩子,谁也管不了——然而在国外,你就算打自家孩子也不行。
这涉及到的是立法精神:法律究竟是旨在维护社会的秩序稳定,还是个体的权利?
尽管这两者有时是一致的,但另一些时候却存在冲突。作为一个集体主义传统深厚的国度,中国历来对后者其实是作为“小事”不当回事的,所谓“必也使无讼”,既然“清官难断家务事”,最好你们自家消化,更注重的是社会整体和谐稳定。所以有女性抱怨,没离婚时,警察说家暴是你们家务事,管不了;离婚了,警察又说你也把他扣子扯掉了,属于打架,不属于家暴,也管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