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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 | “得物”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应就其侵害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5-03-10 17:00

正文


——上诉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上海得物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转载案例侵删
@ 裁判要旨

本案中,柏丽德公司、得物公司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上诉来院,本院针对各方当事人的上诉主张,逐一分析认定如下:

一、对于得物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认定APM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柏丽德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系事实认定错误的上诉主张。

本院认为,首先,柏丽德公司为证明APM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本案中提交了涉案作品登记证书、APM官方网站、天猫旗舰店、微博截图、模特摄影图底片、以及35幅产品图原始图,以及序号为1、2、6-9、13、14、16、18、20、21、26-28、31、34的模特摄影图原始图等证据,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认定APM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得物公司对APM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有异议,并无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其次,(2022)粤广南方第31244号公证书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赛总领事馆出具(2020)赛领认字第0000019号认证文件的公证,明确上述认证文件的中文译本与原本相符。在上述公证书中包括了《知识产权许可及维权授权》,根据该授权,柏丽德公司经APM公司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得物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对于得物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认定涉案35幅产品图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系事实认定错误的上诉意见。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四)美术、建筑作品……本案中,柏丽德公司提交的35幅产品图原始图显示了首饰产品的造型、样式和细节,是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具有审美意义及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一审法院对于35幅产品图构成美术作品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得物公司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对于得物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图片与柏丽德公司主张的权利作品构成相同或相似,系事实认定错误的上诉意见。

本院认为,虽然,得物公司主张部分被诉侵权图片与柏丽德公司主张的权利作品存在差异,但经本院比对,一方面两者对应差异较小,极为细微。另一方面,从柏丽德公司二审中提供的原始图可知被诉侵权图片、权利作品均系原始图的一部分。鉴于,被诉侵权图片与权利作品两者主要部分并无差异,故一审法院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依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对于得物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四、对于得物公司关于一审法院未将柏丽德公司是否已证明得物公司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归纳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属法律适用错误的上诉主张。

本院认为,涉案作品均为公开发表的作品,因此,得物公司有充足的渠道获取该些作品。本案中,应当由得物公司举证证明其使用的被诉侵权图片来源,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综上,得物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五、对于得物公司在本案中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本院认为,首先, 本案中,得物APP将多个卖家的同一商品聚合在同一商品链接竞价销售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售卖同一商品所有卖家只能共用同样的商品介绍页面。结合得物APP卖家“申请上架商品”页面截图及得物公司的陈述,得物卖家虽然可以上传商品图片,但是无法直接编辑、决定商品介绍页面的内容,被诉侵权图片系由得物公司在得物APP提交并对外展示。因此,得物公司系涉案被诉侵权图片的提供者,得物公司关于其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得物公司应就其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其次,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相对应。就本案而言,得物公司将被诉侵权图片用于在其APP中向公众展示所售商品。一方面,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并未涉及假冒商品之争,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得物公司使用柏丽德公司的原创图片销售了假冒商品。另一方面,得物公司的上述使用作品的行为,其目的是为宣传商品,无论是对柏丽德公司涉案作品造成的损害,还是得物公司基于涉案作品使用的获利均为有限,应当以零售商使用该类作品作为商品展示图所需支出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作为酌定本案赔偿金额的参考。一审法院酌定的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柏丽德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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