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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方案(试行)

壹条能  · 公众号  ·  · 2017-08-02 16:58

正文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方案(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 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配套文件《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 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 号)规定,制 定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方案如下:


一、收费原则

(一)合理收费原则。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服务收费 以满足履行交易职责相适应的人、财、物需要为前提。

(二)双向收取原则。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双方(即买卖双 方)按相同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三)厉行节约原则。交易中心应加强预算管理,合理使用 资金,做好成本费用控制,降低交易成本。

(四)公开透明原则。交易中心应公示交易服务的内容、服 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二、收费项目

交易手续费、注册费、年费


三、收费对象

(一)注册费和年费收费对象为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 所有市场主体。

(二)交易手续费收费对象为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参与各种 交易的买、卖双方。


四、收费标准

(一)注册费、年费:暂不收取。

(二)交易手续费:以成交电量为计算基数(含合同电量转 让交易等非物理交易),其中,送电方取上网电量为成交电量, 受电方取落地电量为成交电量,具体标准如下:

1、属于国家计划、政府间框架协议电量的,按成交电量每 1 亿千瓦时 1 万元(不含税价)的标准分别向参与交易的买、卖 双方收取。

2、其它交易按照成交电量每 1 亿千瓦时 2 万元(不含税价) 的标准分别向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收取。

买卖双方电量关口计量点如下:

1、“网对网”电力交易送电方上网电量和受电方落地电量分 别为超高压省间输电送电省区上网关口分割电量和受电省区落 地关口分割电量;

2、“点对网”国家指令性计划或独立电厂协议送电的电力交 易送电方上网电量为相关发电企业本厂上网关口电量,受电方落 地电量为超高压省间输电网络与该项交易涉及的相关省区落地 关口分割电量。通过国网江城直流送出的三峡电力或其他国网区 域输电主体上网电量和落地电量相同,均为江城直流与广东关口 电量。

3、“点对网”或“点对点”市场化交易的送电主体上网电量 为该项交易折算到超高压输电公司与相关送电省区上网关口的 关口电量,受电主体的落地电量为该项交易折算到超高压输电公 司与相关受电省区落地关口的关口电量。


五、结算和支付

交易手续费按月进行结算和支付。费用支付和票据开具事宜由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六、监督与保障

(一)各市场主体应按要求及时足额支付交易费用,不得拖欠。 费用支付情况纳入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

(二)逾期未支付交易费用的市场主体,从逾期之日起,每日 按逾期支付金额的 1‰加收违约金。

(三)交易费用支付情况与市场主体交易资格挂钩,拖欠交易 费超过 10 个工作日且经催收仍未支付的,中止交易资格;拖欠交 易费用超过 30 天的,取消交易资格。

(四)每年年终由国务院国资委认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进行外部财务审计,财 务审计报告予以公布。


七、其他

(一)本收费方案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二)本收费方案试行期间为 2017 年 6 月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试行期间,若出台新的方案,按新的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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