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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民法典研读 ▍曾祥生教授:民法典合同编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重大调整

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  · 公众号  ·  · 2020-11-27 15:30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相关法律将同时废止。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开始起草,在几代民法学人筚路蓝缕、坚持不懈的努力下,终于制定出一部为中国人量身定做的民法典。

    《民法典》共七编,84章,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每个人的终其一生,都能从里面找到答案。此次民法典还有许多新亮点,如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创新之举,彰显出我国对人民群众人格权保护的全面加强,更大程度上体现人文关怀。

     为认真学习和宣传《民法典》,切实把握民法典颁布实施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做好民法典的宣传者、实践者和推动者,进一步增强学法、用法意识,推进民法典实施。法学院、法学院校友会和校友总会办公室共同推出专栏,对《民法典》进行多方位地深度解读。并在“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公众号上开设专栏“民法典学习”,以供各位校友随时阅览《民法典》的相关学习内容。



曾祥生教授:民法典合同编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重大调整





曾祥生,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兼任广东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民商法学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咨询专家,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广州律协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一级律师。从教前曾在司法机关长期任职,法学理论研究能力及司法实务经验扎实丰富,在《法商研究》、《法学评论》、《法学论坛》等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30余篇,出版法学著作4部,研究领域为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



法律,国之重器,而法典,则是重中之重。颁布一部民法典,不仅是法律人的终极梦想,更是本国法治对时代命题的全面回应。在几代法律人的不懈努力下,民法典起草历经启动、夭折、再启动五次沉浮,梦想终于实现。


合同是民事活动领域中基本的法律行为形式。民法典•合同编共计526个条文,占民法典1260个条文的41.75%,几乎占据整部法典“半壁江山”,是法典中内容最广泛、体系最庞杂的一篇,既体现合同制度作为交易基本规则在民商事活动及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也充分说明合同法律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民法典•合同编承继了原合同法的基本制度、基本规则和既有学术成果,同时吸纳最高人民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裁判精华意见和司法解释内容,并紧跟新时代的步伐,积极回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发展和热点问题,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作出了不少创新性规定甚至重大调整,这些重大修订及创新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民法典•合同编在体例编制及基础制度上的重大调整

从单行法到法典组成部分,在体例编制上及合同基础制度设置上,民法典•合同编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较为重大调整:

(一)调整体例结构。原合同法采取总则、分则、附则的体例设置,民法典•合同编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并将原合同法总则中的部分内容如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合同效力等调整到民法典•总则编中,且在立法上首次引入“准合同”的概念并对其进行规范。

(二)扩大适用范围。原合同法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完全排除在调整范围内;民法典•合同编扩张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在第464条明确规定:对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就文义解释而言,物权合同、身份协议等在相关法律无特别规定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则。

(三)修正合同效力制度。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仅保留了零星的边缘性规定(第三编第三章第502-508条),认定合同效力,主要依赖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合同效力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通谋虚伪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同无效,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取消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

(四)增加典型合同类型。原合同法规定15种典型合同;民法典•合同编规定19种有名合同,增加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并将原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更名为通俗易懂的中介合同。

(五)充实合同保全制度。原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保全即代位权和撤销权,共计3个条文,规定在“合同的履行”一章中;民法典•合同编将合同保全独立成章(第三编第五章),扩展到8个条文,对合同保全制度进行了细化。


二、民法典•合同编在合同法律制度上的创新

民法典•合同编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总结合同法理论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吸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大量精华,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对合同法律制度进行重要创新,在立法层面填补了空白。主要有:

(一)预约合同制度。民商经济活动中,预约合同大量存在,但原合同法对于预约合同没有规定,只在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作过规定。民法典•合同编吸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第495条对预约合同进行了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

(二)情势变更制度。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原合同法制定时,情势变更是否入法,争议很大。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造成许多合同不能履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时,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情势变更制度。民法典•合同编在吸纳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在第533条对情势变更进行了规定。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相信该制度的作用与功能将能完全得到体现。

(三)选择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制度。选择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本是债法总则的重要内容,学术研究成果亦可谓汗牛充栋。民法典•合同编首次从立法上对其加以规定,填补了民事立法的空白。民法典•合同编第515条至第521条分别对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进行了规范,其中对于选择之债在无约定时选择权的归属问题以及对于连带之债涉他效力问题的规定,殊值关注。

(四)保理合同制度。民法典•合同编在有名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制度保障。在第三编第十六章用九个条文规定了保理的定义、虚构应收账款、保理人对债务人的通知、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以及应收账款的重复转让问题等。

(五)物业服务合同制度。物业服务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长期以来,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合同内容、合同解除及其业主委员会关系一直争议不断。民法典•合同编在有名合同中增加物业服务合同,使得物业服务合同纳入了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民法典•合同编在第三编第二十四章共用十三个条文,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内容、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合同解除等进行了规制,对于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处理物业服务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

(六)合伙合同制度。合伙在民商经济活动中极为普遍,顺应时代需要,民法典•合同编在有名合同中增加合伙合同,使得合伙行为“有章可循”。民法典•合同编在第三编第二十七章共用12个条文,对合伙合同进行规制,处理合伙合同纠纷有法可依,相信会减少不少纠纷。


三、民法典•合同编对现行合同法规则的重大变更或重要补充

现行合同法已经颁行21年,一些规则或因先天不足,或因时势变迁,已难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合同编对原合同法的一些规则的进行了重大修正或进行了重要补充,以顺应时代发展。主要有:

(一)保证制度。在担保法实施以前,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一般保证责任处理。担保法颁布时,在债权安全优先的观念下,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连带保证责任处理。于保证人而言,连带保证责任显然是加大了责任承担,与其地位、权利明显不相称。民法典•合同编对此进行了调整: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与原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截然相反,但显然更为合理。

(二)合同解除制度。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最重要的制度这一,民法典•合同编对原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主要表现在:

1.对于法定解除权的事由,相比于原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563条增加了“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的规定。

2.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民法典•合同编在第564条规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1年除斥期间。本条规定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将原来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拓展适用于所有的合同,这与原合同法相比,是新的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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