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传统的研究方法,刑法学的研究视角始终关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将犯罪化、非犯罪化、比例原则、刑事应罚性等一系列概念和原则作为自己的工具,力图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刑法体系,而在刑事司法领域,刑法始终将目光聚焦于定罪和量刑上,认为对于具体的犯罪案件,准确定罪、公正量刑,就是实现了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在这里,刑法总是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认为自己是以公权力作为后盾的社会生活的裁判者,是典型的公法。
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作为刑法基本功能的评价功能,即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同时通过对具体案件判处刑罚要求人们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的决定,据此防止犯罪的发生
。刑法评价功能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行为被否定评价即被定罪,刑罚被运用于具体的人或者组织体,从而指引其他社会成员依法行事,不实施犯罪。与此同理,作为刑罚目的的预防犯罪,是通过对特定的犯罪人适用刑罚,防止犯罪人再犯或者威慑一般人,使其不敢犯罪。
沿着上述逻辑展开的刑法或者刑法学,当然有其合理性。但是,很显然,在这个逻辑之下的刑法或者刑法学,其关注更多的是犯罪行为实际发生之后的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实际适用,其前提是某个刑事案件被定罪,某个犯罪人被刑罚惩罚。但是,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对于被害人以及犯罪人来说,犯罪的发生、刑法和刑罚的适用,都会造成国家、社会、社会成员的损失和伤害。犯罪治理的理想状态是在犯罪发生之前,刑法和刑罚就能显著地发挥作用,能切实地预防犯罪的发生。
虽然在现实社会中,犯罪不可能消亡,导致刑法、刑罚的适用无法避免,但是,如果将刑法的评价机能提前具体化和情景化,结合社会成员和组织体的日常活动,有目的地设计和实施能够避免刑事责任的行为模式,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犯罪,从而使得国家不必动用刑法和刑罚,所以,从刑法实现这一角度看,社会成员的刑事守法,其意义十分重要。而在这种行为模式之下的预防犯罪,相比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更是最应优先选择的犯罪预防方法。
以避免刑事风险为目的的企业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和贯彻,恰好与最优的犯罪预防和刑法评价机能的具体化、情景化的国家、社会需求相吻合,与刑法对犯罪惩罚的事后性互相弥补。
企业通过分析自身业务活动所特有的刑事风险,有针对性地预先制定刑事合规方案和规则并实施,使得企业避免可预见的刑事责任的目的得以实现,并获得长久的竞争优势
。
由于企业的刑事合规规则是对刑法和刑事司法所显现的刑法规范的具体化和情景化,所以,企业对合规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以及企业员工对合规规则的遵守,实际上就是对刑法规范的遵守。这样,企业刑事合规规则的实际运用,就使犯罪治理在某种程度上和某个领域中变成了国家和企业合作的模式,犯罪预防在这种合作治理的模式中,由国家责任变成了国家和企业的共同责任。同样,企业刑事合规活动的成功实施,也使得最优的犯罪预防成为可能,节约了司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