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上海浦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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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上海高院参考性案例+1

上海浦东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2-06 15:38

正文


近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4年第28次会议讨论决定,将3件案例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第二批(总第二十六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主要为涉知识产权专题案例,供全市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丹担任审判长,与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陶冶、人民陪审员姜银鑫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郭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入选。



参考性案例176号


郭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讨论通过)


关键词


知识产权 / 侵犯商业秘密罪 / 非法获取持有 / 虚拟许可使用费 / 芯片 / 成本法 / 自首


裁判要点


1. 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未实际产生许可使用费的,可以通过评估涉案商业秘密虚拟许可使用费予以认定,并可根据个案中权利人实施涉案商业秘密的实际情况,结合科学性、合理性原则选择最优评估方式。涉及前沿芯片技术秘密的可以其中自研模块的研发成本进行评估,评估时可以规范、完整的财务凭证为依据,并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仅计算与研发直接相关的费用。


2. 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被告人在主动投案后,仅供述其行为方式,但否认其获取手段的不正当性,不属于如实供述本罪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基本案情


两被害单位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母子公司,共同从事人工智能处理器NPU芯片的研发及销售,并于2020年8月研发完成涉案芯片项目。该项目芯片由多模块组成,其中涉案两项技术系自研模块,是实现芯片功能的关键技术。经鉴定,该两项技术信息在案发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同时,被害单位通过对服务器设置物理隔离、控制网络访问及数据传输、制定保密工作制度、签署保密协议等,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被告人郭某原系被害单位创始人,并担任被害单位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负责涉案项目的芯片研发相关工作,并与被害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2022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郭某因与被害单位其他创始人产生矛盾,为在后续与公司谈判时增加筹码和话语权,并便于离职后使用相关数据,在未告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利用其任职所掌握的root账户权限,多次绕开服务器安全管理设置,擅自将包括涉案两项技术信息在内的大量保密数据非法复制、传输至本地电脑后上传至其个人网盘。此外,2022年8月起,被告人郭某以案外公司核心人员身份参与该公司对外融资活动并出现在该公司大算力芯片项目宣传资料中。


经鉴定,被告人郭某上传至其个人存储空间的文件中所包含代码与涉案技术信息代码具有同一性。经评估,涉案两项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231万元。


2022年11月,被告人郭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复制、传输保密数据时被公司当场发现并报警。2023年11月,被告人郭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其到案后承认其从两被害单位处复制、传输了核心数据至其个人网盘,但辩称其目的系为两被害单位备份数据,至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才如实供述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2024)沪0115刑初49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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