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21971********,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小区**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5年11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审查起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6年11月2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2月13日、自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4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月13日、自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3月28日、自2017年5月27日至2017年6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2月,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天津分行申领白金信用卡一张(账号:01190006********),后更换为无限卡并为其儿子申领附属卡,两张卡对应同一账号,共享同一信用额度50万元。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于2011年3月13日开始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期间因公司经营状况不良办理多个账单分期,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2014年7月17日,还款人民币493393.17元,此后再无消费记录,但因该卡多个账单分期尚未结束,仍会按期产生账单分期金额及手续费,从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最后一次还款的493393.17元中抵扣,一直持续到2015年5月账单分期结束,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最后一次还款的余额不足以抵扣该期账单,尚有17693.45元未还。2015年6月,账单分期到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卡仍有欠款,后多次以电话、短信、信函方式催收欠款,均无法联系到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截至2015年9月25日,该卡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2929.13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17693.45元,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最后一次还款后新产生的账单分期手续费及利息、滞纳金共计人民币26303.83元,该部分费用在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查询欠款时尚未产生,其对此不知情。2015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有限公司修车时被民警抓获。同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的表妹周某某已代为归还招商银行信用卡本息人民币2434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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