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往年,在426知识产权月期间,China IP特别推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特刊。今年是第12年制作
推出“2022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90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涉脱硫剂技术合同纠纷案
一审案号:
(
2019
)川
01
民初
7066
号
二审案号:
(
2022
)川知民终
859
号
根据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制度采用的标准,主张权利发生者应对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权利妨碍、消灭者应对权利妨碍、消灭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诉讼请求主张法律关系产生的一方和提出抗辩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一方当事人,都应该就其主张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负担,在考虑证明责任分配时,需要综合盖然性大小、积极事实与消极事实的区分、当事人离证据的远近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上诉人(原审被告):
四川海盾石油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海盾公司)、新疆克拉玛依市杰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杰德公司)
原告尹某、何某某、尹某某与被告海盾公司、杰德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即涉案合同),后因利润结算事由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海盾公司未能提交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其拥有转让自石化科研院的脱硫剂技术,也无证据表明其自主研发了涉案技术,或基于原告的脱硫剂技术进行创新性改进获取了新的脱硫剂技术。
海盾公司提交的四份企业标准均系其自行提出和起草,仅能证明其建立了企业标准,不能证明其技术源自石化科研院的技术转让。
在海盾公司已掌握原告的脱硫剂技术,且未能证明其具有其他技术来源的情况下,上述情形足以表明海盾公司在涉案合同终止后,仍在使用原告的脱硫剂技术。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诉讼主要表现为当事人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活动,而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对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至关重要。证明责任素有
“民事诉讼脊梁”之地位,举证责任的分配不仅涉及民事程序法,也与民事实体法密切关联。本案中,海盾公司认为其使用的是自有技术,而非合同约定的原告提供的技术,但其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述成立,故海盾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案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说理清晰,能够为类案司法实践提供较成熟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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