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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番
自2017年11月1日起,依据《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之规定,
凡入境澳门携带12万澳门币(约人民币99330元)以上现金或支票等无记名可转让票据者皆应向海关申报,否则可被科处澳门币1000至50万元的罚款。
该项新法涵盖所有出入境人士,不仅针对旅客,本澳居民也适用。
申报范围并不包括黄金和其他贵重金属及宝石,中途短暂停留澳门特区的过境旅客亦无须作出申报。申报制度的实施,不会限制、阻碍或禁止合法的资金进出澳门。
至于未成年人,携带12万(澳门元)或以上现金或无记名票据且没有申报时,海关会追查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
澳门海关表示:该制度的行政处罚不包括没收,当发现个案后会进行行政程序的预审调查。如要罚款,则是罚超出部分的1-5% 。例如:携带112万元(澳门元)没有申报,即超额携带100万(澳门元),罚款是100万的1-5% 。
当海关发现资金可能涉及洗黑钱及恐怖主义融资时,会联络司法警察局跟进,有机会进行其它法例的刑事起诉。
法律生效后,出入境人士只须遵照有关规定作出申报。因应新措施,海关将推出一系列的推广及宣传,让旅客及居民充分获取资讯,确保法律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