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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高级研究员 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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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关于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2024年第21号),决定对部分航空航天、船舶领域的特定模具等装备及软件、技术,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出口管制”,是指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我国最早于1987年1月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历经5次修订,明确规定海关对禁止性或限制性货物进出境实施监管。例如,进口货物(含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再如,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将被认定为走私行为。
我国于1994年5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同时规定国家限制或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并对限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和技术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后经2004和2016年两次修订,明确“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被限制或禁止进出口货物及技术,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在我国《海关法》及《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1998年6月国务院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245号);2002年,国务院相继颁布《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361号)、《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365号)、《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及相关领域的管制清单。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制度得到快速发展。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法》是我国出口管制领域的第一部基本法,对出口管制体制、管制措施以及国际合作等作出明确规定,统一确立了出口管制政策、管制清单、临时管制、管控名单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我国《出口管制法》的适用对象,是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
其中,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需要注意,《出口管制法》同样适用于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
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统称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承担出口管制职能的部门(统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工作。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1.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2.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3.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应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审查的综合考虑因素如下:
1.国家安全和利益;
2.国际义务和对外承诺;
3.出口类型;
4.管制物项敏感程度;
5.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
6.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
7.出口经营者的相关信用记录;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建立管控名单:
1.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的;
2.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3.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
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
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出口经营者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经采取措施,不再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管控名单;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移出管控名单。
2023年7月,国家相继出台3项出口管制公告:
1. 商务部、海关总署23号公告《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决定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锗金属及其化合物是先进半导体的关键原材料,主要用于红外光学、光通讯、光伏、半导体等领域,目前红外光学及光纤领域用锗占比最高,分别占国内锗终端消费的35%和32%。
商务部回应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时,强调出口管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更好履行国际义务。出口管制不是禁止出口,出口符合相关规定的,将予以许可。镓、锗相关物项由于具有明显的军民两用属性,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世界上主要国家普遍对其实施管制。中国政府依法实施出口管制,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在发布公告前,中方已通过中美、中欧出口管制对话渠道进行了预先通报。
2.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7号《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对“部分无人机发动机、激光器、通信设备和反无人机系统等设备”实施了出口限制。
3.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8号《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在28号公告中,将携带具有抛投功能的载荷或者自带抛投器、携带的红外相机噪声等效温差(NETD)小于40毫开尔文(mK)、可支持非认证载荷等特定无人机列入临时出口管制范围。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无人机出口管制政策答问时表示,高性能无人机具有一定军用属性,对其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惯例。
2002年起,中国逐步对无人机实施出口管制,管制范围、技术标准与国际保持一致。近年来,无人机技术快速发展,应用场景不断拓宽,部分高规格高性能的民用无人机转用军事风险不断上升。中国作为无人机主要生产国和出口国,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决定适度扩大对无人机的出口管制,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和地区。
2021年4月,国务院推出《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0号),对2007年版进行修订,推动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等主体建立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
其中,在“全面风险评估”时,出口经营者须定期对自身可能存在的出口管制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适合自身特点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和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梳理分析可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1.经营物项是否被列入出口管制清单(包括临时管制)。
2.对经营物项进行梳理和科学分类,判断是否属于中国、进口国或第三国(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等)相关进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管辖的范围。
3.梳理物项可能的主要用途,物项是否存在:
(1)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风险;
(2)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风险;
(3)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风险。
1.客户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否涉及军事等敏感业务。
2.客户类型,是生产商、经销商还是最终用户。
3.客户是否被列入我国管控名单等禁止或限制交易名单,或被列入联合国的制裁清单。
4.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等级。
1.日常经营是否涉及属于管制物项的技术。
2.摸排日常经营中的技术交流、传输是否有构成技术出口的风险和隐患。
3.梳理从事受控技术相关工作的员工情况,摸排是否可能存在未申请许可证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受控技术的风险和隐患。
4.及时跟踪本企业的设计和研发计划,并就可能的出口管制合规风险提供早期建议。
1.梳理本企业涉及出口管制的供应链各重要部门可能存在风险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研发、采购、销售、财务、物流、报关等。
2.合规制度是否明确、清晰。
3.是否设有专门组织机构/人员负责出口管制合规相关工作,资源配备是否充足。
筛查企业业务中与出口管制相关的信息。
评估第三方合作伙伴(包括货物承运人、报关代理商、销售代理、研发合作伙伴、金融服务提供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出口清关程序是否完善等。对第三方合作伙伴,尤其是境外合作伙伴,可根据企业需要定期对合作伙伴情况进行调查和更新,调查内容可包括商业证照、相关业务许可、董事会成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事项,以减少因第三方合作伙伴问题而被动违规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