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史学根柢之深厚既如彼,故史部书之多亦实可惊。”梁启超总结中国史学发出的感叹,道出有着悠久历史书写传统的中国面临的困局,由此也促成史学编纂体例的不断调整。进入近代以后,“西史”之加入,更冲击着“中史”的编纂体例。可以说,近代既是巨变的时代,也是史学观念与史学方法发生重大转变的时期,并深刻影响到“存史”。“地方”的历史按照新的史学编纂体例进行书写,即是值得检讨的一环。研究者逐渐有这样的共识,“地方”的近代史对于把握中国近代史的基调有重要意义。然而,需要面对的是,梳理地方近代史主要依凭的地方志等资料,同样受到新的史学观念与史学方法的影响,往往按照“有史”加以呈现,即突出“变”的一面,较为忽略地方的“不变”;最明显的是,编纂体例与前述“通史”“专史”也渐渐趋同。
有关“地方”在历史上的存在,常被引述的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说法;每逢激烈变动的时代,所谓“礼失求诸野”之论调也常常泛起。降至晚清,1910年发布的《国会请愿同志会意见书》,仍传递出这样的看法:“吾国之风气,原皆启发于地方,而养成于士夫。”应该承认,近代国家、社会遭逢巨变,“地方”也不免卷入其中。印刷书刊以及铁路、电报的出现,使“地方”与外部世界的联系不可同日而语;国家政权建设更是推动“地方”承担不同于以往的角色。1939年王寿彭即以户口、土地、警察、救济、教育、道路、水利、卫生诸端,为地方的基本事务。这表明,近代以后地方事务确实增添了不少“有”。
然而,国家政权建设的成效如何?尤其是地方如何“变”?却值得深思。抗战发生后,对基层组织的建设有不少议论。任颖辉认为:“最高当局的计划经过中层,到了下层的县区,迟滞因循,就很难贯通到民间去,结果要获取突飞猛进的政治的进步当然是很难的。”李洁之则指明:基层组织展现出由简单到复杂的情形,“政出多门,莫衷一是”,“所谓农林、水利、道路、桥梁,和育幼养老、济贫救灾、自卫、教育那些重大的事件,能够同时举办恐怕很是少数,十九都没有举办”。为此,也有文章发出培养“地方元气”的呼声,指明今日之地方早已由“有为”之区,成为“无能”之域。
“地方”的景象既然如此,那么,以“存史”为目标的地方志又是如何书写的呢?不可否认,这一时期地方志书的书写也开始受到新的史学编纂体例的影响。民国建立后,邓之诚发表的《省志今例发凡》,已明确表示旧志体例必当破除,“今之志非昔比也,国体既变,拘牵禁忌,皆可破除”;“事变日繁,必宜增辟门类,以重今制”,“不有改作,何以推古知今”。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地方志的编纂成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一环,从一开始即在全国范围进行部署。1929年内政部颁发《修志事例概要》,要求各省“应于各省会所在地,设立省通志馆”,完成编纂通志的工作。在内容上尤其强调多体现国家建设的成就,“土地、户口、物产、实业、地质、气候、交通、赋税、教育、卫生,以及人民生活、社会经济各种状况,均应分年精确调查”。1944年内政部又颁布《地方志书纂修办法》,除内容上比照《修志事例概要》之外,还越发重视“变”,要求“各省、市、县政府设立修志馆”,而且,“省志30年纂修一次,市志及县志15年纂修一次”。
在此背景下,“重修”地方志也成为潮流,并引起多方议论。以“今例”替代“旧例”,是重点考虑的内容。1931年刘复撰写的《重修山东通志事例商榷》,就较为重视“前志所当革易者”,阐明“修志笔削,以时代而异,民国不同于清以前,今日又不同于民初”:
清季以还,鲁省情势大异,曩者若外交、交通、实业、司法,则前志所未有也,若职官、学校、兵防,则名似而实异者也,若内政、财政、区域,则事增于前者也。此当舍其旧而新是谋,审订纲领,疏具条目。
民国时期修纂省志、县志所制订的体例致力于揭示地方之“变”,自不难理解。而且,除紧紧配合国家政权建设所涉及的内容之外,新的体例还接受了晚清以降所形成的新的史观,展现出“新史学”如何“入志”的情形。1949年出版的《新纂云南通志》,即明确宣称:“史学史观日新月异,后来居上理所当然。”
前述邓之诚撰写的《省志今例发凡》,已阐明编纂地方志需参考近代知识所取得的进展,认为“西儒专精地理,造端宏远,类次相从,而一归实用”,“宜取彼成规,略事改创”。1933年吴景超发表的《中国县志的改造》,则具体展示出“社会科学”如何直接引入修志中。吴景超针对章学诚有关方志的见解指出,章终究是清代中叶的人,其看法无论如何高明,“在今日看来,应当修正的地方,还是不少”,尤其是方志的内容,其主张虽然“高人一筹”,“但我们用社会科学的眼光去看,似乎还有增减之余地”。这也点出问题的关键,意味着进入民国以后已盛行用“社会科学的眼光”观察“地方”。1935年李泰棻出版的《方志学》一书,也阐述了同样的看法:“居今日而谈方志,必须增加门目若干,方能适合史学潮流。必须备有方法多条,始能达到内容目的。”1937年朱士嘉在《怎样编纂新式的县志》中也指出:“地方志与史地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都有相当的关系,因为它所赅括的门类很繁多,所记载的范围也很广大。”职是之故,朱士嘉说明无论担任编纂还是分纂,都要求“对于史地学或者社会科学有专门的研究而成绩卓著者”,还需“酌量情形聘请自然科学的人才”。
当时各省成立的通志馆,也有交由大学办理的情况。广东、河南通志馆1932年、1934年分别移交中山大学、河南大学,由大学校长兼任通志馆馆长之职。由此,各学科学者也在修志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如,朱希祖受聘担任广东通志馆纂修,撰写了《广东通志馆征访条例》《广东通志略例》等修志所涉及的重要文本。不仅如此,特殊的时空格局还造成民国时期地方志的编纂另有枢机,一些地方志的编纂者不再以本籍人士为主,而是接受专业训练的外来人士。如黎锦熙参与编纂陕南城固县志,即缘起于1938年其所在国立西北联合大学从西安迁往陕南城固,遂结合“联大教授及本邑学界人士”组成“城固续修县志委员会”。黎锦熙特别说明,“凡此皆名誉职,其有给者,名‘专门技术员’,大抵联大毕业生为之”。对此,黎锦熙也乐观其成,还明确提出:“抗战建国,我以为文化界中人要真正负起责任来,第一步工作,就在给所在的地方修县志。”修志工作开始后,黎被推负责草定“续修工作方案”,由此还成就了《方志今议》一书,“泛陈现代新修方志之要旨及其方法”。该书关注的即是“新方法”如何“入志”。黎锦熙明确表示:“今修方志,先明‘三术’,即‘续’‘补’‘创’是也。”重点则落在“创”字上,强调“居今而修方志,决非旧志之旨趣与部门所能范围”。所谓“创”,指的即是“事类新增者”:
例如地质、气候、公路、卫生等,固可云创;即旧方志曾有者,如关于自然之山水、物产等,关于经济之食货、储恤等,关于政治文化之学校、风俗以及方言等,或宜更易故称,用符实际;或则悉换新质,仍循旧名:皆属之“创”。
民国时期新派学者希望新修志书能展示“事类新增者”,自有其考量。耐人寻味的是,民国时期出版的省志,沿袭旧志体例的明显占据多数。这也留下可资检讨的问题——地方志的编纂该如何“存史”?按照“有史”的方向修志,之所以难以实现,既有操作上的因素,但未尝不是地方所发生的“变”,并不像一些方志学者所期待的那样。
1934年出版的《续修陕西通志稿》,所以用“续修”之名,原因在于,“前志为卷一百,为类三十二,纲举目张,允推详尽”,尽管“时代有须略为变通者”,但也只是“更定门类二十有八,细目略有变易”,而“大端无改前编,总期不失赓续成书之意”。该书断限为“始于乾隆,终于宣统”,也便于按照“旧志”体例编纂。1949年出版的《新纂云南通志》,有“新纂”之名,却无其实。该书也言明:处今之际,地方志之编纂,“非博采资料,扩充门类,无以破宿昔之固陋,导人士以开明”。然而,实际之成书也多参考“旧志”:“一自云南文化初开截至清宣统三年止,参考旧志,补阙订讹,勒成一书,计二百六十六卷,一自民国初元起,网罗事实,别具长编,分别纂修,以为新志。”
与之相应,较为“趋新”的通志却是未完成的居多。1940年成立的江西通志馆,拟编纂新的《江西通志》,最终只留下稿本十编。主持此事的吴宗慈重点考虑的是“古今方志”之别,颇为关切新志“所汇记之史迹,能否随古今事变而不失其进化之步骤”。尤其还述及:“今修方志,应注意全国性,期为此后全国一统志,永远继续之统计底册。”《广西通志》的编纂也试图更多展示“近代事物”:“旧志之阙略者既应补编,而近代事物之必须记录者,又复不可胜数。”大致按照地理、社会、政治、文化、经济、军事、党史、抗战、胜迹、宦绩、人物列传、大事记、附录分为各编。最后完成的,也只有稿本十八册。
按照“新例”编纂而成的省志,最终完成的并不多。究其原因,既是因为“近事”难以甄别,编纂体例也不无影响。黎锦熙在参与《洛川县志》的工作时,试图按照新志编纂,强调“方术要点,首在解散旧体,悉依新轨”。结果却发生了令黎锦熙意想不到一幕,该书采照《方志今议》拟出20余种调查表格,却“未见一纸之填报”。更值得检讨的是,“新轨”所展示的内容,是否能配合地方之“变”呢?对照《洛川县志》所制订的篇目,可以发现要呈现其中之“有”,困难重重。如“卫生行政”方面,1933年洛川县政府“始有卫生助理员之设”;1940年成立了中心卫生院,负责“各项卫生事业”;后因新县制实施,1941年中心卫生院改为县卫生院,“设医师、助产士、卫生稽查、护士各一人,卫生员、事务员各二人”。以这样的人员构成,显然无法真正落实一县之防疫、医疗、保健、宣传、医药管理、人才培植等工作。而这样的“卫生行政”,是“有”还是“无”呢?
上述较为“趋新”的志书在编纂体例上渐渐趋同,更淡化了地方的“差异性”;而其所展示的“变”,是否实实在在发生,并构成历史之“主调”,也值得检讨。地方志既以“存史”为目标,则自应守护地方本身。以国家政权建设为维度,或以新史学主导的史观为出发点,不仅难以呈现所希望的“有”,而且还不能展示“无”所映射的以往之“有”。因此,在旧志的基础上做一些“加法”,倒是可取。黄炎培主持编纂的《川沙县志》即是值得肯定的例证。该书承袭光绪五年(1879)所修《川沙厅志》而来,主要增加了实业、工程、教育、卫生、议会、慈善、司法、警务、故实等新类目。朱希祖也注意到通志体例的规划或“式遵旧史”,或“别裁新制”。依其所见,“二者各有所长,未可偏废”。其所撰《广东通志略例》也强调:“兹定体例,聿遵旧式,新制之作,俟乎通人。”
毋庸讳言,近代以降虽然产生了“不一样的地方”,但如何“变”,其程度究竟如何,难以一概而论。梁思成等人1941年留下的广汉县(今四川省广汉市)的影像资料,就揭示出从空间维度看,尽管地方的事务发生了改变,但地方的建筑仍沿袭以往,“变”与“不变”交织在一起。即便立足于“变”,其两面性也应当重视。最基本的,国家政权建设未必能完全覆盖以往由地方承担的事务,甚至还可能导致某些地方事务的弱化。据此也应考虑,过往由地方承担的事务,哪些渐渐消失了?而地方事务的承担者,又如何发生改变?“地方性”与“时代性”,是朱士嘉思考地方志编纂提出的要点。这正是最难以平衡的,因为占据上风的往往是“时代性”,“地方性”则常常被忽视。当然,对于“地方”的观察,依托各分科知识进行研究也难以避免,谈不上有什么不妥。
进入近代以后,地方历史的“有”与“无”或许更为突出,短时间里也难以趋同,仅结合政府行为书写地方历史,突出“变”的一面,未必合适。重点在于,地方近代史所揭示的是“地方”的“近代史”,而不是“近代史上的地方”。对比过往,自然有“不一样的地方”,但各地方之“不一样”,并不因为国家政权建设的加强而当即消除。沈艾娣(Henrietta Harrison)针对山西太原士绅刘大鹏进行个案研究,曾道出其体会:“真实的人从不是典型的。”受此启发,论者也强调,真实的“地方”也从不是“典型”的,所谓典型性或特殊性的地方,通常遭受研究者过度的诠释,很难说是历史上真确存在过的“地方”。“地方”作为更小的“历史研究的单位”,需要以特别的方式呈现,正是因为存在着差异。因此,对地方近代史的观察,如致力于呈现历史的“有”,甚至与“通史”“专史”的架构渐渐趋同,自是问题多多。消除了“差异性”的“有”,不免是放大的,乃至是牵强的,反倒是被忽视的“无”的一面,或更能展示地方的历史。结合历史进程所昭示的“有”与“无”,即可看出症结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