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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不得随意扩大“散乱污”企业新发现问题, 应严格满足4条标准,最强问责!如何防范环境法律风险及固危废管理?

环保人  · 公众号  ·  · 2017-09-18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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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举办“第二期防范环境法律风险及固危废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重要指示:“生态文明建设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要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这一重要指示,是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位及其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央深改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明确建立环保督察机制。督察的目的是重点了解各级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企业守法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执法主体责任,推动被督察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社会经济绿色发展。

新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明确了企业守法与政府执法的主体责任,环境问题一经发生,负有责任的政府部门、责任人或问题企业、负责人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各方法律风险加大。为积极配合强化督察巡查工作,帮助各级环保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企业严格守法、第三方相关机构正确协助政府和企业履职尽责,防范环境法律风险,同时针对各企业当前面临的固危废管理存在的问题,中华环保联合会拟定于2017年10月22日至25日,在江苏省江阴市举办“第二期防范环境法律风险及固危废管理培训班”。具体事宜如下:

一、培训目标

1.国家应急管理首席专家讲解企业环境风险排查及处置预案管理,帮助企业提前做好准备,防范环境法律风险;

2.国家环境监管专家讲解环境强化督查中监管的难点和重点,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防范环境监管中的风险;

3.政策法规专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以及排污许可制、第三方治理等政策法规,针对企事业单位固危废治理难题,专家、学者及工程实践者讲解固危废管理中暂存、转运、减量、综合利用;

4.环保专家谈新形势下企业经营发展的策略和路径,帮助企业实现持续发展;

5.以化工企业为样板,介绍企业内部开展固危废综合管理,分步骤进行企业标准化建设,助力企业防控风险、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二、培训时间、地点及规模

时间:2017年10月22日至25日(22日全天报到,25日参观江阴市环保管理及固危废管理先进企业)

地点:江苏省江阴市体育场路8号江阴法尔胜大酒店

规模:120人以内(额满为止)

三、目标对象

各省(市县)环保有关部门、环监局、环境监测站、环保督查中心及环境监察等机构代表;

大型火电、造纸、钢铁、水泥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石化、化工、有色、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负责人、环保安全处负责人及法务部负责人;

环境咨询及检测机构、环境治理单位、环评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环境信息化服务机构以及高校及科研院所相关人员等。

四、课程体系

    (一)政企守法篇

1.生态环保法规政策贯彻

2.企业环境守法与风险防范

3.环境监管执法与风险防范

4.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对及处置

(二) 政策解读篇

5.固危废政策法规解读

6.排污许可证等

7.第三方治理

(三)实用技术和管理篇

8.新形势下,企业经营发展的策略和路径

9.危废暂存、转运管理与风险防范

10.化工类企业固危废减量化

11.化工厂综合管理

12.交流与问题答疑:本环节以疑难问题为切入点,进行现场互动、专家点评形式教学。

(四) 实战篇

13.企业演讲(从征文中筛选)

14.参观一家江阴市环保样板化工企业

五、培训师资

拟邀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张志敏,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原副主任缪旭波,环保部科技司原巡视员胥树凡,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刘定慧教授,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徐建明教授,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固危废治理专家谭金,江阴市环境与经济专家,环境法律机构、环保优秀企业代表。

六、报名条件

 1.具备中专或同等学历,参加相关工作满3年的人员;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同等学历,参加相关工作满2年的人员;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以上;

 4.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5.自愿报名参加。

七、演讲征集

本次培训班面向全国征集与培训主题相关的演讲稿,秘书处将择优选用并安排在培训班上演讲。同时将优选演讲文章编进《学员培训手册》作为资料,请希望演讲的人员,在2017年10月15日前提交演讲稿电子版至培训班秘书处。  

八、培训方式、发证及查询

1.培训形式将采取集中授课、现场提问答疑、实例教学,结合典型案例、经验交流,参观样板企业等方式进行。

2.培训合格的学员,由中华环保联合会统一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在中华环保联合会官网www.acef.com.cn开设查询服务。

九、培训费用

1.培训费:2800元/人(含场地费、授课费、午餐费、教材费、证书工本费),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2.满足条件的学员可享培训费优惠折扣价(详见附件2:预报名优惠一览表;2017年9月30日之前报名并缴费享受对应优惠)。

十、报名方法及联系方式

 1.请各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于10月20日前将参训人员报名表(盖章)发送到培训班秘书处邮箱[email protected](邮箱名为法律风险防范首字母),并将培训费汇入指定银行账户,汇款后请将汇款底单扫描或拍照发至秘书处邮箱。(注:因培训班名额有限,秘书处将按汇款到账先后顺序安排学员参加培训,超额学员将安排参加下一期培训班,培训费用在开具发票后不予退还。)

 2.咨询及报名联系方式:

电话:010-82730828   传真:010-82730838

何老师:13681573318  高老师:13501002191

 附件:

   1.《第二期防范环境法律风险及固危废管理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2. 预报名优惠一览表

 

 

中华环保联合会

                              2017年9月14日

 

附件1:

第二期防范环境法律风险及固危废管理培训班

报名回执表

经研究,我单位选派下列同志参加学习:(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


联系人


地  址


手  机


电  话


邮  编


姓  名

性别

职务

手机

电 子 信 箱
















学费缴纳

共:   人参加培训,学费总计      元人民币(学费标准:2800元/人,含场地、教学、教材、午餐、证书工本等)

所需房间数量

数量:标间( )间,单间( )间,住宿日期:        日至      日。

地址: 江阴市体育场路8号江阴法尔胜大酒店,320元/间(含双早,标、单间价格相同),由秘书处代预定。

账户信息

 

户    名:中华环保联合会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

账    号: 010 9035 3700 1201 0551 0048

行    号:313100001008

(请 注 明:防范环境法律风险培训)









备注:1、培训班秘书处指定邮箱[email protected]

2请将本表填写后发送到秘书处指定邮箱或传真至010-82730838(本表复印有效);

  3、报名费汇出后将电汇凭证发送到秘书处指定邮箱或传真至010-82730838,由秘书处核对后回复收款确认邮件,报到当天领取发票。

  4开班时间:2017年1022

 

附件2:

 

报名优惠一览表及发票申请

(一)报名优惠一览表

优惠学员类别

优惠

2017年9月30日之前(含当日)发送报名表并缴费的企事业单位代表

150元/人

2017年9月30日之前(含当日)发送报名表并缴费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会员单位代表

300元/人

同一单位三人以上(含三人)报名

9.5折

同一单位五人以上(含五人)报名

9

注:本期学费标准2800元/人(含场地费、授课费、教材费、午餐、证书工本费),满足条件的学员可享对应优惠价,优惠类别不可叠加;缴费时间以学员汇款时间为准,请缴费将电汇凭证发送到培训班秘书处指定邮箱,享受优惠的学员均需在优惠期内汇款。(注:因培训班名额有限,秘书处将按汇款到账先后顺序安排学员参加培训,超额学员将安排参加下一期培训班,培训费用在开具发票后不予退还。)

(二)发票申请

请已报名并缴费的学员,将所需开票类型及单位详细开票信息发送至秘书处指定邮箱(增值税专用发票需10个工作日左右开具)。


环保部:不得随意扩大“散乱污”企业新发现问题, 应严格同时满足4条标准!不同问题对应区县级及以下问责!


日前,为进一步督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实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环保部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

8月28日,为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厅字〔2015〕21号)的有关要求,环保部会同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

在纳入量化问责的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问题情形中明确了水泥厂、石灰窑、陶瓷等重点行业的烟尘收集、脱硫、露天破碎原料等问题:

(1)有色金属熔炼加工: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2)橡胶生产:橡胶生产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闭工艺,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需加热工序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3)陶瓷烧制: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采用煤气做燃料,未安装脱硫设施的。

(4)铸造: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5)耐火材料:原辅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6)石灰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7)砖瓦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8)水泥粉磨站:磨机机头、机尾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9)废塑料加工:热熔、挤出工序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10)家具制造:胶合板生产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家具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且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文件如下:


环督察[2017]115号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

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

问责规定》的通知


北京、天津市各区人民政府,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人民政府:


为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厅字〔2015〕21号)的有关要求,我部会同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现予印发。


附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


环境保护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抄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市)环境保护厅(局),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8月28日印发


附件: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厅字〔2015〕21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市,河南省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以下简称“2+26”城市)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问责的重点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县(区)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地市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 量化问责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从紧,并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环境保护部组织的“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

(二)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第六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强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包括:

(一)2017年9月及之后每月,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交办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问题数量;

(二)2017年10月及之后每月,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新发现的涉及“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到位、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等4方面问题的数量(详见附件)。

第七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指的是,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以PM2.5平均浓度作为评价指标)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在“2+26”城市中排名后三位,且未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2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5个的。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4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10个的。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6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15个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2个的,应对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3个的,应对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4个的,应对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 出现本规定第七条问责情形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6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3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问责情形的,由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并组织梳理形成相应材料,向相关省级党委、政府进行移交移送。

第十四条 相关省级党委、政府收到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交的问责建议及相应材料后,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问责处理意见。

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应征得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问责处理方式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合并使用。情节较轻的,可实施诫勉。

在具体问责方式上,应区别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一般应重于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一般应重于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问责。

(一)在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弄虚作假,工作不严不实的;

(二)在“散乱污”企业和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

逃避监管的;

(三)2017年以来大气环境质量恶化严重的;

(四)其他需要从严问责的情形。

第十七条 量化问责工作不取代环境保护部约谈、限批等处罚措施,不取代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等相关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于“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工作结束后暂停执行。


纳入量化问责的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问题情形

 

一、“散乱污”企业问题

(一)“散乱污”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问题

列入“散乱污”企业清单

淘汰类“散乱污”企业:2017年9月底前,未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的,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在一定期限内,已清理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确实需要在原址存放的,不得具备恢复生产能力)

原址升级改造类“散乱污”企业:未按照强化督查或巡查交办要求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成治污设施建设,投入运行的。集群类“散乱污”未完成升级改造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投入运行的。

(二)“散乱污”企业新发现问题

应严格同时满足下列4条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此标准仅适用于强化督查或巡查新发现“散乱污”企业问题,不得作为企业升级改造标准。

1.适用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2+26”城市)。

2.属于以下重点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1)有色金属熔炼加工: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2)橡胶生产:橡胶生产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闭工艺,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需加热工序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3)陶瓷烧制: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采用煤气做燃料,未安装脱硫设施的。

(4)铸造: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5)耐火材料:原辅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6)石灰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7)砖瓦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8)水泥粉磨站:磨机机头、机尾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9)废塑料加工:热熔、挤出工序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10)家具制造:胶合板生产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家具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且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11)上述行业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3.2017年7月31日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

4.正在生产或具备生产能力的。


二、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问

2017年10月底前,纳入电代煤、气代煤任务清单的村庄,届时发现1个村庄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即算0.5个问题;发现1个村庄虽已完成改造任务,但仍有20%及以上住户复烧散煤的,也算0.5个问题。


三、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到位问题

从2017年11月1日起,列入2017年燃煤锅炉淘汰清单而未淘汰的;或发现燃煤锅炉淘汰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或发现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管理清单台账中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的,发现一台即算0.5个问题。


四、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问题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制定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重点行业企业未按照错峰限停产方案执行。

未制定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的,算1个问题;

制定的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弄虚作假的,也算1个问题;

无论是否制定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每发现1起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落实不到位的,即算1个问题。


来源:环保部 水泥内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