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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授权≠免责!第三方平台获取个人数据的法律边界 | 案例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5-02-24 17:00

正文


—— 原告北京淘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小某本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裁判要旨
1.用户需要通过注册登录特定平台或开通会员权限才能访问的其他用户个人数据,即使该用户同意第三方平台迁移原平台其个人数据,基于用户社交关联属性,未经其他数据主体许可,也未与原平台建立正常数据迁移途径时,第三方平台获取和使用原平台其他用户数据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2.第三方平台规模性获取原平台公开展示的数据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根据第三方平台对获取数据的使用目的、方式和行为效果进行考量,若第三方平台对获取的数据产品没有创造性贡献或者产生新的功效而仍以原平台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数据,且在客观上产生了实质性替代的效果,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 推荐理由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保障个人信息权益。 本案聚焦互联网平台以“用户许可”为名迁移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 ,明确互联网平台对其收集整合的用户数据享有竞争性利益, 精准界定平台之间数据迁移行为的正当性评价因素,即是否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以及第三方平台获取数据后续的使用目的、方式和行为效果 ,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推动数据治理现代化,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范例。
@ 案情介绍
原告淘某公司是某脉APP及网站的运营者,提供职场社交、求职招聘等服务。被告小某本公司是小某本APP及网站的运营者,提供商业人脉情报等信息分享和跟踪服务。淘某公司主张小某本公司通过技术手段爬取、存储、使用、展示和分析某脉APP中的大量用户数据,使得任何第三方均可公开访问上述数据,还在小某本APP中谎称被爬取用户数据的某脉APP用户为“小某本用户”,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其诉至法院。小某本公司辩称,某脉APP的用户信息系由用户自行操作导入,且某脉APP的用户信息属于个人自行公开的信息,小某本APP经用户授权后获取用户好友的个人信息,属于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处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 裁判内容

本案涉及个人信息在互联网平台之间使用、迁徙的问题,其核心争议在于小某本公司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某脉平台的用户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认定:

1.原告淘某公司对某脉平台用户数据享有竞争性利益 法院认定,淘某公司经营的某脉APP作为一个以职场社交为基础提供职场招聘服务的平台,用户个人以工作经历、教育背景为主的信息以及平台好友关系链的数据集合是某脉平台最核心、最根本的数据资源,是其核心资产,也是某脉APP作为职场社交平台为用户开展经营活动、提供职场社交服务及衍生服务的重要基础,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且能够为淘某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某脉平台用户数据的性质 法院认为,某脉平台上的用户数据属于原始数据,未经加工且无需依赖其他数据而产生。这些数据包括用户主动提供的信息和平台通过技术手段采集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受《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此外,由于某脉平台对会员权限的限制,某脉用户的各项数据并非全部公开,需要根据某脉平台对数据的使用权限和用户本人意愿判断是否能为第三方获取和公开。

3.被告小某本公司获取涉案数据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首先, 用户授权第三方平台获取本人个人数据并不当然导致第三方平台的数据获取行为免责 。互联网平台用户对于本人上传到平台的个人信息享有转移至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限, 不需要获得原上传数据平台的同意 ,但是应当向原平台提交申请。转移信息的申请应当由用户本人发起,且用户可携带的数据范围 仅限于其本人的个人信息 。其次, 小某本公司对获取某脉用户数据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小某本公司未能证明其获取的某脉用户数据系经过合法途径获取,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获取该等信息的合法、正当路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本案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裁判 。从小某本公司获取某脉平台数据的目的、方式及行为效果综合判断,小某本公司通过大规模抓取某脉用户数据,实质性地替代了某脉平台的部分功能,损害了淘某公司等市场经营主体的自由竞争利益、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利益和“不受扭曲的竞争标准”所产生的社会公共利益,实施了上述妨碍、破坏原告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案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3民初5302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蒋筱

审判员  兰诗文

审判员  张   婷

书记员

李闵劼

当事人

原告: 北京淘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 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穆颖,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利云,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小某本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某群。

裁判结果

一、被告 深圳小某本有限公司 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立即停止爬取、存储、使用、展示和分析 某脉 数据的行为,删除所有不当获取的 某脉 平台数据,停止虚假宣传 某脉 用户为 小某本 用户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小某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淘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三、被告深圳小某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淘某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72798.6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淘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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