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5日,成都市郫都区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大队”)监督员对郫都区好又多优选副食超市进行“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场所
第1层4处安全出口锁闭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检查后大队遂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大队依法给予该超市经营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存在的隐患已整改完毕。
通过调取工商营业执照,该超市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超市经营者,作为违法主体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本案执法过程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及《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程序要求。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符合《消防法》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的法定权限要求。
本案裁量过程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与科学量化逻辑。根据《四川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年)》第七条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第五条,锁闭4处安全出口的行为被判定为“严重”违法等次,符合“侵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性或安全性≥4处”的量化标准。
本案为小微经营主体敲响警钟,凸显消防安全责任的不可豁免性。个体工商户虽规模小、资源有限,但仍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消防安全责任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以“防盗”“成本控制”等理由实施封闭出口等高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