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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丨简单又直接!帮你搞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那些事儿

科创通  · 公众号  ·  · 2017-11-24 18:29

正文


2017年11月24日上午,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指导,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主办,致通振业(四川)税务师事务所、四川智禾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协办的“创业天府•菁蓉创享会——政策解读”在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会议室顺利举行。



本次活动邀请到了致通振业(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所长陈晓光四川智禾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若斧分别给大家解读了《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梳理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总结》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概述》。


陈晓光从企业税务的大环境开始讲起,给大家分析了目前税收优惠的整体架构,以及金税三期和全面营改增等新一轮税改的情况。随后,他对科创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整体的梳理,最后,陈晓光给大家梳理了研发费的相关政策。


2015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作为研发费用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同时列出了以下几种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况:


一、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二、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四、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五、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六、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七、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在随后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中,再次明确了企业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即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另外,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在2017年11月21日,刚发布的《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更是明确了把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纳入;明确了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相关解读请点击头条)


那么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又有哪些影响呢?


首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动漫企业、文化企业、四川省创新型企业等企业所得税税额直接减免;其次,研发费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税基抵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或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随后,在四川智禾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若斧从高新技术企业概述、定位、认定条件;创新努力评价的评分标准;中小微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意义等方面给大家分享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概述》。


他特别讲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申请当年的前一年没有销售收入的企业没有申请资格,销售收入较少的小微企业具备申报资格。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

·事故的定性以归属地主管部门的处罚文件的说法为准。


八、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知识产权 ≤ 30 (考查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技术相关性)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 30 (考查核心技术应用与经济效益产出)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 20 (考查管理规范性)

(4)企业成长性 ≤ 20 (考查近三年销售收入和净资产的递增情况)

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同时,他还提到认定条件的前七项为必达条件,缺一不可。



在讲到创新能力评价评分标准是,他特别说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同时,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小编语:

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随后,三部委联合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条件、评价程序和评价管理工作,而高新技术企业则可以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新政出台后,正式通过政策核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仅能拿到更大的激励红包,还能获得全国统一的身份名片。


本月,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其中扩宽了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归集口径,还明确了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又为科技企业送上一大福利。


在这个美好的时代,作为科技企业的小伙伴们还在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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