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可以称得上是中国互联网行业的“黄埔军校”,从这里走出了许多互联网大佬:
前优酷土豆董事长兼CEO古永锵(曾担任搜狐总裁兼首席运营官);前酷6网创始人、CEO李善友(曾担任搜狐高级副总裁);爱奇艺的创始人、CEO龚宇(曾担任搜狐高级副总裁、首席运营官)。
其他各种大大小小的咖更是遍布了互联网行业的各个角落。
搜狐此前对于高管跳槽、创业都是默许甚至支持。可最近,一位搜狐女高管离职后加入优酷的事情,却让搜狐集团CEO张朝阳怒了,还向她提起仲裁申请,索赔金额近五千万元!
这是近年互联网行业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索赔金额最高的案例。
▲马可(资料图,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遭老东家天价索赔的原搜狐视频版权影视中心总经理马筱楠(马可),在视频版权行业可是知名人物。公开资料显示,马可是搜狐视频的老员工,已在搜狐视频工作十多年时间。搜狐方面称,马可一直比较受搜狐视频管理层的重视,获得了大量资源和机会开展新业务。
前几年开始,在搜狐视频管理层支持下,马可先后负责“版权采购业务”和“自制剧业务”两块核心业务。
马可带领搜狐视频团队推出的网络剧《屌丝男士》拥有千万粉丝,由此IP衍生开发的大电影《煎饼侠》获得票房11.6亿,此外,她带领团队投资制作的互联网原创剧《无心法师》、《亲爱的公主病》、《法医秦明》、综艺栏目《极速前进》等备受好评。
马可还多次在搜狐视频发布会上谈及自己或团队与合作方谈判的细节,她对搜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据北京青年报消息,可就在一个多月前,马可从搜狐视频离职。马可曾与搜狐签了《不竞争协议》,协议规定:
未经搜狐事先书面同意,马可不论因何种原因从搜狐离职,离职后搜狐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的期限内,都不得到搜狐的竞争性单位就职。
搜狐在3月24日依照约定向马可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4475元,而马可在明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仍与竞争对手优酷(或其关联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近日,因涉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马可已被搜狐提起仲裁申请,索赔金额近五千万元。目前,该仲裁申请已经获受理,并将在6月13日开庭。
据北京晨报,直到4月12日,马可前老板、搜狐集团CEO张朝阳才借着自制网剧发布会的机会,表达了心中的不满,并表示已启动法律程序。
在张朝阳看来,“现在的视频内容领域,就是有点钱太多了,任何一个视频网络公司可能每年都是几十亿,或者几年都是上百亿的投资。”
马可的离职就是钱闹的,他说道,“大家有时候对钱太重视了,赚钱是一方面,还是要讲求规则......这个是一个违反竞业规则的问题,是巨大的投资带来的巨大的商业机密的出走,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不是一个小问题。”
据广州日报消息:
据业内人士分析,马可任职搜狐视频期间,在版权领域上下游所获得的影响力,很有可能会在其加入竞争对手之后,给搜狐视频版权合作和商业机会方面,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这其中或许会涉及不少商业机密。因此,搜狐才会提起仲裁申请。
截至记者发稿前(13日),搜狐方面尚未作出公开声明,只是回应称:“这件事情正在走法律程序。”优酷公关也表示对此不公开回应。
搜狐在2月底发布了2016年四季度和全年财报,2016年全年总营收16.5亿美元,同比下降15%,这是其上市16年来首次下滑,同时全年亏损2.26亿美元,已连亏四年。
在搜狐的四大业务板块媒体平台(门户业务)、视频、搜狗、游戏中,媒体平台和搜狐视频主导的品牌广告收入为4.48亿美元,同比下降22%;畅游主导的在线游戏收入为3.96亿美元,同比下降38%;只有搜狗业绩优异,2016年收入为6.60亿美元,较2015年增长12%,成了维持搜狐颜面的惟一存在。
这份对马可及搜狐公司价值千万的“竞业限制(禁止)协议”到底是什么?
据北京青年报,北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余超表示,实际上这种协议的签订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不是所有员工都需要签订这种协议。
不过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表示:
这种协议有效的前提是公司和员工各自履行其义务,一是在离职前已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二是在员工离职之后公司要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一般是每月支付其离职前平均工资的30%左右。否则,该协议无效。
因此,有些用人单位会在所有员工入职时就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再在员工离职时进行判断,对重要或涉密岗位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对其他员工不赔偿,同时放弃该协议。
他还表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规定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因此,该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其后便可以从事类似工作。一旦公司发现前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就可以向该员工索要赔偿,而非该员工就职的新公司。而违约金的多少,则取决于协议中的约定。
那么,搜狐向马可索赔近五千万元是否合理?
据广州日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亮表示:
我国劳动法并未规定何种金额的约定属于合理范围,但参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违约一方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予以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