蒯慕宁,女,200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江苏省南京市原下关区住建局建设科副科长,南京新厦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厦建设集团)工程项目管理部部长,南京新厦市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厦市政公司)负责人,南京市鼓楼区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2012年至2022年,蒯慕宁先后十余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张某某、谷某等人所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折合共计3.1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违反廉洁纪律,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2019年,蒯慕宁调至鼓楼区建设局后,从南京新厦市政公司“小金库”中领取1.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小金库”。2017年6月,蒯慕宁安排南京新厦市政公司工作人员吴某(另案处理)收取甲公司租用办公场所缴纳的租金后,不纳入单位账簿,设立账外“小金库”。直至2022年9月,该“小金库”共计收入租金17万元,基本用于公务支出。
受贿罪。2010年至2022年8月,蒯慕宁利用担任南京市原下关区住建局建设科副科长,南京新厦建设集团工程项目管理部部长,南京新厦市政公司负责人以及鼓楼区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和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676.9万元。
其中,2010年,蒯慕宁向乙公司提出以该公司员工身份报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证并将考取的证书挂靠在该公司。2010年至2021年,蒯慕宁在明知该公司未实际使用其证书从事相关业务的情况下,仍收受该公司董事长严某某、办公室主任周某某所送“挂证费”共计36万元。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项目谋取的巨额利益,与蒯慕宁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密切相关。
2013年至2022年,蒯慕宁以帮助承接项目、协调工作关系为由向严某某、周某某提出需要“工作经费”,严某某、周某某表示同意,并陆续给予蒯慕宁现金及购物卡折合共计277万元。此外,为表示感谢和联络感情,严某某、周某某逢年过节期间多次送予蒯慕宁大额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