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知产宝
中国第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数据服务平台 主页: www.iphouse.cn E-mail: [email protected] 电话:010-8200 4006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知产宝  ·  综合案例 | ... ·  2 天前  
知产宝  ·  超越平均18.34%!上海中北表现非凡 ·  5 天前  
锦缎  ·  正泰电器亟待度过光伏寒冬 ·  5 天前  
知产力  ·  不忘初心 从讲师到律师 | ... ·  6 天前  
知产力  ·  不忘初心 从讲师到律师 | ... ·  6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知产宝

综合案例 | 判赔500万元!法院认定“华为”属于驰名商标,以公司作为侵权工具,又一起自然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案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12-12 07:20

正文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松铃电器燃具有限公司、甘某某、陈某某、成都红年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1.第17886867A号“华为”商标构成“手机”、“智能手机”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 被告在生产、销售的抽油烟机、热水器、燃气灶等被诉侵权产品及外包装处使用“vavi华为” ”华为科技“”华为厨卫“华为厨电”等,构成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复制模仿“华为”驰名商标。


3. 关于在先使用抗辩,被告在先使用的“华为”、“VAVI华为”等商标已经行政和法律程序宣告无效,该商标权自始无效。被告主张的在先使用时间是2012年2月,但华为公司的“华为”商标早在1996年就具有很高知名度,且被告商标被无效宣传的原因本就是不具有合法性,该商标是用不正当授权取得注册,具有明显抄袭模仿的恶意。被告抗辩的在先使用不具有合法性,不能成立。


4. 被告宣传“vavi华为”品牌为“中国厨电十大品牌”、“世界500强厨卫品牌”、“全国消费者放心满意品牌”、“中国智能厨电的领导者”等,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 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规模大、侵权产品种类和型号多,侵权持续时间长,主观恶意非常明显等,法院全额支持了华为公司的损害赔偿500万,并判决被告赔偿合理开支16万元。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1)粤73民初1748号
二审法院/案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粤民终1178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审判组织

审判长 韦晓云

员审判 刘小鹏

审判员 程方伟

法官助理 冯海青

法官助理 罗燕梅

书记员钟 颖   怡

二审审判组织

审判长 郑   颖

审判员 王碧玉

审判员 张胤岩

当事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凤喜,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兰,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松铃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甘某某。
被告:陈某某。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燕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红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燕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绿,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中山市松铃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被告甘某某、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第17886867A号“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中山市松铃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被告甘某某、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成都红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第17886867A号“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被告中山市松铃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被告甘某某、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85万元。
五、被告成都红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六、被告中山市松铃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被告甘某某、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七、被告成都红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八、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最新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或原创文章希望知产宝数据平台推送,请添加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微信号zcbiphouse或18611869278),并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知产宝将为您提供专属服务;亦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登录知产宝官方网站进行商标、专利、裁判文书一站式检索。

中国领先知识产权法律数据产品与服务提供商


裁判文书






如需了解详情或有意向合作

欢迎扫码添加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号

或致电知产宝客服

186-1186-9278



欲申请知产宝试用账号、了解知产宝产品和服务体系,请划至下方点击“阅读原文或请看下图  



点“在看”不失联,每天都能学习新案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