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守静律师事务所的顾问赵航,感谢黄主任的邀请,参加今天下午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的《
于欢案—兼评正当防卫的刑法评价及现实意义
》研讨会。
首先,作为一名律师,对于于欢案当然是希望判决越轻越好,最好能争取无罪判决。这样才能体现辩护的水平和价值。但在二审查明了案件前因后果,高度还原了客观事实细节的基础上,我认为无罪辩护策略已经行不通了。舆论有力地推动了本案的二审改判,但在事实不清、信息不足情况下的舆论轰鸣,有可能变成负能量,左右公众甚至是法律人对案情的判断(若有人质疑,请查阅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在此不展开)。
其次,于欢案的二审充分体现了审判为中心、审判公开,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坚守了法律底线,既没有迁就舆论的风向失之于宽,又没有孤立司法导致刑之于过,做到了罪刑相适应。回应了公众关注热点的同时又回归了“正当防卫”这个法律概念的本来面目。微博直播使得别有用心的媒体没有了炒作的空间。
最后,作为一名曾在体制内做了多年司法民工的律界新兵,我想谈谈自己对一审裁判者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把握是非常严格的,意图、起因、时机、对象、限度多种因素交织,在侦查、公诉机关先行认定的基础上,根据他们搜集的有罪证据反而界定“正当防卫”几乎不可能,能少用就少用,能不用就不用,面对被害人家属要求“杀人偿命”的诉求,首要考虑的是“维稳”,所以一审做出了当时情况下绝大多数裁判者可能的选择——保命,先消化案件,我们注意到案发时间到一审判决时间于欢已被羁押超过了10个月。
二审的改判不能说是舆论的胜利,也不能说是司法的悲哀,这只是在法治的进程中,子啊公众关注下,一个错误判决得到了纠正,而纠正的方式是在二审期间通过最高检调查组和侦查、公诉、审判机关和律师的努力,对证据搜集得更细,对事实查得更清楚,对法律适用考虑得更全面准确。
法律人也是人,研判每一个案件要虑之于情,但同时又是刚性法律的执行者,做出任何决定都要依之于法,我们也希望这种理念能灌输到以后的“张欢、王欢”案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也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作为共同体应该追求的终极目标!
谢谢大家,不当之处望各位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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