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所谓德与恶不是单纯被理性所发现,或由观念比较所获得,而是人们通过它们激起的快乐或不快才能注意到它们之间的差异:其重点在于,这种快乐和不快并不完全是自我的感受,在很大程度上是自我通过同情感受到某种性格或行为给他人带来苦乐,而对该性格和行为产生道德评价。强烈活泼的他人的快乐或不快由同情传递给自我,而自我的快乐或不快也由同情影响他人。自我与他人由同情而彼此关联。在对这种相互关系的强调上,休谟通过收集时下世人道德赞许的词汇建立了美德表,归纳出那种特殊快乐的四种起源。
我们只要观察到某种性格自然地对他人是有用的,或对自己是有用的,或对他人是愉快的,或对自己是愉快的,就都感到一种快乐。(Hume,2003:377)
休谟称这些德性为自然德性(natural virtues)。他在两个向度上对这些德性进行了分类:自我/他人和愉快/利益。前者是身心性质的所有者,后者是通常引起世人苦乐的两种原因。仁爱、慈善、慷慨等对他人有用的品质自然会因其社会效用而赢得他人赞美,但殷勤、谦逊、机智等令他人愉快的品质也能因其直接令旁人愉悦而在社交界赢得赞许。勤劳、慎重、进取等品质看似仅仅对拥有者有好处,但世人活跃的想象使他们进入这种品质带来的利益和快乐,而对拥有这些品质的人抱有好感。甚至快活的性情这种不起眼的心理性质也能构成他人好评的根据,因为这种性情在令自己愉快的同时,通过激情传递也令旁人愉快。
休谟试图表明,道德是微妙而难以言说的,归根结底来自自我与他人的感受。同情使这两种感受能发生某种程度的通连和转化。暂不谈利益、仇恨和妒忌对这种人类秉性的扭曲,对自己有用和令自己愉快的倾向是可以赢得他人的赞许的,而对他人有用和令他人愉快的效果也可以赢得自己的赞许。换言之,道德赞许不只以对他人和社会的福祉的效果为根据,还以无害的社交快乐为根据,不仅他人情感取向很重要,自我的愉快与利益取向在世人的美德词汇中也占有重要份额。
可见,休谟继承哈奇森对霍布斯和曼德维尔的批判,反对用自爱或自我利益来理解道德,强调具有促进社会福利倾向的心理性质。但他并不同于哈奇森过于坚定地将道德和自我利益区分开,偏向仁慈和利他的倾向。在他看来,人有一种隐秘的偏私与自负。如果过度贬抑自我,令自己不安,也会令他人不安(贝瑞,2013:183-184)。况且骄傲是一种愉快的感受,这种感受能给人以强烈活泼的情绪,而使人感到力量(power)。“在一切场合,我们都需要知道自己的力量。如果允许我们在任何一方面发生错误的话,那么过高估计自己的价值,比把它估得低于它的正确水平,要更加有利一些。幸运往往赞助勇敢和进取的人”(Hume,1902:381)。
休谟不仅承认取悦自我、有利自我的心理性质,对取悦他人的社交礼貌也赋予了独立的道德价值。因为他看到,人不仅追求骄傲与虚荣,也总是渴望得到他人的爱与尊重,这是更令人愉快的感受。虽然在社会世界中,每个人都被允许一定程度的自我表现,凭借雄辩、健全的理智抑或其他禀赋来引起人们的注意,但如果一个人凭借天赋过度争强好胜,显露自己的好胜心与名誉心,就会引起旁人的憎恨与妒忌。
所以,休谟的这种道德分类潜在地表达了适宜(decorum)是在自我与他人之间求取平衡。这是一种微妙的感觉,这种感觉很难诉诸内心良知的判断,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经验。休谟指出,我们必须根据别人的身份和地位给予他们成比例的尊敬,但也必须知道我们在世界上的等级和地位,以达到这种身份地位的人通常感到的骄傲的程度(Hume,2003:234、382)。失调的比例伤害人的眼睛,传达给观众一种不快的情感,构成谴责或责难之源(Hume,1902:266;2003:390)。
所以,谦卑的心态因为能迎合他人的骄傲,而能使他人愉快。然而,过度的谦卑却是缺乏骄傲与尊严的表现,因冲击通常的想象而引起他人的厌恶。社会世界的规则从来都默许人们可以胸中藏着骄傲,只需要外表装着谦卑,以避免激情的战争状态。
可见,休谟实际上将人们的道德观念与骄傲和谦卑、爱/善意与恨/恶意的社会激情关联在一起。换言之,在他看来,学者对道德观念的考察必须建立在对社会激情的考察之上,充分理解人们彼此的联想与激情的复杂转化,才能提出道德类型学。正是通过这种方法,他发现世人的美德词汇表里其实蕴含着多维的德性词汇,不仅存在古代英雄德性观念、基督教利他德性观念,还存在晚近绅士社会的礼貌观念和商业社会的勤勉话语。他因此不再从目的论的角度去论证这些道德观念,而是从起源学的角度将这些观念还原为原始印象或情感。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休谟没有自己对时代的判断。他反对基督教伦理学因贬低骄傲、颂扬谦卑而将古代英雄德性斥为异端。过于低估自己的才德和禀赋,不考虑适合于自己的才德和禀赋的计划,将导致自己的才德和禀赋丧失效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德性观念,现代世界需要人们感受到自己的力量,积极进取,积累财富,这是现代人所需要的德性。只是,他又看到,世俗之人深陷想象与激情的敏感性,为追求虚荣投身蝇头小利的追逐之中,缺乏超然于痛苦、悲伤、焦虑以及各种命运打击之上的伟大心灵。家事的琐碎、财务的亏损、境况的改变总是容易影响他们的心境,使其难以自得其乐。他将古人所推崇的德性纳入词汇表,刻画亚历山大如何在被士兵背弃、身处蛮夷险境时却仍拥有帝王的尊严感和权利感,苏格拉底如何深处赤贫和家庭烦恼中却仍始终如一保持平静和满足。在他看来,真正的骄傲并非来自与他人的比较,而是像古代英雄和哲人一样,不依赖于外界境况的跌宕而对自我保持尊重。这才是高贵的气概。
休谟分析道德观念的起源及其与社会情感的复杂关联及转化,以此建立实践性的道德学(菲利普森,2013:199-202)。他援引不同时代的道德观念,既非崇古贬今,也非崇今贬古,而在于打破独断式的伦理学体系,给人以更加开阔的经验和历史视野去理解道德。不过,他不像自然法学家那样将德性视为源于人性的自然秩序。他深知人性的缺陷,不能自发形成社会的一般秩序规范。
如前所述,人的同情是有差别的,这就形成人的偏私的情感。显著地违反这样一种偏私程度,会被视为恶劣的。休谟称,这是一种自然而未开化的道德观念,它不仅不能给人们的感情偏私提供补救,反而投合了那种偏私,给它以一种附加的力量和影响(Hume, 2003: 314)。而且,随着彼此合作的扩大和财物的增加,人们更容易因可移动的财物发生纷争。只要社会达到一定规模,人们就无法单纯依靠人性本身的同情来维持社会的秩序。因此,在同情原理的基础上,休谟展开了对效用的讨论,将之与法律、政府、商业关联起来,开启了社会的历史向度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