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2月17日下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周龙法官步行上班至法院大门附近时,一名男子开车将其撞倒,随后下车持刀对其连续刺戳,致其当场失血性休克。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胡小干,因对法院关于其债务纠纷的判决及执行心存不满,长期闹访,曾被当地公安机关两次行政拘留,此次蓄意行凶。目前,周龙法官已脱离生命危险。法律读库就此推出一组评论文章。
来源 |“小法官漫谈”公众微信号
当法官被撞击刺伤倒在血泊中,尚在医院抢救的时候,我听到的除了同情伤者、谴责凶手的声音外,还听到了很多为凶手叫好、恶意揣测我们法官的声音。意料之中,可依旧在看到那些冷血的留言时,气得发抖,心寒得打颤。
那种为什么不杀别人而杀你、一定是你有问题的荒诞逻辑依旧大有市场。这个逻辑的前提不应该是凶手所代表的是正义的吗?为什么你们对凶手那么仁慈、千方百计“设身处地”地为凶手找理由开脱,却对受害的法官这么吝啬应有的基本同情、恶语相向?
你们可以对法院的工作不满意,但不能把责任归结于法官的身上。因为法官的工作本身就不可能是让所有人都满意,如果所有人都满意,那才是不正常的;如果所有人都能满意,那么法院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那必定是真正的全社会和谐、天下无讼的时刻。
但凡所有的案件,不都是双方矛盾在其他地方无法解决、不可调和才到法院的吗?哪一个案子,最后的结果不是分出了胜败?胜败皆服,终究只是理想化的结局。
让败诉的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工作满意,可能吗?
让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对法院和法官的工作满意,可能吗?
让被强制执行财产的被执行人对法院和法官的工作满意,可能吗?
明明知道有那么多的不可能,你们却偏偏对法官提出这样的要求,做不到,就是法官的错。
法官,生命中的不可承受之重?
有多少的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心生不满,来自于自己的狭隘?标榜自己是守法者,可他遵守的只是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执行的也只是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在他们眼里,法律应为其私用,凡不利于自己的法律都是恶法,凡不利于自己的判决也都是枉法裁判的结果,而凡执行不利于自己法律的工作者也都变成了他口中的恶人。
还有一些人对法院和法官不满意,是因为他们将自己的交易风险、遭受的伤害或者其他都推到了法官的身上。我也一直很纳闷,为什么有些人一旦把案子交到法院,就觉得法院应该包揽其一切?法院不仅应该判决其胜诉,还得负责给钱。难道履行判决的义务主体不是败诉方吗?为什么有些人一下子就将其转换成了法院?不仅不感激法院为其主持了正义,还骂法院给了他一张空纸。被执行人找不到或者无能力履行,关法院什么事?诉讼有风险,这个风险不仅包括败诉的风险,还包括你胜诉了根本拿不到钱的风险,不仅拿不到钱还可能倒贴诉讼费、律师费等等——这都不是法院造成的啊,是你自己选择的啊,你可以选择不起诉,可以选择不聘请律师。
但有些人就是这样无理取闹,把这些账都算在法院的头上。于是乎,法院达不到其预期要求,就开始表达不满并迁怒于法官个人。
想想,真是委屈和无辜。
再苦再累都不怕,因为这份职业是自己所选择;怕的就是我坚持了正义,你还是不满意。
但即便是你还不满意,我也依旧会选择坚持正义!
对不起,我们就是无法让所有人都满意,也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也不指望所有人都能满意。我们只希望,大家对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能多一点理解。
最后,希望暴徒得到应有的惩罚,让法官用鲜血浇灌出的正义之花,盛开在朗朗乾坤下!
文 |
张晓雨律师
自从一个跳楼讨薪的出现,就没有停止过这种极端的讨薪模式;
自从一个钉子户自焚后,就不断发生钉子户在不同地点自焚了;
自从一个医生被砍杀、一个法官被戗害之后,此后雷同恶性案件就不绝于耳……
效仿性、效仿效应、效仿性行为、效仿性攻击、效仿性犯罪…效仿为何意?模仿、仿效、效法之意。效仿性行为通常符合自上至下法则,一般弱势者模仿强势者,下层人物模仿上层人物,欠发达地区模仿发达地区…人类天生具有学习的能力,效仿的积极方向当然是学习正面和正面学习,优秀文化与智慧的传承是人类的正面认同与效仿,当然在历史多个线索和链条的平行发展中也不乏存在阴暗和罪恶的效仿,对犯罪行为的效仿性学习就属于这种。
效仿性犯罪不只是出现在未成年人的犯罪中,它也是成年人犯罪中的一个大类。
后继的效仿者通常心理上存在某种扭曲。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处在被选择或被边缘化的角色,有着现实生存的挫败感和厌世抑郁的情绪,也可能因为失学、失业、失婚,或因一段失败的经历,长期得不到亲人及周边人的认可和关注,由此产生报复社会的念头。当打开电脑向你喷薄涌来的各种暴力游戏界面,当打开视频界面各种向你招手的情色窗口,当各路明星使尽浑身解数地向你推介勾魂摄魄的各款游戏,抑或一段报道,一个坊间传闻都可能变成他们将犯罪从脑海带入现实的催化剂。
有时,犯罪人也会有奇葩的理由,比如被歌迷枪杀于寓所门前约翰·列侬,犯罪人查普曼的动机就是想与约翰·列侬一起定格于历史之中。犯罪人称谋杀列侬的念头始于他在夏威夷家中的某一天,那时他坐在地板上,望向“披头士”乐队那张《佩珀军士孤独心俱乐部》专辑,突然,仇恨就充满了他的内心。“列侬是一位成功人士,有能力操控着一部分世界,可我呢,我什么都不是,我就是一个没有个性的人。”查普曼说“想到这里,我内心中的一股与他同归于尽的力量突然爆发了。”后来悲剧就不可逆转地发生了。
欲把自己的不幸迁怒于某人、某事甚至怨在社会身上,总会找到所谓的理由。
社会在迅速转型期间,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确实有某些形式的不公平,有一些人生活艰难或是境遇不理想,正缺少发泄的渠道,处于弱势地位的他们,在个人事业发展上似乎永远也赶不上强势群体,认为“通往上层社会的路也被堵塞了”,因此,产生了强烈的被剥夺感。如果再加上某些偶发小概率事件,他们的长期压抑很可能因为一件小事、一起民事纠纷、一场经济纠份,或者一个集资骗局,这些都有可能最终因“个人仇恨”去“报复社会”。
新媒体时代,一个小概率事件会瞬间传遍朋友圈。事件核心区的网友也担任起了报道的任务。这是自媒体的优点,同时它也难免会扭曲真相。举一个例子,春节期间本人居住的小区出现一起严重的火灾,这个消息我就是通过朋友圈获知的,由于互联网扩散更快更广,好事可能传千里,当然犯罪模版同样有了极佳的流传平台。回首2010年,福建南平校园砍杀事件,全国五省发生模仿潮流,其中的时间间隔还不足一个月。媒体或其他传播媒介对罪案的描述如果处理不当,再加上社会评价的偏见等原因,使存在类似心理的人会把案件中的罪犯当成自己的英雄进行精神膜拜,在复杂的心理驱使之下就会将犯罪准备付诸于实际行动。同时他自己也会把自己认同是一位“英雄”。因为大量犯罪案例和反面教材,可以强化效仿罪犯的犯罪心理。很可能使有潜在犯罪心态的人更加确认犯罪的合理性,报复社会型犯罪尤其如此。
当他们看到暴力过后某些人还把罪犯当成了孤胆英雄,外加堪称犯罪百科全书的各种详细案件报道更激起了潜在犯罪人的肾上腺激素水平和技术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