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难以确认身份的;
三、申请人户籍信息主项、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照片)与部级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不一致的;
四、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五、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六、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本人持居住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各受理点申请办理,学生可凭学生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申请办理。
居住地公安机关收取工本费:到期换领收取工本费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收取工本费40元/证。
1、信息受理。
申请换领的,应交验旧证;申请补领的,应交验居住证、身份证或户口簿;身份证丢失的先在窗口登录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系统后方可办理。
现场采集申请人人像、指纹信息,生成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
2、审核签发。
户籍地公安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异地办证信息。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未通过的信息,受理点在 2日内电话告知群众。
3、证件制作。
异地受理的居民身份证统一由自治区公安厅制证中心制作。
4、证件发放。
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受理点领取证件,现场进行指纹核验、证件核验。换领证件的应当交回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