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兰台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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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用工专栏 |从业人员终身禁业的“紧箍咒”与金融机构用工管理

兰台劳动  · 公众号  ·  · 2024-09-09 23:38

正文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如果 出现 严重失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或涉及重大违法行为 等情况时 可能会面临 被取消任职资格,甚至终身禁止从事 相关工作的可能,比如 《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就规定了银行从业者终身禁业 该事项一方面涉及金融机构招聘时不得招聘被终身禁业的人,另一方面,还涉及哪些行为会引发从业人员被监管机构处以终身禁业,这些行为也是金融机构管理的重点,而一旦涉及从业人员终身禁业,还会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等事宜。

本文以银行保险业为例,通过对从业人员终身禁业法律规定的梳理、近期监管处罚案例,对遇到该类问题时,金融机构从用工角度的合规操作给予相关的建议。

一、 以银行保险业为例,金融机构终身禁业相关规定

二、 从银行近期被处以终身禁业的行政处罚看触发终身禁业的具体行为

根据对近两个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不完全统计,可以将被处罚以终身禁业的理由归纳为以下几种: 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贷款管理违规、 信用卡业务和账户管理违规等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

三、 对于被监管处以终身禁业的人,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劳动合同解除,同时,根据最新生效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金融机构从业者,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如果属于党员的,还应当给予党纪和组织处分,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一) 通过金融机构的不当操作看劳动合同合法解除的方法

2019)甘01民终4051号一案中,冯某系某银行支行行长,因存在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的违法违规问题,并于2024年被处罚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冯某触犯刑法,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在冯某被刑拘的两个月后,银行以冯某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冯某不服该决定向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兰州银行作出的《关于解除冯某某劳动关系的决定》违法。公司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说明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有监督程序的作用,且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有这样的程序要求。 但本案银行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并未见到工会的意见,从这一点来说,银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程序不合法。 另根据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故本案冯某现虽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该种情形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冯某被生效判决确定构成刑事犯罪,银行自然可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银行对冯某作出的解除程序不合法,应予撤销。

该案例可以看出,金融机构劳动合同解除之所以败诉,首先是解除理由选择错误;其次是程序不合法;再次,规章制度中对于终身禁业行政处罚与劳动合同解除并没有关联。

(二)终身禁业的处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假如金融从业人员通过行政诉讼确定该处分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则因此涉及的相关内部处分也会有变化

2018)京 0102 行初 369 号一案中,被处罚人(时任农行北京分行投融部主要负责人)龙某因管理责任问题被处罚。龙某时任农行北京分行投融部主要负责人,在同业票据买入返售业务管理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岗位管理混乱,未按要求设置风险审查和审批岗位;仅以口头方式进行人岗匹配,未明确票据业务科各岗位间的职责权限;部门内前中后台未有效隔离制衡,串岗、混岗现象严重。二是部门内部印章管理混乱,票据业务合同专用章管理失控,行政用章制度执行不到位。三是业务管理混乱,票据出入库管理失控,未对实物票据保管提出明确要求。四是员工管理混乱,多次审批同意员工频繁前往非交易对手所在地取送票据。

法院认为,龙某作为案发部门投融部时任主要负责人,长期直管票据业务科,日常管理失职,内部岗位分工、印章管理、票据实物管理、人员出差管理混乱,风险防控失灵。被诉处罚决定作出程序合法。龙某担任农行北京分行投融部主要负责人,对农行北京分行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重大影响力,属于农行北京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龙某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中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且审批通过了涉案39笔票据业务中的33笔,故龙某直接参与了“1.13 案件”中所涉违法行为的审批管理。因“1.13 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北京银监局在综合考量案件复杂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后,对“1.13 案件”中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龙某作出了“禁止10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取消终身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内容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并不存在过当问题。

(三)根据最新生效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金融机构从业者,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如果属于党员的,还应当给予党纪和组织处分,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

任免机关、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同时,如果 被监管处以终身禁业的人因此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相关递延奖金不再发放,可能还会涉及递延奖金的追回,甚至要求其赔偿因此给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 不仅如此,还可能涉及党纪等相关处分,而这些处分与责任追究之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有效衔接。



作者: 程阳  高级合伙人

劳动团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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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兰台劳动团队牵头合伙人。多年来一直深耕在企业合规与劳动人事法律领域,擅长将法律思维与管理思维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具有操作性、前瞻性的法律建议。同时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校外指导老师。工作之余,著有《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全书》,带领兰台劳动团队出版了《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统筹负责兰台律师事务所出版的《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操作全书》的撰写,主笔劳动法律部分,在多家媒体报纸上发表专业文章,全面负责“兰台劳动”微信公众号运营,公众号坚持每天发布专业文章。凭借卓越的法律服务水平和备受赞誉的市场口碑,The Legal 500《法律500强》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指南,获评“推荐律师”,《亚洲法律杂志》ALB客户首选律师(2023 ALB Client Choice)。

作者:余燕  高级合伙人

劳动团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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