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02刑初432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自林,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临泉县兴华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人李自林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抓获,次日该局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阜阳市颍泉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4月10日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拘留,同年4月17日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茂,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万文,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二部刑诉(2019)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自林犯行贿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自林及其辩护人孙茂、张万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行贿罪
1.李自林通过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路某1(另案处理)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员郭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合计31万元。
2015年11月3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香、冯利峰犯贩卖毒品罪一案起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阳中院”),该院助理审判员郭某为案件承办法官。2015年11月7日,经冯利峰岳父李某1(另案处理)弟弟李自林介绍,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路某1担任冯利峰一审辩护人。2016年春节前后,李自林通过路某1约请郭某见面,向郭某提出从轻处罚李香、冯利峰的请求。之后,李自林在其开设的永益典当行与路某1商量送给郭某人民币30万元用于疏通关系,并将商量的情况告知了李某1。几天后,李某1在永益典当行将人民币30万元交给路某1,请路某1送给郭某。2016年3月至9月,路某1在郭某位于临泉县前进西路的家附近分三次送给郭某人民币26万元,余下4万元郭某留给路某1。
2017年7月20日,房三伟制造毒品罪一案起诉至阜阳中院,2017年7月30日,房三伟妻子李梅经堂哥李自林介绍,委托路某1为房三伟的一审辩护人。案件审理期间,李自林找到路某1,让路某1找人疏通关系,使房三伟能被判处较轻刑事处罚。路某1答应找郭某协调,后李自林在永益典当行交给路某11万元现金,路某1在郭某位于临泉县前进西路的家附近将人民币1万元送给郭某。
2.李自林向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时任副大队长彭某(主持工作)行贿人民币50万元。
2013年下半年,临泉县公安局对邱山喜等人贩卖毒品一案立案侦查。邱山喜哥哥邱某为了能使邱山喜不被判处死刑,找到李自林请其给予帮忙。李自林找到彭某,彭某告知邱山喜需有重大立功表现才能不被判处死刑。李自林告知邱某后,邱某在临泉县城区一家酒店交给李自林人民币20万元,请其通过关系为邱山喜提供立功线索,并许诺事成后再给人民币30万元。后李自林在临泉县皇家翰林小区附近送给彭某人民币20万元现金,请求彭某为邱山喜提供立功线索,表示事成之后另有感谢,彭某答应帮忙,并当场从李自林所送的人民币20万元中抽出5万元交给李自林,安排先放李自林那里,需要时再用。一段时间后,彭某约见李自林,并向其提供了一条“范万兴贩毒案件线索”。邱山喜得到线索后在看守所内检举揭发,后经彭某安排破获了范万兴贩卖毒品案。2014年2月19日,临泉县公安局出具了《关于邱山喜立功情况的说明》并被阜阳中院在审判时采信。案件判决后,邱某交给李自林人民币30万元,几天后,李自林在临泉县金谷豪登大酒店停车场将30万元送给彭某,彭某收下。
3.李自林向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原教导员李某2(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合计13万元。
2011年下半年,临泉县公安局对张琪等人涉嫌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张琪父亲张红线为了能使张琪受到较轻处罚,找到李自林并交给李自林人民币3万元,让李自林找人帮忙。李自林找到李某2,在李某2居住的临泉县田家炳师范学校家属楼下将3万元交给李某2,请其帮忙,李某2收下。
2013年上半年,临泉县公安局对胡跃进等人涉嫌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胡跃进妻子王某2为了能使胡跃进受到较轻处罚,请李自林找人帮忙,并交给李自林人民币20万元,李自林找到李某2,在临泉县金谷豪登酒店将4万元交给李某2,请求帮忙。李某2收下。
2014年下半年,临泉县公安局对刘建梅等人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立案侦查。刘建梅哥哥刘某为了能使刘建梅受到较轻处罚,请李自林找人帮忙,并交给李自林人民币10万元。李自林找到李某2,在临泉县金谷豪登酒店停车场将3万元交给李某2,李某2收下。
2017年初,临泉县公安局对时李霞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立案侦查。时李霞堂哥时某为了能使时李霞得到关照,找到李自林,并交给李自林人民币3万元,李自林找到李某2,在其经营的永益典当行将3万元交给李某2,让李某2提供网上在逃人员信息,为时李霞创造立功条件。李某2收钱并答应帮忙。后李某2将部分在逃人员名单提供给李自林。
4.李自林向阜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一大队原大队长李某3(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5万元。
2012年下半年,阜阳市公安局对“2012.8.17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案”立案侦查。李自林得知其侄子李某4(另案处理)参与该案的消息,约请临泉县公安局民警贾某在阜阳市大润发超市附近见面后,交给贾某人民币5万元,请贾某帮忙送给办案人李某3并请其关照李某4。当天,贾某约李某3在阜阳市白衣桥附近见面,送给李某3人民币3万元,请其关照李某4,李某3收下。
5.李自林向阜阳市环保局副局长孙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合计30万元。
2003年,临泉县环保局要求辖区排污不达标的制革企业停产整顿,李自林为了使自己经营的临泉县兴华皮业有限公司不被停产整顿,到时任临泉县环保局局长孙某办公室送给孙某人民币2万元,请其在临泉县环保局安排检查时提前告知消息,孙某答应后收下。
2004年,临泉县制革企业由于连片污染问题被处以停产处理。李自林得知时任阜阳市环保局副局长孙某的父亲生病住院,为了请孙某对其企业时给予关照,在阜阳市人民医院楼下以看望孙某父亲名义,送给孙某人民币3万元,孙某收下。
2005年,安徽省环保局派员到临泉县调研考察制革企业现状和该县政府初步选定的鲖城镇、庙岔镇两个皮革工业区选址。李自林为了使自己的制革企业不搬迁,李自林送给孙某5万元现金,请孙某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在庙岔镇建设皮革工业区。
2005年下半年,省环保厅在鲖城、庙岔建设两个制革工业园区的批复下来时,孙某约李自林在阜阳香樟园咖啡厅见面,孙某告知李自林可以帮其申请国家环保资金补贴,但需要准备人民币20万元提前运作,李自林答应。几天后,李自林在孙某家门口把10万元现金送给孙某,过了2个月左右,李自林按孙某安排在阜阳香樟园咖啡厅将10万元现金送给孙某,后因各种原因,李自林企业改做贸易,孙某也没有帮助其申请国家环保补贴资金。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被告人李自林与原阜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的王某1(另案处理)相识,2009年9月至2016年8月,王某1多次借款给李自林使用,并按月息3分、2.5分不等长期收取高额利息。
2012年8月中旬,李自林侄子李某4出资购买毒品,并安排刘建立(另案处理)、刘汉红(已判决)负责运输。同年8月22日下午,昆明市公安机关将在南昌市一物流中心取货的刘汉红当场抓获,并查获含有吗啡成分的毒品30余公斤,刘建立、李某4当日逃离南昌。当晚,昆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将该案件移送阜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管辖。李自林得知李某4涉案后便请求王某1帮忙,王某1答应并将刘汉红案件报捕和对李某4作另案处理的情况告知李自林。后李自林继续以借款支付利息的方式和王某1拉近关系,使李某4长期逃避侦查,直至2018年9月18日李某4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当庭提交的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自林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自林对起诉书指控其行贿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其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称李某4案发时其在广州,李某4案发后其两人才有过一次通话记录,案发后,前期其没有直接找王某1,之后才找王某1。第一辩护人孙茂对起诉书指控部分行贿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护意见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自林向孙某行贿30万元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应计入追诉金额;2、被告人李自林没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3、被告人李自林具有坦白及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第二辩护人张万文对起诉书指控行贿罪及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辩护意见为:1、指控行贿罪中,只有孙某是被告人李自林拿自已的钱,但该现金来源不明,其余四起行贿罪的指控,不能达到证明标准;2、在指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中,被告人与王某1系正常的借贷关系,虽然被告人向王某1打听过李某4案件的情况,但没有证据证明王某1对李某4起到帮助作用。
经审理查明:一、行贿罪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李自林通过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路某1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员郭某行贿人民币31万元。
2015年11月3日,李香、冯利峰贩卖毒品案起诉至阜阳中院,时任该院助理审判员郭某为案件承办法官。2015年11月7日,经冯利峰岳父李某1弟弟李自林介绍,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路某1担任冯利峰一审辩护人。2016年春节前后,李自林通过路某1约请郭某见面,并向郭某提出从轻处罚李香、冯利峰的请求。之后,李自林在其开设的永益典当行与路某1商量送给郭某人民币30万元用于疏通关系,并将商量的情况告知李某1。几天后,李某1在永益典当行将30万元现金交给路某1,请路某1送给郭某。2016年3月至9月,路某1在郭某位于临泉县前进西路的家附近分三次送给郭某人民币26万元,余下4万元郭某留给路某1。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郭某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证明郭某1983年9月出生,2008年12月20日任临泉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后历任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工作人员、书记员、助理审判员,2018年2月先后担任民一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案发时,系刑二庭助理审判员。
(2)鸣理律师事务所关于路某1的情况说明、路某1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户籍信息,证明路某11977年2月出生,系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3)冯利峰贩卖毒品案的卷宗材料,证明2015年10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香、冯利峰犯贩卖毒品罪一案起诉至阜阳中院,郭某为案件承办人,路某1担任冯利峰的辩护人,阜阳中院刑二庭形成两种意见,其中第一种意见有利于李香、冯利峰,后郭某在阜阳中院2016年8月15日刑二庭合议庭笔录、2016年9月11日刑二庭合议庭笔录及审委会上作出有利于李香、冯利峰的表述,后阜阳中院于2016年9月12日按照第一种意见作出判决,李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冯利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4)郭某与张某1签署的借款借据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郭某收受路某1送的钱款后,借给张某1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20日至2018年1月20日,并约定利息为月息一分五。2017年1月24日郭某转给张某17万元人民币,2016年3月19日转给张某113万元人民币。
(5)李自林自书情况说明,证明其哥李某1亲家母李香及李香的儿子冯利峰因贩毒被抓,2015年下半年案件移送到阜阳中院审理,李某1让其找人活动,其通过路某1找到郭某,其向郭某提出为李香保命、给冯利峰从轻处罚的请求,其和路某1商量在永益典当行给郭某30万元,其让李某1准备30万元送给郭某,后其通过路某1约郭某见面并提出要求,郭某收下并答应帮忙,后阜阳中院判处李香死缓,判处冯利峰有期徒刑15年。
2.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李香、冯利峰等人贩卖毒品罪是由其主办的。冯利峰的辩护律师是路某1,以前两人认识,她主动与其联系探听案件的情况。2016年初的一天,在路某1的带领之下,其见到了被告人李香、冯利峰的家人,第一次见面是在临泉县左岸咖啡店,见面后被告人的家人咨询案件的情况,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见面结束后的一两个星期,路某1主动联系其,再次向其打探案情,并拿出10万元的好处费,其收下该款后和个人的3万元凑成13万元借给了张某1(在老师范学院南门西边路南,从事汽车租赁业务)做生意,张某1按照月息一分五支付其利息。案件开庭后,路某1又再次找到其,拿出10万元现金让其做其他两位合议庭人员的工作,其收取了10万元的现金,碍于情面没有将这10万元给合议庭另外两名成员,这10万元被其自己留下了。这10万元其中的7万元其也借给张某1了,剩余的3万元用于其个人的平时花销,张某1给其开具了借条。案件得以审结,审结的结果是李香被判处死缓、冯利峰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来有一天,路某1给其打电话,说被告人家属又给其拿出一部分钱表示感谢,钱在她那。其让路某1将这部分钱退回,路某1给其打电话说对方一直没有来拿,这10万元现金还在她那里,问其怎么处理。其就说其再拿5万,剩余的5万元给路某1。路某1驾车到其在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40号1栋1单元601室马路边上,路某1在车内将6万元交给其,剩下的路某1带走了。在办理李香案件之前,大概是2014年或者是2015年,办理的具体什么案件其记不清楚了,也是涉毒类的。路某1到其在临泉城关镇前进西路40号1栋1单元601室的马路边给了其2万元,其收后就直接回家了。这2万元被其用于日常消费了。其通过路某1收受当事人家属给予的财物合计28万元没有退还。
(2)证人路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冯利峰贩卖毒品案件的代理人。2015年11月3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李香、冯利峰等人贩卖毒品罪向阜阳中院提起公诉。李香、冯利峰案件被起诉到阜阳中院之后,案件被分到郭某那里,冯利峰的岳父李某1(又名李安)和李某1的弟弟李自林提出了见郭某的想法。2016年春节前,李自林让其约郭某出来见面,当时在咖啡店,其和郭某见到了李自林,其介绍李自林是李香、冯利峰的亲属,中间其还出去了一次,他们俩个聊了一会。当时郭某说卷宗还没有看,在咖啡店没多久,三个人就离开了。又过了一段时间,那时候还没有开庭,李自林提出和郭某再见一面,其和郭某一块到李自林名下的永益典当行和李自林见面。见面后,李自林就提出希望郭某能够在李香、冯利峰案件中帮忙,给冯利峰从轻处罚,不给李香判处极刑,保住命。2016年3月15日李香、冯利峰案件第一次开庭前,李某1、李自林找到其,他们商量拿出30万元给郭连东做工作。过了几天,李某1给其打电话让其到永益典当行,在永益典当行,李某1把已经准备好的30万元人民币给了其。李香、冯利峰案件第一次开庭之后,李某1、李自林比较着急,就让其约郭某再见一次面。在临泉县政府附近一个喝茶的地方,其和郭某、李自林三个人在那里见面。见面后李自林问案件开庭这么久了,为什么还没有结果,郭某回答说案件还需要一段时间,李自林还讲案件让郭某多麻烦帮忙之类的话,之后三人就离开了。又过了一段时间,郭某打电话让其通知李香、冯利峰家人缴纳罚金,没多久,郭某给其打电话讲李香、冯利峰的合议结果后,其就明白应该是李自林、李某1之前提出的要求达到了。在此期间其分两次给过郭连东20万元。判决下来后的一个周末,其约郭某在他临泉家的附近路边见面,在其的车上,其把10万元拿给郭某,郭某拿走了6万元现金,剩余的4万元留给其了。30万元现金,郭某和其没有把钱退还给冯利峰的家人。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其三女婿系冯利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4年下半年,李香(冯利峰的母亲)、冯利峰因为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泉县公安局抓获,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被起诉到阜阳中院。冯利峰被临泉县公安局抓获后,其让李自林帮助给冯利峰找个律师,后来李自林介绍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的女律师路某1。李香、冯利峰案件起诉到阜阳中院后,其给李自林打电话,和他说能不能找人做做工作。大概是2016年春节后,李自林和其说他已经和律师路某1以及李香、冯利峰案件的承办人郭法官见了面,需要花钱做工作,李自林还说按照30万元准备,准备好后让其和路某1联系,其答应了。之后没多久,其准备好30万元现金与路某1联系。约在临泉县解放南大街李自林开的永益典当行里见面,其和路某1在典当行见面后,把装有30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了路某1,请她找承办法官帮忙,让李香能够保住命,让冯利峰能够轻判点。路某1答应后就把这30万元带到她的车上离开了。2016年8、9月份左右,路某1通知其到法院缴纳罚金,其就和路某1、冯利峰的弟弟冯利一起到阜阳缴了罚金。过了一段时间,阜阳中院的判决结果就下来了。其让路某1交给承办人郭法官做工作的这30万元,没有人退还给其。其都是通过路某1、李自林向郭法官打听案件进展情况,没有见过郭法官,也不认识他。
(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和郭某有借贷关系,其共计从郭某那借了三次钱。2015年8月份左右,因为工程周转的原因,其从郭某那借了6万元,约定的是月息一分五;2016年3月份,其从郭某那借了13万元;2017年1月份,其从郭某那借了7万元。一直到2016年6月,其每个月付给郭某900元的利息。2016年5月份左右,其将名下的一辆中华V5越野轿车以5万元的价格变卖给了郭某。2018年8月份之后,其因为工程款的原因就没有付给郭某利息了,其从郭某处借款20万元也没有归还。
3.被告人李自林的供述,供称2014年下半年,其哥哥李某1的亲家母李香、李香的儿子冯利峰贩毒被临泉公安局抓了,其找路某1当的代理人。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1和其说李香、冯利峰的案件起诉到阜阳中院了,让其帮助找人疏通一下。其之前听路某1说过她有个同学在阜阳中院,就问路某1可能找到他这个同学。过了一段时间,路某1告诉其,这个案件是她同学郭某审理的,等她约好后再通知其。过了不久后的一个周末,路某1说郭某回临泉了,其就约路某1、郭某到临泉县一家咖啡馆见面。其问郭某能不能给李香保命,给冯利峰从轻处理,郭某说他还没有看卷,等他看过卷心里才有数。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其约路某1带着郭某到其位于临泉县城解放南大街的永益典当行二楼见面,向郭某打听案件进展情况,再次问他能否为李香保命、为冯利峰从轻处罚,郭某说案件还没有开庭,他还要听听合议庭其他人的意见。过了几天,其又约路某1在其的永益典当行商量李香、冯利峰案件的事情,其向路某1提出给郭某拿30万元疏通一下关系,路某1也说事情办理差不多了一次性送给郭某。其和路某1谈过给郭某拿钱的事情之后,让其哥李某1准备30万元送给郭某,李某1答应了。过了不久,李某1和其说他已经拿30万元交给了路某1,让路某1转交给郭某。李香、冯利峰案件第一次开庭之后,其又通过路某1约请郭某在临泉县金谷豪登大酒店南面的一家咖啡店见面,郭某说案件补查了,等等再说。其就和郭某说多多关照,争取给李香保命,给冯利峰轻判。后来判决下来了,李香保住命,冯利峰也判了十五年。
2017年7月20日,房三伟制造毒品案起诉至阜阳中院,2017年7月30日,房三伟妻子李梅经堂哥李自林介绍,委托路某1为房三伟的辩护人。案件审理期间,李自林找到路某1,让路某1找人疏通关系,使房三伟能被判处较轻的刑事处罚。路某1答应找郭某协调,后李自林在永益典当行交给路某11万元现金,路某1在郭某位于临泉县前进西路的家附近将1万元现金送给了郭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郭某与路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7年7月,房三伟制造毒品案起诉至阜阳中院后,路某1联系郭某希望他找案件承办人关照该案。
(2)郭某关于房三伟案件的情况说明,证明郭某承认在房三伟案件审理结束后,路某1给其一万元感谢主审法官武某,其购买了一箱海之蓝和一盒茶叶在阜阳中院家属院门口交给武某,武某收下。
(3)李自林自书情况说明,证明其堂妹夫房三伟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移送至阜阳中院审理期间,为使房三伟获得从轻处罚,其在临泉永益典当行约房三伟律师路某1见面,给其一万元让其疏通关系。
(4)房三伟制造毒品案的卷宗材料: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刑事判决书,证明2017年7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房三伟涉嫌制造毒品罪起诉至阜阳中院,路某1担任房三伟辩护人,后阜阳中院于2017年9月作出判决,房三伟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下半年,路某1电话联系其说有个房三伟制造毒品案是其同事武峰办理的,她是这个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托其在案件上给予关照。其答应了。后来其就跟武峰说了,案件审结房三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路某1对判决结果很满意。在周末其回临泉时,路某1约其见面,给了其1万元现金,其收下了。这1万元现金被其个人花销了。
(2)证人路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房三伟制造毒品案的辩护律师,这个案件是李自林介绍的,房三伟的老婆李梅是李自林的堂妹。案件是2017年7月份起诉到中院,其了解到这个案件承办人是武峰,就打电话联系郭某,想请他帮忙跟武峰说说,关照下这个案件,郭某同意了。之后其告诉了李自林,李自林约其在永益典当行见面,交给其1万元现金,让其交给郭某表示感谢。案件判决之后,其开着车来到郭某临泉住处附近,在车上将1万元现金交给郭某,告诉他这是房三伟家人对他表示的感谢,郭某把钱收下。
(3)证人武某的证言,证明房三伟制造毒品一案,其负责审理的,郭某当时曾向其打听房三伟案件是不是由其负责的,应该是有人托到郭某,想让他打个招呼。由于其和郭某是在同一个办公室办公,平常在接打电话以及合议案件时,也不避开郭某,他可能对房三伟案件的办理过程多少了解一些。房三伟案件宣判后没几天,郭某又问过其一次房三伟是怎么判的,其当时将判决结果告诉了郭某。2018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晚上,郭某开车到阜阳中院家属院门口给其打电话,让其出去,郭某从车里给其拿了一箱剑南春白酒和一盒茶叶到楼下,他没有上楼,白酒和茶叶其也就收下了。其没在房三伟制造毒品案审理过程中给予房三伟关照,其和郭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没有合伙做过生意,也不是亲戚关系。
3.被告人李自林的供述,供称李梅是其堂妹,房三伟是其堂妹夫。2016年下半年,房三伟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了,李梅让其给房三伟找个律师,其就聘请路某1担任房三伟的律师。房三伟制造毒品案是在2017年8、9月份起诉到阜阳中院的,在此期间其约路某1到其位于临泉县解放南大街的永益典当行见的面,其交给路某11万元现金,说等等就要过中秋节了,让她给房三伟案件的承办法官买点东西,路某1收下了。这1万元是其出的,其没有和李梅说,李梅也不知道。房三伟最终因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李自林向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时任副大队长彭某行贿人民币50万元。
2013年下半年,临泉县公安局对邱山喜等人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邱山喜哥哥邱某为了能使邱山喜不被判处死刑,找到李自林请其帮忙。李自林找到彭某,彭某告知邱山喜需有重大立功表现才能不被判处死刑。李自林告知邱某后,邱某在临泉县城区一家酒店交给李自林人民币20万元,请其通过关系为邱山喜提供立功线索,并许诺事成后再给人民币30万元。后李自林在临泉县皇家翰林小区附近送给彭某20万元现金,请求彭某为邱山喜提供立功线索,表示事成之后另有感谢,彭某答应帮忙,并当场从李自林所送的20万元中抽出5万元交给李自林,安排先放李自林那里,需要时再用。一段时间后,彭某向李自林提供了一条“范万兴贩毒案件线索”,邱山喜得到线索后检举揭发,后经彭某安排破获了范万兴贩卖毒品案。2014年2月19日,临泉县公安局出具了《关于邱山喜立功情况的说明》并被阜阳中院在审判时采信。案件判决后,邱某交给李自林人民币30万元,几天后,李自林在临泉县金谷豪登大酒店停车场将30万元现金送给彭某,彭某收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彭某个人简历、干部任免表、任职文件、户籍信息等,证明彭某1973年10月25日出生,1996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临泉县公安局庙岔派出所办事员,临泉县庞营派出所科员、所长,2012年2月-2015年5月任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全面工作),后任临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全面工作)、大队长。
(2)邱山喜案件起诉书、刑事判决书,证明邱山喜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3)李自林自书情况说明,证明邱山喜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其大哥邱某(邱大龙)找到其让其帮忙关照,其告诉邱某需要检举立功才能保住邱山喜的命。邱某给了其20万元,其将20万元送给时任临泉县禁毒大队大队长彭某,彭某答应帮忙并拿出5万元给其,彭某给了其一条线索,其抄下后转交给邱某,邱山喜将该线索检举后最终被判无期徒刑。邱某又给其30万元,其在临泉县金谷豪登大酒店送给了彭某。
2.证人证言
(1)证人彭某证言,证明其1994年至2002年在临泉县公安局庙岔派出所工作期间与李自林相识。2013年7月其在工作中抓获邱山喜,过了几天,李自林打电话约其在临泉县靖波小学见面并向其打听案件情况,问其邱山喜能不能保命,其告诉李自林邱山喜要想保命必须有重大立功表现。过了几天,李自林约其在临泉县皇家翰林小区西门见面,李自林拎了一个黑色塑料袋到其车上,请其帮忙提供一个能立功的线索。其打开袋子后,看到都是成沓的百元人民币,从中拿出5沓交给李自林,跟李自林说看看有没有管用的线索,这5万元钱先放他那,回头其用时再找他拿。李自林将这5万元收下后就离开了。其回到家后数了一下,袋子里总共15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其接到一个匿名电话,举报庙岔镇何庄群众姓范的叫“万幸”的一个人贩毒,举报的比较详细,其把线索交给了李自林。大概在2013年9月份,禁毒大队的民警到临泉看守所提审邱山喜时,邱山喜检举该线索,根据该线索查获了该案件,禁毒大队为邱山喜出具了一份立功说明,被法院采纳认为邱山喜有重大立功表现。大概在2015年上半年,邱山喜终审判决下来之后,李自林打电话约其到临泉县金谷豪登大酒店停车场见面,其开车到后,李自林拎着一个塑料袋到其车上,说是邱山喜家人为了表示感谢,给其拿30万元现金,其也没说什么就把袋子接过来了。
(2)证人邱某的证言,证明因为其弟弟邱山喜贩毒案,给李自林送20万元,让其帮忙。不久李自林交给其一个纸条,上面记录的有姓名和电话之类的,和其说想办法交给邱山喜。其让邱山喜的律师把纸条交给邱山喜,后法院没有判邱山喜死刑。判决下来没几天,其又拿30万元现金给李自林作为感谢,李自林具体找的谁其不知道。给李自林拿了50万元,李自林没有退给其。
(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在其丈夫邱山喜案发后,邱某给了其一张纸条让其通过邱山喜律师带给邱山喜,并告诉其该纸条对邱山喜有好处,其把纸条交给了邱山喜的律师。
3.被告人李自林的供述,供称2013年7、8月份,临泉县庙岔镇马湾行政村的邱山喜因为贩毒被临泉县公安局抓到了,邱山喜的哥哥邱大龙(邱某)找其帮忙,想给邱山喜保住命。其就约时任临泉县禁毒大队负责人彭某在临泉靖波中学附近见面,请他帮忙,彭某说邱山喜只有检举揭发构成重大立功才能给保命。其告知邱大龙之后,邱大龙带给其20万元现金让其找彭某帮忙安排立功材料,还说事成之后再拿出30万元感谢。之后其约彭某在临泉县皇家翰林小区大门北面见面,请他帮助邱山喜立功保命,并且送给他20万元,说事成之后邱山喜家人再给30万元,彭某答应帮忙,并且从其给他的这20万元中抽取5万元交给其,说以后用时再联系,这5万元中的2万多元被其用来为彭某结饭钱、买茶叶等开支。过了一些时间,彭某约其见面,给了其一个涉毒线索,后被其交给邱大龙,不知道邱大龙怎么把纸条交给邱山喜。邱山喜得到这个线索后在看守所里检举,彭某安排查实后,邱山喜在法庭审理时被认定为重大立功。2014年7、8月份左右,邱山喜被阜阳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后不久,邱大龙交给其30万元说是对彭某表示感谢,过了几天其在金谷豪登大酒店停车场送给了彭某。
(三)被告人李自林向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原教导员李某2(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13万元。
2011年下半年,临泉县公安局对张琪等人涉嫌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张琪父亲张红线为了能使张琪受到较轻处罚,找到李自林并交给李自林人民币3万元,让李自林找人帮忙。李自林找到李某2,在李某2居住的临泉县田家炳师范学校家属楼下送给李某23万元现金,请其帮忙,李某2收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李某2户籍信息、个人简历,证明李某21973年3月出生,1994年9月参加工作,历任临泉县公安局谭棚派出所办事员,临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事员,临泉县公安局法制科办事员,临泉县公安局土坡派出所办事员、科员、副所长,临泉县公安局长官派出所科员,2006年3月-2014年5月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一中队中队长,2014年5月-2016年10月份任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2016年10月起任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教导员(2018年8月兼临泉县强制戒毒所副所长)。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张琪讯问笔录、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书证,证明张琪因贩卖毒品罪被临泉县公安局于2011年8月2日立案侦查,李某2为本案办案人员之一,2012年9月阜阳中院判处张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3年1月安徽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3年9月改判张琪无期徒刑。
(3)李自林自书情况说明,证明张琪父亲张红线为使张琪获得较轻处罚,找到李自林并给其3万元找人关照,其联系时任临泉县禁毒大队中队长的李某2,在李某2家楼下将钱送给他,请求帮忙。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其局禁毒队侦办了张琪(小名前进)贩毒案,当时从张琪家菜地里挖出100万左右的毒资和几包毒品。2011年下半年一天晚上,李自林找其询问张琪涉毒案件的情况,其就告诉他情况比较严重。李自林让其在材料上多加照顾张琪,按最轻的办理。当时张琪不愿意主动交待问题,不具备对他的深挖工作条件,其就顺水推舟给李自林做个人情,让李自林放心,就事论事不会深挖,他的事肯定按最轻的办理。李自林让其多操心,多关照关照,之后他从车前排座位之间的工具箱里拿出一个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3万元现金交给其,并说这是张琪家人的一点心意,其收下后他就开车走了。
(2)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2011年8、9月份,其儿子张琪因贩卖毒品罪被抓获后,在其儿子的老家地里挖出100多万的现金和部分毒品,其怕张琪保不住命,就找到李自林并交给他3万元让他找人帮忙关照张琪,从轻处理。
3.被告人李自林的供述,供称2011年8月份左右,临泉县庙岔镇马湾行政村的张琪因为涉嫌贩毒被临泉县公安局抓获,张琪父亲张某3和其讲张琪公安局在张琪老房子院内挖出毒品和100万元左右的现金,让其找人给他从轻处理。并交给其3万元现金用于活动关系。其联系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一中队时任中队长李某2,在李某2位于临泉田家炳师范学校(临泉县老师范学院)家属楼下见面,其和李某2说了张琪的案件,请他多帮忙关照,按照最轻的给张琪处理。其这次送给李某23万元现金,李某2答应后收下了。李某2让其放心,说他们就事论事,这个案件不再深挖。2013年下半年,张琪被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2013年上半年,临泉县公安局对胡跃进等人涉嫌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胡跃进妻子王某2为了能使胡跃进受到较轻处罚,请李自林找人帮忙,并交给李自林人民币20万元。李自林找到李某2,在临泉县金谷豪登酒店将4万元现金送给李某2,请其帮忙,李某2收下。案发后,李自林将16万元退缴至阜阳市颍泉区纪委。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胡跃进贩卖毒品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后由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胡跃进被判处死缓。
(2)李自林自书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胡跃进因贩毒被抓获后,胡跃进妻子王某2找到其并给其20万元让其找人对胡跃进从轻处罚。其在临泉县金谷豪登大酒店给时任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中队长李某24万元,请求帮助。剩余的16万元已经委托其儿子李坤退缴。
(3)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及现金缴款单,证明16万元已经上缴阜阳市颍泉区纪委。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其丈夫胡跃进因贩毒被抓获,其托人找到李自林希望他帮忙找人让胡跃进受到较轻处罚,李自林让其准备20万元做工作,其凑齐20万元交给李自林。后李自林告诉其已将钱送给临泉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还有一点剩余。其去找过李自林想把剩余的钱拿回来,但李自林没说什么,后来这事就不了了之。
(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7、8月份的一天,李自林电话问其最近可办理一起胡跃进贩毒案件,并咨询他的事是否严重。其当时参与了该案的审讯,比较了解案情,就告诉李自林,办理的有胡跃进贩毒案,毒品量比较大,但是证据不是很充分,法院判死刑死缓都可以,李自林让其对胡跃进多加关照。其答应了。之后的一天晚上,李自林电话告诉其他在金谷豪登酒店某房间,让其过去一趟。其到该酒店李自林房间后,李自林还是让其对胡跃进多加关照,别被判死刑了,其答应了。随后,李自林从房间桌子抽屉里拿出一个装有4万元现金的塑料袋交给其,并讲这是胡跃进家人的心意,其收下后就离开了。后来,李自林也问过其几次胡跃进这个案件,其都是让他放心。胡跃进一审被阜阳中院判处死刑,他上诉后发回重审,重审后还是判处死刑,他又上诉,最终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省高院判处死缓。
3.被告人李自林的供述,供称2013年7月左右,临泉县庙岔镇韩寨行政村的胡跃进因贩卖毒品被临泉县公安局抓获,胡跃进的妻子王某2请其找人给胡跃进疏通关系,从轻处理。其让王某2准备20万元,王某2到金谷豪登大酒店交给其20万元现金。过了几天后的一个晚上,其约请李某2到金谷豪登酒店见面,请他对胡跃进多加关照,别被判死刑了,然后送给李某24万元现金。李某2答应帮忙。后来其和李某2联系打听时,李某2让其放心,其也和王某2讲过已经找人帮忙了。但是胡跃进涉案情节比较重,被阜阳中院一审判处死刑,上诉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胡跃进死缓。
2014年下半年,临泉县公安局对刘建梅等人涉嫌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刘建梅哥哥刘某为了能使刘建梅受到较轻处罚,请李自林找人帮忙,并交给李自林人民币10万元。李自林找到李某2,在临泉县金谷豪登酒店停车场将3万元现金送给李某2,李某2收下。余下7万元退给刘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临泉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明刘建梅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判处死缓。
(2)李自林自书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下半年,刘建梅因为贩毒被临泉县公安局抓获,刘建梅的哥哥刘某找到其并给其10万元让帮忙找人处理,其在临泉县金谷豪登大酒店停车场送给李某23万元,请求给予较轻处理,剩余7万元退还刘某。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底,刘建梅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临泉公安局禁毒大队侦办。一天,李自林电话问其办理的可有一起刘建梅贩毒案,是否严重,其当时参与办理了该案,其就告诉他有,数额不小。他讲刘建梅是他亲戚,让其给刘建梅帮帮忙,关照一下,按最轻的办理,其答应了。几天后的一天晚上,李自林约其到他住的金谷豪登酒店后面的停车场,其到该停车场找到李自林,在车上李自林说刘建梅家人让他找人帮忙给刘建梅从轻处理,让其多加关照。随后,李自林从车前排座位之间的工具箱里拿出一个用塑料袋包裹着的3万元现金交给其并讲这是他家人的一点心意。其收下后就离开了。其看过刘建梅的卷,认为不是很严重,应当判不了死刑,其就告诉李自林了,李自林让其多操心,之后就再没问过这个案件,后来得知刘建梅被判死缓。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底,其小妹刘建梅因为贩毒被临泉公安局抓获,听说她贩毒的数额有几百克,其就找李自林让他找人疏通关系,给其小妹从轻处理。一天晚上,其联系李自林得知他在金谷豪登酒店某一房间,其将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塑料袋交给李自林请他帮忙。后其小妹被判处死缓,其听律师讲即使其不找人她也不会判死刑,会判死缓的,其心里不平衡就想找李自林退钱。2015年夏天的一天下午,其到敬贤山庄后电话联系李自林,他给其7万元,并说其他的钱被他送人帮忙了。
3.被告人李自林的供述,供称2014年下半年,临泉县庙岔镇韩寨行政村的刘建梅因贩卖毒品罪被临泉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年底的一天,刘建梅哥哥刘某和他母亲韩凤英到临泉金谷豪登酒店找其,让其问问情况。其就电话联系李某2,和他说刘建梅是其亲戚,请他关照一下,李某2答应了。当年年底的一天,刘某到金谷豪登大酒店交给其10万元现金,让其找人关照刘建梅,给予从轻处理,其答应了。之后,其就约李某2在金谷豪登大酒店停车场车内见面,送给李某23万元现金,讲这是刘建梅家人的心情,请他关照刘建梅,给予从轻办理,李某2收下答应了。李某2和其说他看了刘建梅案卷材料,刘建梅应该不会被判死刑,问题不是太严重,其把李某2回复的情况跟刘建梅哥哥刘某说了。后来刘某认为其没帮上大忙,2015年夏天,其把剩余的7万元退给刘某了。
2017年初,临泉县公安局对时李霞等人涉嫌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时李霞堂哥时某为了能使时李霞得到关照,请李自林找人帮忙,并交给李自林人民币3万元。李自林找到李某2,在其经营的永益典当行将3万元现金送给李某2,让李某2提供网上在逃人员信息,为时李霞创造立功条件。李某2收下钱并答应帮忙,后李某2将部分在逃人员名单提供给李自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路某2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及对明细的说明,证明2017年1月19日路某2取款49900元,其中3万元交给时某,剩余的钱支付其母亲聘请律师费用。
(2)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明时李霞因贩卖毒品被临泉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3)李自林自书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初,时李霞因贩毒被抓获,时李霞堂哥时某找到其并给其3万元,让其找李某2帮忙给予时李霞从轻处罚。其在临泉县永益典当行送给李某23万元,请求关照时李霞,后李某2提供一些在逃人员信息,但因太简单没有用得上。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的一天,李自林电话约其到临泉永益典当行见面,见面后李自林向其咨询时李霞贩卖毒品案,李自林让其关照时李霞,从立功上使她从轻处理,并让其想办法给她找一些上网逃犯名单。随后李自林从他办公桌抽屉里拿出3万元现金交给其,并说这是时李霞家人的一点心意,其收下。后来其随便提供了几个在逃人员信息,到永益典当行交给了李自林。因李自林提供的逃犯没有详细住址、手机号,没有用到,后来时李霞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2)证人时某的证言,证明大概在2017年1月的时候,其堂妹时李霞、赵春红因为贩卖毒品被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其妻子孟桂兰的表哥李自林与临泉公安局禁毒大队教导员李某2关系比较好,就想让李自林找李某2帮忙,想办法给她减轻处罚。其让时李霞女儿的路某2准备3万元钱,找人帮忙找公安疏通关系。路某2将3万元人民币交给其,其找一个塑料袋包着这3万元钱装在衣兜里,开车到李自林永益典当行,见到李自林跟他讲其堂妹时李霞因贩毒被临泉公安禁毒队抓获了,一块抓走的还有她姐,让李自林找李某2活动活动,照顾一下时李霞。李自林答应帮忙,随后其将用塑料袋包着的3万元现金交给他。过了一段时间后,李自林约其到临泉永益典当行,将打印有十来个在逃人员名单的半张纸交给其,让其把名单给时李霞一方,看看她可有认识的,检举立功。其看到上面都是一些人名字,没有住址、手机号等详细信息,就跟李自林说这都是人名字,外号、手机号、住址都没有,肯定没用。李自林讲李某2只有这个办法,其他没办法。过了一段时间,其再次找到李自林问他李霞案件啥情况,李自林讲他跟李某2讲过了,李某2回话该安排的他都安排了,只能这样了。后来其就没再问过李自林这事,李自林没有和其讲过他将这3万元钱送给了李某2,这3万元没有人退给其。
(3)证人路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的一天,其大姨时梅午饭后给其打电话说其母亲时李霞电话打不通了。其就去了母亲家。当时,家里只有其妹妹路静雯在家,她告诉其家里刚刚被公安搜查,父亲路青松被公安带走配合调查了,母亲时李霞联系不上。其给其舅时某打了电话,他告诉其母亲是因为涉嫌贩毒被公安抓了,叫其赶到临泉县城跟他见面。当天下午三点左右,其自己坐车到临泉县解放路大润发超市门口见到了其舅时某,他跟其说其母亲时李霞因为涉嫌贩毒被公安带走了,让其准备3万元钱给他用于帮忙找公安疏通关系,其取好钱把钱交给了时某,时某叫其回家等消息。具体送给谁其不清楚,其舅没有跟其说过,其也没有敢问他。至今没有人退还给其或其的家人这3万元钱。
3.被告人李自林的供述,供称2017年1月左右,临泉县庙岔镇葛庄行政村的时李霞因为贩毒被临泉县公安局抓获,时李霞堂哥时某找到其。让其帮忙找李某2疏通关系给时李霞从轻处理,还交给其3万元钱。过了几天,其约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时任教导员李某2在永益典当行见面,请李某2给予时李霞关照,帮助提供立功线索从轻处理,其还把3万元钱送给了李某2,李某2答应帮忙。后来李某2帮助提供了一些在逃人员信息,但因信息简单没能用上。
(四)被告人李自林向阜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一大队原大队长李某3(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5万元。
2012年下半年,阜阳市公安局对“2012.8.17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案”立案侦查。李自林得知其侄子李某4参与该案的消息,约临泉县公安局民警贾某在阜阳市大润发超市附近见面后,交给贾某人民币5万元,让贾某帮忙送给办案人李某3并请其关照李某4。当天,贾某约李某3在阜阳市白衣桥附近见面,送给李某33万元现金,请其关照李某4,李某3收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李某3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证明、党员信息采集表,证明李某31976年11月出生,2001年8月参加工作,任阜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科员、2004年9月-2006年1月任阜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科员、2006年1月-2016年7月任禁毒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2016年7月起任禁毒支队一大队大队长。
(2)李自林自书情况说明,证明其侄子李某4牵涉到刘汉红涉毒案件中,为使李某4不受侦查,其通过临泉县公安局贾某送给李某35万元和一箱五粮液酒及两条软中华烟,请求其关照李某4。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其在合肥潜逃时候,其父亲李某1告诉其,李自林通过临泉县公安局贾某找到李某3帮其说情并送给李某36万元。
(2)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下旬的一天,阜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办理刘汉红案件时,刘汉红交代了李某4系该批毒品的出资人,其向大队长王某1汇报后,王某1没说什么。不久后王某1让其把案件交出来,让其去太和查另外一个案件。在去太和前,临泉县公安局民警贾某打电话要与其见面,贾某向其打听李某4该案件的情况并表示不希望抓李某4,走的时候还送给其一箱酒(剑南春)和烟,一个黑色袋子里面装有3万元。钱被其用于家庭开支,烟酒也被其消费掉了。
(3)证人贾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底,李自林给其打电话,问其认不认识李某3,要与其见面。其在阜阳大润发超市附近与李自林见的面,李自林和其说他侄子李某4牵扯到一起毒品案件中,让其找李某3活动一下,然后李自林把两个塑料袋搬到其车上,其看到是两份烟酒,每份一箱五粮液酒(案发后给李某3打电话,他说是剑南春)和两条软中华烟,不同的是另外一个袋子里装有5万元现金。其从这5万元中拿下了2万元,然后其给李某3打电话,在白衣桥附近,其简单向李某3了解一下案情,将其中一份烟酒和3万元现金送给李某3。
3.被告人李自林的供述,供称2012年9月,其侄子李某4牵涉到刘汉红涉毒案件中,刘汉红被当场抓获,其给阜阳市禁毒支队支队长王某1打电话问案件承办人,王某1告诉其承办人是李某3,其联系临泉县公安局贾某问其是否认识李某3,并约贾某在阜阳大润发超市见面和他说其侄子李某4牵扯到一起贩毒案,经办人是李某3,让他找李某3活动一下,尽量在办案中撇开李某4。其将事前准备好的两个大塑料袋搬到贾某车上,一个袋子是一箱五粮液酒及两条软中华烟,另一个袋子是一箱五粮液酒和两条软中华烟及5万元钱,让贾某送给李某3,后来贾某和其说钱已经送给李某3了。
(五)被告人李自林向阜阳市环保局副局长孙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
2003年,临泉县环保局要求排污不达标的制革企业停产整顿,李自林为了使自己经营的临泉县兴华皮业有限公司不被停产整顿,到时任临泉县环保局局长孙某办公室送给孙某2万元现金,请其在环保局检查时提前告知消息,孙某答应后收下。
2004年,临泉县制革企业由于连片污染问题被处以停产处理,李自林得知时任阜阳市环保局副局长孙某的父亲生病住院,为了请孙某对其企业给予关照,李自林在阜阳市人民医院楼下以看望孙某父亲名义,送给孙某3万元现金,孙某收下。
2005年,安徽省环保局派员到临泉县调研考察制革企业现状和该县政府初步选定的鲖城镇、庙岔镇两个皮革工业区选址。李自林为了使自己的制革企业不搬迁,李自林送给孙某5万元现金,请孙某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在庙岔镇建设皮革工业区。
2005下半年,省环保厅在鲖城、庙岔建两个制革工业园区的批复下来时,孙某约李自林在阜阳香樟园咖啡厅见面,孙某告知李自林可以帮其申请国家环保资金补贴,但需要准备20万元提前运作,李自林答应。几天后李自林在孙某家门口把10万元现金送给孙某,过了两个月左右,李自林按照孙某安排在香樟园咖啡厅将10万元现金送给孙某,后因各种原因,李自林企业改做贸易,孙某也没有帮其申请国家环保补贴资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安徽省环保局文件(环水函[2005]278号,2005年6月9日),证明关于对临泉县制革企业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同意在鲖城、庙岔两个镇建设皮革工业区。
(2)临泉县环保局文件(临环字(2014)17号,2004年3月11日),证明关于临泉县制革业集中生产集中治污的报告。
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其与李自林于2000年因工作关系相识,2003年其任临泉县环保局局长期间,要求临泉县所有排污不达标的制革厂全部停产整顿。李自林的企业离县城比较远,这期间李自林企业偷着继续生产,李自林为了不被环保局查处,请其在组织环保检查时提前通知,其答应了,李自林到其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现金(用袋子装着),其收下;2004年9月份左右其担任阜阳市环保局副局长,李自林听说其父亲生病住院,以看望其父亲的名义在阜阳市人民医院楼下送给其3万元现金(用报纸包着),其收下;2005年省环保局要求临泉县所有的制革企业集中搬迁到鲖城制革工业园区生产,实施集中生产,集中治污。李自林不想搬迁,找其帮忙从省环保局协调,让省环保局再在庙岔镇批准一个制革园区,其答应后约李自林到省环保厅做工作,李自林交给其5万元,后因其没有找到人,便把5万元留了下来,其认为就是不送钱也能办成事,这5万元被其自己使用;2005年6月左右,省环保局对临泉在鲖城、庙岔建设两个制革工业园区的批复都下来了,其和李自林见面说以后规范经营,治污设施要标准建设,可以申报环保专项补助资金,最高额可达500万元,李自林请其帮忙协调申报这项补助资金,其答应了但告知李自林做工作需要花20万元,李自林同意。几天后,其联系李自林,李自林在阜阳胜利北路其家门口送给其10万元现金,后来过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其给李自林打电话让李自林把剩下的10万元交给其,其和李自林约在香樟园咖啡厅见面,见面后李自林交给其10万元现金。后来李自林基本上不搞皮革生意了,也没有上环保治污设施,其也没有给李自林申报,这30万元其也没有退给李自林。
3.被告人李自林的供述,供称2003年孙某担任临泉县环保局局长后,把临泉县制革厂因为排污不达标的企业都停产,其离县城比较远,就偷着继续生产,为了不被停产,其用黑色塑料袋包着2万元现金到孙某办公室送给孙某,请孙某在环保局检查时提前通知,孙某收下钱并答应帮忙;2004年下半年,孙某到阜阳市环保局担任副局长,当时省里集中整治要求全部制革企业停产,为了让孙某对其企业关照,其以孙某父亲住院看望的名义在阜阳市人民医院里面的楼下送给孙某3万元现金,孙某收下;根据省环保局要求临泉县制革企业全部搬迁到新建的制革工业园区生产,其不想搬迁,就请孙某帮忙协调在临泉庙岔再批一个制革工业园区,一天孙某和其说到省里去开会,让其带点钱去,让其跟他一起去做工作,其从家中拿了5万元,到了省环保厅,孙某说没找到人,让其把5万元给他,其把钱给孙某后开车回家了;2005下半年,省环保厅在鲖城、庙岔建两个制革工业园区的批复下来时,孙某约其在阜阳市医院西边路拐角的一家咖啡厅见面,告知其如自己安装环保设备只需要6、7百万元,孙某可按照2千万的造价帮其申请国家500万元的环保补贴,但需要准备20万元提前运作,其答应。后其将20万元现金分两次送给孙某,因各种原因,其企业不生产皮革加工只做贸易了,孙某也没有帮其申请国家环保补贴资金,其给孙某的钱也没有退给其。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自林与原阜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的王某1相识,2009年9月至2016年8月,王某1多次借款给李自林使用,并按月息3分、2.5分不等长期收取高额利息。
2012年8月中旬,李自林侄子李某4出资购买毒品,并安排刘建立、刘汉红负责运输。同年8月22日下午,昆明市公安机关将在南昌市一物流中心取货的刘汉红当场抓获,并查获含有吗啡成分的毒品30余公斤,刘建立、李某4当日逃离南昌。当晚,昆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将该案件移送阜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管辖。李自林得知李某4涉案后便请求王某1帮忙,王某1答应并将刘汉红案件报捕和对李某4作另案处理的情况告知李自林。后李自林继续以借款支付利息的方式和王某1拉近关系,使李某4长期逃避侦查,直至2018年9月18日李某4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22日刘汉红案发被抓获当天李自林是否和其联系过,其记不清了,以通话记录为准。即使他当天跟其联系了,也没有问过其案件的事,其当时也不知道此案的情况。李自林直到案发后一个多月后,才试探着问过其这个案件,开始时其都是敷衍过去了。云南警方的刘军去世过之后,大概是刘汉红案发两个多月后,李自林才跟其讲,听说这个事牵涉到李某4,其讲不知道,李自林说可能想想办法,其对李自林说让李某4投案自首。其与李自林没有就该案有过不正当经济往来。2018年9月18日李某4被抓后,李自林打电话或用微信和其视频时说,李某4被抓走了,问其可知道啥事,让其能不能帮助打听打听,其说知道了。当天晚上李自林到其家找其,在小区楼下,李自林让其看他手机微信上的三张照片,问其可知道抓捕李某4的人是谁?其告诉他第一个是阜阳公安局禁毒支队的康庄,第二个是省禁毒总队徐启旺,另外一个人其不认识。其对李自林说,徐启旺、康庄和其的关系不好,他也就不再过问了。李自林被抓捕之后,李自林老婆找过其,李自林老婆说话颠三倒四的,其就让她找个能说清楚的人跟其讲。后来李自林的大儿子就来找其,其问李自林的儿子是因为什么事被抓的,李自林的儿子讲他不太清楚,可能是因为李某4的事。李自林的儿子对李自林的事也说不清楚,没有聊几句,李自林儿子就走了,李自林的儿子走后,其发现在椅子上有两条烟,其当时就去他家把这两条烟还给他了。
(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2010年其通过“侯继峰”(又名苏瑞)介绍认识了李树标,李树标在云南西双版纳种植香蕉,2012年4、5月份李树标问其要不要毒品,其同意了。2012年6月其和刘建立、刘汉红等人到南昌接运毒品时,刘汉红被抓,其给叔叔李自林打电话说这边出事了,李自林安排其把在现场出现的皇冠车藏起来,说这个皇冠车暴露了,事后其听其父亲李某1说,出事后,李自林和“王某1”联系,“王某1”说公安的人员在现场看到这辆皇冠车了,其几人按照李自林的安排在高速的第一个出口附近镇上找了一个小区,将车停在小区最里面的路上。其回到阜阳后又到合肥躲藏,过了一个多月,其父亲李某1告知其事情处理好了。回到阜阳后其从李某1处得知,出事之后其父亲找到其叔李自林,并筹了一部分钱给李自林,李自林找阜阳的“王某1”想的办法。
(3)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2012年刘汉红因贩毒的事出事后,李某4告知其自己也参与贩毒,让其找李自林帮忙打听一下情况。其给李自林打电话,让李自林到阜阳公安局找人打探案件进展情况,过了几天李自林给其打电话,说他问了阜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王某1,说刘汉红供出李某4参与其中,其和李自林说帮忙能不能不要牵涉李某4,李自林答应了。又过了一段时间,李某4回临泉了,李某4回来跟其说是李自林跟他说没事了让他回来的,李某4也确实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4)证人刘建立证言,证明李某4安排其去云南贩运毒品,其和刘汉红一起到云南购买毒品并托运至南昌。后其与李某4、刘汉红、董丽娜到南昌接运毒品,其和刘汉红提运毒品时刘汉红被抓,其驾驶皇冠车逃跑并通知董丽娜、李某4逃离。过了一会李某4给其打电话问其刘汉红是不是叫刘信,李某4说他给他叔李自林打过电话了,他叔问了人是阜阳禁毒支队逮的,李某4让其把作案手机扔了。其与李某4见面后,李某4和其说他叔李自林告诉他,其的皇冠车不能再开了,让其找个地方把车放起来。然后其坐李某4的雪铁龙C5车从省道回阜阳。
(5)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8月20号左右,刘建立说要带其到江西去玩,其与刘建立、李某4等人到了南昌后住下了。第二天早上,其没有看到刘建立,李某4和其说他们办事去了。后来其和李某4在车上等刘建立他们,期间李某4接到一个电话脸色就变了,然后就带着其往高速方向去,一路上李某4不断的在用不同的手机打电话和接电话。李某4不知道和谁通电话说“出事了,让俺叔查一查是咋回事,是哪个地方过来的人”,给刘建立打电话问“你小爹的名字”,李某4给其家人打电话说“家里面还有一些料子,让收拾收拾放一边”,又多次给范亚囡(系李某4妻子)打电话让她收拾衣服准备出去躲。后刘建立和李某4见面后,刘建立问李某4有没有给自林叔打电话,李某4说才出事20多分钟那边就知道了,办案人一路从版纳跟过来的,还拍到这辆皇冠车,如果不是人家认识这辆车的车牌,刘建立根本过不来(意思说李某4的自林叔已经帮李某4找到人做好工作了,人家故意放这个皇冠车走的),他们找了一个小区把车停好,其和刘建立等人回到阜阳后又到合肥等地躲藏。
2.被告人李自林的供述
供称2009年王某1主动提出借钱给其用并按月息2.5分至3分收取高息,其除了在2015年春节前和2015年6月两次短期需要资金外,其他时候都是王某1主动提出借钱给其,考虑王某1的职务,其可以通过借钱付息的方式和王某1增进感情。自2009年至2018年其共支付利息427.5万元,另外尚欠王某1100万元利息没有支付,其实这些钱,只用了王某1100多万的本金,他借给其的钱都是利滚利变多的。王某1开始以**的名义借钱给其,利息也都是打给**,但其肯定这钱至少有王某1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不然的话,王某1作为一个领导干部不会主动给其办借钱的事,同时利息也是王某1和其谈的。这钱如果是**的钱,在2017年王某1就明确告诉其不用将钱还给**了,更说明**借给他的这些钱就是王某1的。这些年,其为了侄子李某4贩毒的事找过王某1,在王某1的帮助下,李某4一直没有被逮住。2015年之后其仍未归还王某1本息,认为王某1调到公安部,权力更大,想和他继续处好关系,同时其侄子李某4的事,还要继续找王某1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