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指导下,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多元化的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地方的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一般由当地党委政府通过制定“试点方案”进行统筹安排,明确数字人民币市场推广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推进步骤等内容,并由新成立的领导小组协调各个涉及数币支付的地方国家机关。同时,部分地方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确认了数字人民币在发展数字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这种“发展型”立法的实施效果如何,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注:以下内容更新至2025年3月10日)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1.9.1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数字金融,优化移动支付应用,推进数字金融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
按照国家规定探索
数字人民币
的应用和国际合作。
《海口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2022.2.1
)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信息通信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数字化发展:
(一)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与运用,鼓励和支持企业推进智能制造,探索建设智慧产线、智慧车间和智慧工厂;
(二)促进新信息技术在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及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的应用,推行农产品溯源、物流管理等网络化管理和营销模式,发展农业电商产业;
(三)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发展,培育智慧医疗新业态新模式,推动跨医疗机构数据互通、医疗资源高效共享,推广个人医疗数字孪生服务,探索完善个性化康养服务和异地诊疗服务;
(四)推进国际旅游消费服务智慧升级,创新智慧旅游精品项目,培育旅游消费新动能;
(五)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商务流通服务体系发展,加快跨境电商、数字服务出口以及城乡商务网点建设,培育电子商务数字化新业态;
(六)引导和支持信息通信技术在金融领域融合应用,推动移动支付、
数字人民币
的应用与普及,推动跨境交易、集中登记结算等金融领域服务模式创新。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22.5.1
)
第五十七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等方面的改革,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实现本币账户与外币账户在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方面标准、规则和流程统一,促进跨境贸易、投资融资结算便利化。
自贸试验区内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凭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者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在境内的合规使用。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兑换、使用
数字人民币
。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数字人民币应用试点。
《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2.6.1
)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推进数字金融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设金融科技产业聚集区;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绿色金融等金融新业态,推进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平台的对接,完善数字金融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体系;按照国家规定推进
数字人民币
应用;探索开展数据资产的质押融资、保险、担保、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完善数字经济金融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拓宽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数字经济领域有条件的企业上市,扩大金融服务跨境合作。
《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2.8.1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动发展数字金融,优化移动支付应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
数字人民币
应用,推进数字金融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2022.11.1
)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推进数字金融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金融数字技术创新,建设金融科技产业聚集区。鼓励依法合规开展数字金融创新,按照国家规定推进
数字人民币
应用,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绿色金融等金融新业态,完善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数字金融体系,探索开展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保险、担保、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服务。
《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中央商务区条例》(
2022.10.1
)
第十三条 支持三亚中央商务区试行金融改革创新政策,建设金融扩大开放试验区,提升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
支持国际绿色金融认证机构在三亚中央商务区落户,支持在三亚中央商务区的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合规推动数字金融体系建设,以数据融合应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丰富
数字人民币
的应用试点场景和产业生态,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数字人民币。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强化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监管,保障中央商务区金融安全与稳定。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
2023.1.1
)
第三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动数字金融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以数据融合应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数字技术在支付清算、登记托管、征信评级、跨境结算等环节的深度应用,丰富
数字人民币
的应用试点场景和产业生态。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
数字人民币
。
《石家庄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3.12.31
)
第三十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和所在地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推动数字金融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开展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创新,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绿色金融等金融新业态;丰富
数字人民币
的应用场景和产业生态,推动
数字人民币
在生产生活领域的应用。
《吉林省大数据条例》(
2024.1.1
)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部署推动金融领域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金融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
促进数字技术在支付结算、信贷融资、保险业务、征信服务等领域融合应用,发展智能支付、数字化融资等新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
数字人民币
的应用。
加快金融与数字技术融合创新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借助数字技术手段,提供定制化、个性化全生命周期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024.1.1
)
第三十七条 鼓励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立预收款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收款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鼓励运用区块链技术,通过
数字人民币
支付、第三方资金监管、第三方担保、商业保险等方式,为预收款存储、消费、使用提供保障。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2024.2.1
)
第四十五条 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指导下,本市深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提高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度;市地方金融监管、商务等部门鼓励商业银行依托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等基础设施,落实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举措,鼓励跨境贸易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扩大
数字人民币
在对外贸易中的应用。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4.3.1
)
第五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数字化转型,拓展数字支付应用场景,推广移动支付、
数字人民币
、生物识别支付等数字支付手段,促进数字支付方式互联互通。
《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
2024.6.1
)
第九条
支持数字金融、视觉智能、智慧医疗、智慧物流、在线教育、远程办公等数字服务贸易发展。
支持市场主体开展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经纪服务经营,提供知识产权增值服务,为知识产权跨境流转提供支撑。
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支持市场主体开展金融科技应用创新,探索
数字人民币
跨境支付应用。
《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4.7.1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货物、运输工具、场站等物流要素数字化,支持物流枢纽数字化升级,推广仓储数字化管理、车辆货物自动匹配、园区智能调度等技术应用,推动物流园区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丰富
数字人民币
应用场景,促进数字技术在支付清算、登记托管、征信评级、跨境结算等环节的深度应用,推动数字金融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
支持智慧景区和智慧文旅平台建设及运维,普及应用电子地图、线路推荐、语音导览等服务,培育云旅游、云服务等网络体验和消费新模式;支持城市空间利用数字技术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产品。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2024.8.28
)
第二十五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资金境内使用更加便利、设立跨境人民币双向投资基金、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跨境租赁资产交易、人民币境外证券和境外衍生品交易等人民币跨境业务。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品业务。
支持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个人开展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研究开展各类人民币境外投资。
自贸试验区拓展
数字人民币
在供应链金融、跨境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应用场景。
《苏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2024.9.1
)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开展慈善活动。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鼓励捐赠人通过
数字人民币
的方式开展捐赠。鼓励慈善组织开设数字人民币账户,为数字人民币捐赠提供支持。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2024.10.1
)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本市稳妥推进
数字人民币
研发和应用,建设
数字人民币
创新与运营中心等功能性平台,便利
数字人民币
跨境使用,研究
数字人民币
支撑区块链价值体系支付等应用,推动更多项目纳入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
市地方金融、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交通、数据、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推进
数字人民币
应用和推广,创新和丰富
数字人民币
应用场景。
《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4.12.1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发展数字金融,推进数字金融科技创新,促进数字技术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金融管理等领域的深度应用,推进数字金融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
省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构建国际化数字金融服务体系,探索开展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担保、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推进
数字人民币
的应用和国际合作,推动跨境支付大数据应用,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资金自由便利流动。
支持依法引进境外电子支付机构,探索开展跨境数字身份互认。鼓励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者研究国际先进的电子支付标准。
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提供跨境资金结算服务,为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企业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
《济南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5.1.1
)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完善数字金融产业链条,推进大数据、区块链、智能金融等数字金融企业集聚发展,建设数字金融培育孵化载体,拓宽
数字人民币
应用场景,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提升数字金融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5.1.1
)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向市场主体发放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健全电子证照库,归集有关部门核发的电子证照。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业务系统与电子证照库对接,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不得以申请人未提供纸质证照为由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数字化转型,拓展数字支付应用场景,推广移动支付、
数字人民币
、生物识别支付等数字支付手段,促进数字支付
方式互联互通。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运用区块链赋能电子单证应用若干规定》(
2025.1.1
)
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
数字人民币
系统接入区块链基础设施,推动在电子单证存证、计价、支付、结算、投融资等应用场景中使用数字人民币。
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指南(
2023
年
5
月修订版)》
第六章
数字人民币业务
第八十六条
本业务支持市场参与者使用数字人民币进行清算结算。
第八十七条
交易商在参与数字人民币清算结算前,需开立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与支持使用该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参与本业务的现货清算成员签订协议。
第八十八条
交易商在参与数字人民币清算结算时,应确保其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中资金足额、相关资金收付不超过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限额,避免因资金不足或资金收付超限造成结算失败。
第八十九条
参与数字人民币清算结算的现货清算成员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数字人民币指定运营机构需提供其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非指定运营机构需提供与指定运营机构签署的合作接入数字人民币互联互通平台服务协议复印件;通过集中接入机构代理接入数字人民币互联互通平台的机构需提供与集中接入机构签署的代理接入数字人民币互联互通平台服务协议复印件。
(二)清算业务协议补充协议。
第九十条
参与数字人民币清算结算的现货清算成员为交易商开立用于存放交易商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收定金、结算资金及相关款项的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确保内部业务和系统可适配数字人民币清算结算要求,支持通过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与相关交易商进行交易保证金、交收定金、结算资金、费用及相关款项的结算。
第九十一条
全额清算模式下,交易商参与数字人民币清算结算的,资金冻结成功后,上海清算所将货款资金冻结成功信息发送现货平台,现货平台基于交易商授权发送货款结算指令,上海清算所向相关现货清算成员发送付款通知,由相关现货清算成员完成买卖双方交易商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的资金结算,及时、足额扣收买方应付资金并支付卖方应收资金,现货平台实时完成交易标的过户或告知交易商完成交易标的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