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龙岩市场监管
龙岩市场监管是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权威信息新媒体平台,是服务企业、公众的便捷平台。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财宝宝  ·  看起来,我家婆姨好温油啊-202502082 ... ·  2 天前  
记忆承载3  ·  房地产价格与你的关系,远大于和地方的关系 ·  2 天前  
财宝宝  ·  回顾一下春节-20250207221212 ·  3 天前  
财宝宝  ·  如果还不起月供了怎么办? ...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龙岩市场监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网络交易典型案例(第二批)

龙岩市场监管  · 公众号  ·  · 2024-12-17 17:18

正文





2024年以来,为深入实施“九大工程”,积极发挥市场监管“工具箱”作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网络交易监管执法,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未履行法定义务、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网络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我省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现公布2024年第二批网络交易典型案例。


一、漳州市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案

基本案情: 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网络交易监管过程中,发现某微信小程序从事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服务,但小程序内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公示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信息。为此,2024年5月,漳州市芗城区市场监管局向该微信小程序认证主体当事人“漳州市芗城区某店”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相关问题。经过“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公捷在线取证平台”取证,发现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有效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公示证照信息。到2024年5月底,依然存在多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信息的情况。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某自然人网店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函,前往当事人某自然人网店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使用手机APP,搜索当事人开设的某电商平台店铺(店铺名称:某奢品汇)页面,发现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7月起在某电商平台以“某奢品汇”为名称开设店铺,从事箱包零售业务。该店铺的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因此符合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但是,自店铺运营以来,当事人并未公示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自我声明、实际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024年3月,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上杭县某美容馆开展网络经营未上传许可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龙岩市上杭县市场监管局在对美容行业进行专项整治时,发现当事人上杭县某美容馆在某电商平台上开展网络经营美容服务,但未上传其卫生许可证信息。执法人员于当月对此进行了查阅,并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10月29日前上传卫生许可证信息或停止电子商务行为。虽然当事人在10月30日停止了电子商务活动,但在2024年4月的再次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已重新在某电商平台上开展网络经营,且仍未上传卫生许可证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开展网络经营未上传许可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2024年8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龙岩市上杭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厦门市思明区某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行为案

基本案情: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厦门市思明区某餐饮店在某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某小碗菜”网店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不实。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利用他人已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通过微信委托他人,以50元的费用,使用“PS”技术将照片上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替换为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后,上传至某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对外公示。自2023年11起至2024年1月,该店在未取得合法许可的情况下共获得收入63336.6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当事人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小规模经营形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超过三个月,且在此期间未出现与之相关的食品安全方面的负面事件,符合《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分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2条减轻处罚的条件。2024年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厦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虚假交易方式作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厦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提升其在某电商平台上“某保健品专营店”的竞争力,自2019年8月起,根据副总经理洪某某通过网络搜索到的QQ联系信息,在某网上充值,并按照销售产品链接下单,标明刷单金额和数量。某网会自动生成虚拟的订单物流号,并将其返回给当事人输入“某保健品专营店”后台,完成虚假发货,从而构成虚假交易订单。通过这一方式,该网店迅速提高了产品销量,获取了市场竞争优势。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共计向刷单总代理支付了74万元用于刷单,单价在0.3元到0.5元之间,刷单总数约148万单。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以虚假交易方式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2024年6月,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福建省安溪某茶业有限公司从事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泉州市安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福建省安溪某茶业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刷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经查,自2021年起,当事人通过网络渠道找到专门帮企业刷单的第三方(又称“主持”)组织刷手给当事人的网店进行刷单,刷手在“主持”的安排下向当事人的网店下单购买产品并支付货款,“主持”报给当事人订单号后,由当事人负责发空包或者发小礼品,刷手确认收货并给予产品好评后,货款到达当事人账户,当事人再把货款和佣金支付给“主持”,佣金为每单3-6元不等。当事人通过虚构交易来提升网店产品的销售量和用户评价,欺骗、误导了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采取刷单方式虚构其网店交易情况,来提升网店产品的销售量和用户评价的行为, 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市安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大田县某网店利用明星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三明市大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当事人大田县某网店涉嫌不正当竞争线索。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在自己的网店上架了一款标称为“2023春季周雨彤明星同款黑色毛衣女新款法式小众v领polo针织”的毛衣,事实上,当事人销售的前述商品并无周雨彤的授权,宣传语中所谓“周雨彤明星同款”系当事人从其他网络卖家处所复制,为吸引顾客而自行添加以达到销售商品的目的。该网店的商品外包装和标牌上并无“周雨彤”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利用明星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三明市大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长泰区某副食品店违法销售“特供酒”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特供酒”相关转办线索,对当事人长泰县某副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厦门高粱王酒”包装、标签和标示上均未出现“特供酒”字样。然而,在当事人经营的某电商平台网店“厦门旅游某特产”的网络销售页面上,却发现一段商品宣传介绍视频中标明了“厦门市政招待用酒”,相关广告费992.15元。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