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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燃藜·金华中院|指示性使用他人未经使用弱显著性的商标属于合理使用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4-03 17:52

正文

本案为2016年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候选案件之一

裁判要旨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对于实现商标法竞争性利益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其行为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诚实信用和善意是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石;利益平衡是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落脚点。对于合理使用抗辩的判断方法应在结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综合考虑使用目的、使用状态、使用效果的基础上展开。被诉侵权行为人的使用行为是否会实质性妨碍商标权人权利的正常行使,引起一般消费者对于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并造成权利人合法利益受损是界定商标合理使用的客观标准。


——浙江高院“知之汇”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2016)浙0702民初1637号
二审案号(2016)浙07民终2706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议庭

陈荣飞、楼晋、 应帅

书记员蒋丹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环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洲际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2016年8月11日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环讯电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7民终2706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环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志毅,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孝敏,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洲际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官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建强,浙江纬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康市环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讯电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洲际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品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环讯电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毅、被上诉人洲际品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官禄及委托代理人程建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环讯电商公司起诉称:洲际品牌公司原名为永康市京华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2015年6月29日进行变更。第三人永康市毕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索网络公司)于2010年5月2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2类,有效期为201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6日止。环讯电商公司于2009年11月6日创设www.chinamendu.com网站,后于2012年5月6日自毕索网络公司处受让“”商标,使用至今,在行业内已享有极高的声誉。2013年,环讯电商公司发现洲际品牌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站名设定为“门都网”、“门都官方网”,大肆使用,使同行及用户产生误认、混淆,并导致其经济损失近300万元,同时极大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认为,洲际品牌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门都网”文字的行为侵害了 “”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诉请法院判令洲际品牌公司:1.立即在www.menducn.com网站、网站客户端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门都网”文字,并停止使用menducn.com域名;2.在永康日报、金华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内容以法院审核为准),以消除不良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4.赔偿为实现上述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损失11790元;5.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洲际品牌公司答辩称:其设立的“中国门都官方网”是合法有效的,不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1.“中国门都官方网”的来源。永康市人民经过20多年的努力,形成了全国独一无二的门业产业基地,在门的规模、产量、质量、品牌等方面,全国其他地方均无法与其比拟。2009年9月,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授予永康市“中国门都”称号,这是永康人民通过几十年努力而取得的一块金字招牌,是属于永康全体人民的宝贵财富。“中国门都”也成为永康的一个特定化名称,“中国门都”属于永康,永康就是“中国门都”。为进一步扩大中国门都影响力,为永康门业提供更好的平台,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永康市科学技术协会发起,决定成立“中国门都网”网站,网址为www.menducn.com,同时授权其负责运营,管理。后洲际品牌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一步扩大了“中国门都”和中国门都官方网站在全世界的影响力,现已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2.本案“”商标来源。永康成为“中国门都”后,毕索网络公司以傍“中国门都”影响力为目的,恶意注册了“”商标,其根本不是为了区别服务的来源而申请该商标。“中国门都”,作为永康市门类行业总称的这块金字招牌,显著性非常高,相反作为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则非常低,即作为商标使用的价值非常低。另外,环讯电商公司从未使用过此商标,其主要是作为网站域名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鉴于“”是恶意注册的商标,其已着手启动撤销程序。3.双方之间存在商业利益的冲突,并非源于商标是否侵权,而是因环讯电商公司设立“中国门都网www.chinamendu.com”与其设立的“中国门都官方网www.menducn.com”竞争共存。而因洲际品牌公司具有不可替代的官方背景、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强大的品牌效应使原告可望而不可及。于是,环讯电商公司想利用其毫无价值的“”商标阻碍洲际品牌公司合法使用“中国门都官方网”的权利,达到其不正当竞争的非法的商业目的,环讯电商公司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4.洲际品牌公司是否侵害涉案商标权。其使用的“中国门都网”、“中国门都官方网”与涉案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更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中国门都”是一个整体概念,是中国权威部门授予并已成为永康市一个特定化的称号,洲际品牌公司在其官网首页,对“中国门都官方网”主办协办单位进行了提示性说明,相关公众不可能误认该官网与涉案商标权有关联性。洲际品牌公司使用该域名是合法的,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侵害其商标权。综上,请求驳回环讯电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0年5月27日,毕索网络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2011年6月7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该第8336937号“”商标,有效期限为201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的安装;计算机编程;网络服务器的出租;计算机程序复制;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系统分析。2012年5月6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第8336937号“”文字商标转让给环讯电商公司。

环讯电商公司向浙江省永康市公证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2016年1月15日,公证员确认该处联网计算机联网、核对时间、清空缓存中的网页文件及已访问过的网页记录后,环讯电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景荣在电脑上进行如下操作:一、在桌面新建一个word文档,命名为“环讯”,将页边距方向设置为横向后插入页码;二、打开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menducn.com,按回车键,进入页面后,按键盘上的“印屏幕PrtScn系统SysRq”键,打开“环讯”word文档,并“粘贴”,结果见附1页;三、实时打印“环讯”word文档;四、关闭、退出。同日,方景荣在该处联网计算机上进行如下操作:一、在桌面新建一个word文档,命名为“环讯2”,将页边距方向设置为横向后插入页码;二、打开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miitban.gov.cn,按回车键,进入页面后,按键盘上的“印屏幕PrtScn系统SysRq”键,打开“环讯2”word文档,并“粘贴”,结果见附1页;三、拖动页面右侧滚动务至页面底部,按方法一进行截屏,结果见附2页;四、点击当前页面中的“公共查询”,进入页面后,按方法一进行截屏,结果见附3页;五、点击当前页面中的“备案查询”下的“备案信息查询”,进入页面后,按方法一进行截屏,结果见附4页;六、在当前页面中“网站域名”一栏输入“menducn.com”,按方法一进行截屏,结果见附5页;七、点击当前页面中的“获取验证码”,待页面中显示验证码“J657N6”后,并在“输入验证码”一栏输入该验证码,按方法一进行截屏,结果见附6页;八、点击当前页面中的“提交”,进入页面后,按方法一进行截屏,结果见附7页;九、点击当前页面中的“详细”,进入页面后,按方法一进行截屏,结果见附8页;十、在随后显示的页面中输入验证码,并点“确定”,显示页面后,按方法一进行截屏,结果见附后第9页;十一、实时打印“环讯2”word文档;十二、关闭、退出。公证员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环讯电商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1790元。


洲际品牌公司在www.menducn.com网站上“中国门都官方网”作为网页名称,并在网站公告中心使用“中国门都网(官方)”、“中国门都官网”文字;点击该网页链接后进入浙江美凯门业有限公司、永康市华圣室内门厂、浙江鑫尔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君福工贸有限公司等公司页面时,页面下方显示“技术支持:中国门都网”。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网页右上方采用“中国门都官方网”作为网站名称,点击网页链接进入相关页面后,显示有“中国门都网(官方)”、“中国门都官网”字样。环讯电商公司主张涉案商标为“”,采用艺术字体,洲际品牌公司使用的为宋体“门都网”字样,两者在主要文字“门都网”是相同的,被告使用的“官方”、“官”等文字无独立含义,“门都网”系核心辨识部分,洲际品牌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庭审中,洲际品牌公司确认被诉侵权网页系其运营管理。环讯电商公司明确其要求停止侵权具体指的是停止在被诉侵权网页中使用“门都网”文字,停止使用menducn.com的域名,并在相关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中停止使用“门都网”文字的行为。


另查明,2009年9月11日,永康市被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授予“中国门都”荣誉称号,相关媒体报纸均对此事进行了报道。9月26日,在永康举行的中国五金国际博览会上,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向永康市政府授予了“中国门都”牌匾。环讯电商公司对此事实亦表示知情。2010年7月8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决定创办“中国门都网”作为中国门业行业官方网站,并委托永康市名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网站的筹建及运营管理。2010年9月7日,中国门都网www.menducn.com投入运营。永康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同意成为该网站主办单位。2010年12月11日,永康市名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永康市京华传媒有限公司负责网站的建设运营工作。2012年12月24日,永康市京华传媒有限公司变更为永康市京华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2015年6月29日,该公司变更为洲际品牌公司。


环讯电商公司对“”商标的使用方式为:在www.chinamendu.com网页右上方图片中标注“中国门都网”,在该网站简介中标注:“选好门,上门都-中国门都网汇聚中国各类门业品牌供应商”,网站末页最下方标注:中国门都网声明: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和复制中国门都网的任何企业信息及音视频资料。上述“门都网”文字的使用均未采用核准注册的艺术字体。庭审中,环讯电商公司确认,商标的使用除上述网页外,无其它方式。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注册号为第8336937号“”商标,目前在法律保护期限内。环讯电商公司依法对上述注册商标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洲际品牌公司在被诉侵权网页上使用了“门都网”文字,具体是指“中国门都官方网”、“中国门都网(官方)”、“中国门都官网”的表述中使用了“门都网”文字。其中“网”字系对其实际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文字、图片等实现对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服务方式进行的说明,无特殊含义。本案的争议焦点:洲际品牌公司对“门都”文字的使用,是否构成正当使用而成立侵权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009年,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授予永康市“中国门都”荣誉称号后,该行业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发文表彰此事;其后,在永康市举行的全国五金博览会上郑重向永康市政府授匾,相关媒体报纸均对此进行披露。永康市因其独特的门产业区域经济特性、超高的门产业品牌市场占有率,享有独一无二的“中国门都”荣誉,“中国门都”已与永康市这一县级地名产生特定关联,在五金建筑行业,其具有唯一的地理位置指向性,系该领域人员约定俗成的称谓及消费者的普遍认知。环讯电商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以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合理方式善意使用“门都”文字。


一、洲际品牌公司并未单独使用“门都”文字,而是与“中国”固定联结使用,系对“中国门都”的完整引用,另组合使用“官方”、“官”、“网”文字,且其使用的文字字体、大小、颜色一致,并无突出使用。洲际品牌公司在网页中使用“中国门都”,系对其产品产地作出的描述性说明,反映产品的特点,该行为不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自永康市被授予“中国门都”荣誉后,有多家采用“中国门都”作为名称的相类似网站出现,洲际品牌公司运营由中国建筑金属行业协会授权、由永康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具有一定官方公益性质的“中国门都网”,在知晓上述多家类似网站共存的情节后,强调自身官方背景,在网站名称及相关简介上均加标“官方”、“官”文字,意在与他人网站相区分,恰说明其并不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三、洲际品牌公司网站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在政府组织下主办五金博览会、大型记录片开机等一系列大型宣传活动,通过长期对“中国门都官方网”网站的管理呵护,建立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具有一定规模,已与网站建立较固定的一一对应关系。其使用“门都”文字的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系叙述性描述其网页企业的地域来源,系对“门都”文字的正当使用,并不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此外,环讯电商公司作为地处永康市的企业,在明知永康市被授予“中国门都”荣誉称号后,申请注册了“”商标,该行为难谓正当;核准注册上述“”商标后,却并未在任何网页及宣传中使用商标局核准的 “”(艺术字)商标以区分其服务的来源,而是采取华文中宋字体“门都网”(华文中宋)或“门都网”(宋体)在网页中与“中国”结合使用,其本身并未规范使用商标,该行为不值得提倡,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亦因此缩限。根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商标注册系用以区分其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但不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亦不能妨碍他人对公共资源的利用。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环讯电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76元,依法减半收取2238元,由环讯电商公司负担(已预交)。


上诉人诉称


一审宣判后,环讯电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中国门都”荣誉称号与“门都网”商标使用有本质的区别。首先,“中国门都”荣誉是因门类制造企业集聚永康,而使永康得“中国门都”美誉,永康门企是共享该荣誉的主体,而上诉人虽为永康公司,但并非门业企业,且“中国门都”非商标,故不存在搭便车之说。“门都网”商标是为门业企业提供互联网服务,属于服务领域,为区分其他同领域服务企业而设立的有商标意义的“门都网”标识,有显著性,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其次,一审法院将“门都网”拆成“门都”、“网”,将其中的门都与荣誉称号的“中国门都”中的“门都”使用进行正当性的认证,显然是错误的。“门都网”是文字结合体,不宜拆分,是整体作为商标标识的,有其显著特征,让相关公众认识到上诉人是做门的互联网服务的,让相关经营者和客户区分不同的服务来源。第三,“中国门都”使用并非必然侵害上诉人的商标权,而是被上诉人对“中国门都官方网”、“中国门都网(官方)”、“中国门都官网”、“中国门都网”表述中使用“门都网”文字才侵害上诉人专有使用权,上诉人并没有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门都”的行为和权利。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营范围相同,都服务于永康及附近县市门企,系同业竞争者,被上诉人更应该履行避开上诉人使用“门都网”商标谨慎注意义务。被上诉人使用与“门都网”等同或近似文字,将误导相关经营者和客户,使他们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服务混淆,客观上也使相关客户难以区分,特别是被上诉人使用“官方”字眼,使相关公众进一步认为被上诉人是真正的“门都网”商标使用人,淡化上诉人“门都网”注册商标,使上诉人使用“门都网”商标造成损失。三、将上诉人注册商标“门都网”文字注册为被上诉人域名中文网站名称使用,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创建和维护网站、搜索引擎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要求被上诉人:1.立即停止在www.menducn.com网站、网站客户端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门都网”文字,并停止使用www.menducn.com域名;2.在永康日报、金华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内容以法院审核为准),以消除不良影响;3.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20万元;4.赔偿上诉人为实现上述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损失11790元;5. 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洲际品牌公司答辩称:1、其登记的中国门都网网站与上诉人商标门都网是不相同也不相似,上诉人商标门都网采用艺术字体,而其是采用宋体,相关公众是容易区别的。中国门都是固定词汇,是永康的别称。网站里面突出使用是经过政府授权建立网站,官方也突出了与其他网站的区分,所以两者区别是明显的,相关公众不会混淆。2、被上诉人受让商标后,并没有在任何网站采用艺术字体进行使用,商标不具有显著性。门都网商标注册类别是第42类,从类别看并不是上诉人所称的互联网使用类别。3、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其门都网中的网字有特殊含义,其与门都结合让相关公众认识到上诉人做互联网服务的。上诉人的主观目的是用永康形成的门都名气与网字结合后达到让别人区分其是作互联网服务的,并不是通过服务来突出商标显著性,所以上诉人与商标的原始意义是相违背的。域名当中被上诉人使用了官方字眼,使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使用menducn.com域名是不合理,两者根本不相同也不近似,上诉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维持原审。


举证质证


上诉人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网站的网页打印件、中国门都宣传册、扑克牌,证明“门都”并非特指永康,以及上诉人使用涉案商标和门都网宣传投入事实。


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诉人使用涉案商标是在一审之后,且上述证据恰恰可以证明“中国门都”特指永康。


被上诉人洲际品牌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以下证据:


1.上诉人申请商标的表格(来源于中国商标网网络打印件),证明上诉人申请商标目的是傍名牌,不是为了真实意义上使用商标。

2.明信片、邮册,证明其对中国门都官方网进行宣传的情况。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刚好引证了被上诉人侵权事实,中国门都官方网构成侵权近似。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对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应予以采纳,至于证明目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中国门都”特指永康。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采纳;证据2,上诉人对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应予以采纳。


经审理,二审中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环讯电商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以及洲际品牌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在于被上诉人洲际品牌公司使用的www.menducn.com域名以及网站上使用“中国门都官方网”、“中国门都网(官方)”、“中国门都官网”是否侵害了上诉人享有的第8336937号“”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8336937号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是2010年5月27日,于2011年6月7日核准注册。而被上诉人的www.menducn.com域名,在2010年9月7日已投入运营,其使用在涉案注册商标生效之前,故被上诉人洲际品牌公司使用的www.menducn.com域名并未侵害第83369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至于被上诉人洲际品牌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中国门都官方网”、“中国门都网(官方)”、“中国门都官网”的行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环讯电商公司申请的“”商标,“门都”并非其臆造,其作为商标名称缺乏固有的显著性,且上诉人亦承认在原审起诉之前并未使用“”商标,“”商标并未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另外,从双方提供的证据看,浙江省永康市于2009年9月11日被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授予“中国门都”荣誉称号,同年9月26日,在永康举行的中国五金国际博览会上,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向永康市政府授予了“中国门都”牌匾,因此,“中国门都”指向的是浙江省永康市,而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其在网站上使用“中国门都官方网”、“中国门都网(官方)”、“中国门都官网”等字样,系对其产品产地的说明,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误认为与上诉人的涉案注册商标有关联,对其来源产生混淆,故被上诉人在其网站上使用“中国门都官方网”、“中国门都网(官方)”、“中国门都官网”的行为,亦未侵害第8336937号“”商标专用权。


裁判结果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环讯电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76元,由上诉人永康市环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荣 飞

审    判   员   楼      晋

代理审判员   应      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代 书 记 员   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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