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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业主:请不要把公共区域当自己家,伤害屡发生,源于堆杂物!

物业管理资讯平台  · 公众号  · 物业  · 2024-12-02 20:58

正文

楼道堆杂物是违法行为

违反了《民法典》《消防法》等

一旦出事

要承担法律责任

楼道堆杂物

实则是自私

多占一平方又如何?


一封来自楼梯间的求救信







亲爱的业主:


您好!我是您的老朋友——楼梯间,作为楼梯间,每天清晨我目送您去上班,每天傍晚我迎接您的归来。虽然我并不起眼,但相信您对我并不陌生。


还记得我们初次见面的时候吗?那时的您刚刚搬到新居,对生活满怀憧憬。那时的我墙面整洁,空间宽敞


我们都憧憬岁月静好,我们相敬如宾,和谐相处。


慢慢的,您开始变得忙碌了,而我变得拥挤了,我变成了储藏间,我的身边聚集了花盆、鞋架、快递盒子、垃圾袋子、电动车等等,您不再像以前一样对我微笑了,您在路过我的时候踮起脚尖躲避,好似看一个脏东西一样,眉头紧皱。


本质上分析,
还是您自私!
可以放在屋内呀!



麻烦您帮我把身上的杂物清理干净,帮我回到最美的样子,我不想成为您通往生存路上的绊脚石,我不想阻碍您逃生前进的脚步。让我们彼此爱护对方好吗?


我们共同拥有一个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伤害屡发生,源于堆杂物







01


2013年4月,北京一小区楼道起火,纪某从5楼窗户跳下,不幸坠楼身亡。此次着火原因正是同楼层的蔡某在楼道堆放的浴霸和纸板箱引起。


02


2014年8月12日上午,如东县某小区2号楼3单元505室的16岁少女姗姗,因邻居业主在楼梯间堆放杂物、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导致烧伤,致十级伤残。


03


2016年7月22日12时,阜南县某小区A栋三单元发生火灾,烧损电瓶车、杂物等,并造成居住在该单元3A室的住户马某死亡。


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电瓶车电线短路引燃可燃物着火。医院诊断证明书确认:马某为呼吸道烧伤、重度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04


2018年1月19日晚,四川资阳市雁江区一小区1楼楼道内杂物起火,整个民房为7层。消防出动7辆消防车、35人赶到现场将火扑灭,并疏散出24名被困人员。火灾造成8人受伤。


05


2021年7月15号上午,在瘦西湖福苑小区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3岁的女童因家中无人,竟通过攀爬楼道杂物到十楼窗户口,不幸坠楼身亡。


孩子父亲认为,孩子之死与楼道邻居堆放的杂物脱不开干系。原来,孩子是从公共楼道的窗户爬出去坠亡的,而一米多高的窗台旁,则摆放着邻居家的缝纫机、凳子以及一辆自行车。


06


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西安市小区大厅、过道、楼梯间杂物着火,浓烟顺着楼道蔓延至楼上,夺走了5人的生命。


······


楼道杂物多,危害可不小 







01

楼道堆物隐患多,你堆我放不应该



02

家居安全有标准,通道清洁且畅通



03

狭窄脏乱易失火,火灾发生难逃生



04

随手一放成隐患,影响环境和卫生





亲爱的业主,


电动车停放充电一定要注意!


电动车切勿进楼入户
更不能彻夜充电!
电动车电池
一旦在室内故障自燃
火灾蔓延迅速
极易导致人员被困而无法逃生
造成人员伤亡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业主请对房间外围进行自查,

清理楼道内、安全步梯、
管道井、阳台等位置的全部个人物品,
确保楼内消防安全;
当物业对您的杂物进行清理时,
万望配合,
营造安全氛围,

物业没有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