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总的来说,我的经验研究还是以定性研究方法为主。当然,自己也做过相关研究,从数据分析中发现问题。所以,这里还想讲讲经验研究和实证研究、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的一些问题。
很多时候,大家会把经验研究和实证研究混同使用。但严格来讲,实证研究是科学主义的,比如假设验证,你要保持中立,要主客两分,要严格地确定样本的代表性。由于我们在座的同学特别是法科同学,多数没有受到科学训练,大部分不太可能做实证的传统研究,而是做定性研究,因为实证的趋势是做定量。所以,大家也应该去学习定量的东西。
就目前来看,我的偏好慢慢地有点阐释的味道。这实际上是从格尔茨那条路过来的,就是坚持主客不分,我们就到那个地方,我们参与观察,我们理解它,我们也会通过它理解我自己,我也不会把它作为一个客观的研究对象。
有的同学可能会讲,你看到东西,你把它写出来,但这写出来的不一定是真相。可以这样来看,因为我们是写文化,这个写本身要包含我们作为研究者本身的理解,是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相互交流的过程,最后呈现出来的东西,比如一项民俗,不一定就是真实的,因为不是拍纪录片,而是要进行重新的书写。所以,我们这个经验研究可能需要做的一部分工作,就是往阐释的那个方向去做,就是格尔茨的传统。
当然,布洛维在他的《公共社会学》书里面,提到拓展个案研究法(extended case study),[朱晓阳也专门利用延伸个案去做他的小村研究。布洛维提出一个折中的办法,他说,因为实证研究完全是中立的,原先是把这个对象客观化,还要求这个样本的代表性,而阐释的这个传统又强调主客不分,你很难看出哪个是你获得的真实信息,所以他就提出了“反思性科学”。所谓“反思性科学”,其实就是对于阐释研究的问题进行修正,因为阐释研究可能会受到外界的影响,因此,他把阐释传统中的研究不足加以修正,这样的话才可以与实证研究相抗衡。
归纳来说,学术研究中,存在两个不同的传统,一种是阐释的传统,一种是实证的传统。但不管怎么讲,一个好的研究,不管是阐释的研究(interpretation),还是实证的研究(explanation),这两种研究其实都是要去解释一个事件,一个问题的因果关系。所以,对于做法律的经验研究的人来说,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文本,而要考察文本背后的因果关系。
一个好的研究是真正能够把这个因果关系呈现出来的研究,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怎么样去呈现这种因果关系,只是传统的法律社会学是很难做到的。所以,需要将法律社会学拓展到法律和社会科学,或称社科法学。这是用社会科学的方法或者是说用跨学科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这就需要把人类学的、经济学、认知科学的研究传统都加以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用这样的多学科的研究来解释因果关系,才是将来法学研究的走向。
对于这个大时代而言,我们都是小人物,能够做的事情非常有限。但大家只要秉持着相同的学术兴趣和爱好,一起努力一定能够做成一份大事业出来。这就像在人类学里面经常提到的民族志研究方法。我们每个人都去做民族志,虽然一个人只能做一个民族志,但是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地方去做不同的民族志,累积起来,就可以在整体上呈现出中国的经验研究。我认为这是可以做到的。通过无数人去做民族志,把中国的经验呈现出来,就能够做成“中国”的社会科学,而不是“在中国”的(西方)社会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