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百里者半于九十,正义的实现,往往也需要最后一公里的延伸。
文 |
郑学磊
来源 |
皖言婉语
的法律博客
人,常有从自我出发的潜意识,比如,我就认为2010年毕业后的这几年是中国法治发展最为汹涌澎湃的几年,待未来回想时,这也应是法治的“峥嵘岁月”。作为职场小白的法律人,我也有幸成为这时代洪流中的一员,经历着法治体系建成大潮、司法体制改革大潮、反腐败大潮、监察制度改革大潮。
大风起兮云飞扬,大潮来临同样能搅动海域,作为大海中的一滴,作为时代的一份子,时而为大潮涌起欢欣鼓舞,也时而因不见预想的大潮之势忧心忡忡,在潮起潮落、前浪后浪之间体验着心绪的起伏变幻。在这一时期的潮流中,我不曾扮演弄潮儿的角色,更多的是适应和成长。
在潮水中寻找栖息之地,汲取养分,这其中最让我感触的则是一些折射法治的细微点滴,而这些,或多或少,成就了我现在法律人的模样。
行百里者半于九十,正义的实现,往往也需要最后一公里的延伸。
否则,即便在现代法治背景下,缘何依然存在一些冤假错案?原因之一则是粗放式执法对最后一公里的丢弃。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的一个醉驾案件,一直令我印象深刻,也时常警示自己是否在执法一线延伸了最后一公里。案情很简单,派出所民警因案出警时,碰到一个村民酒后驾驶摩托车起步离去,随即将其拦下,经血液酒精测定,达到醉酒标准,于是予以立案,后以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虽然属于醉酒后驾驶,但可能并未驶入公共道路,在这一点上也与公安的侦查人员产生明显分歧,后在承办检察官的要求下,两方共同到现场察看。
原来案发地点在城乡结合部的一个村庄,前后两排人家,之间既是后排人家的开放院子,也能够为他人横向通行,本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9条规定的非道路范围,而在这样的路段即便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也不能以刑法进行评价。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对“公共道路”的关注和理解问题,而问题的解决乃至恰当的法律评价,则依赖于深入现场,多一层“麻烦”的实地察看,对待执法最后一公里的重视。
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如何,反映了怎样的法治状况和文明程度。
在封建社会究问式的断案模式下,有罪推定理念视犯罪嫌疑人为罪犯。也许受此影响,初中时在电视上看到发生在身边的一起杀人案件的报道时,对于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称呼甚为不解,因为那时我的观念中,他就是一个杀了人的犯人。而在现代法治理念成长中的我,在汲取的法律知识中,被深深植入了无罪推定原则,这种意识甚至一度成为侦查工作中的思维障碍,由此可见一斑。
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是司法理念中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态度,是内在的,也是根本的。
此外,还有外在的表现形式,有的是嫉恶如仇,有的是淳淳告诫,有的是刑讯逼供,也有的是怜悯同情。
记得一起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是一个身型佝偻偏瘦、腿部有残疾、上了年纪的男性,杵着一根拐杖,行走时也较为缓慢,看起来是一副老实人的模样,但他是一个来自外地的,以盗窃为生的人,他独自生活,经济困难。在面对这样一个犯罪嫌疑人时,案件承办人的举动,一直影响着我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也让我意识到身为执法者还需要拥有的一份品质。承办人对那个犯罪嫌疑人的境况甚为同情,在案件办理中,对他的行为进行了耐心的批评教育,像是对待多年的同乡,也像是对待犯了错的家人,不是形式上的,而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具有感染力的真诚。
因为犯罪嫌疑人行动不便,且家住外地,因涉案事项需多次往返,承办人也是极力协调接送,并自己私人给予一定财物帮助。我想,在那些时刻,作为犯罪嫌疑人,他的心里应该也是温暖的,也会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感到怯辱。这何尝不是一种犯罪矫正呢!
虽然对待犯罪,我们应嫉恶如仇,切不可无底线地过度宽容,但如果缺乏这种举动背后的意识,我们会不会无所顾忌地有罪推定,会不会视人为刍狗般地刑讯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