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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明:明代海商与海上秩序|文史知识

文史知识  · 公众号  · 历史  · 2017-08-02 11:55

正文

明代海商与海上秩序


明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建国伊始就遭遇到来自海上外来势力(史称倭寇)侵扰的王朝,外来侵扰破坏了海上秩序,对明朝海洋政策的制订和实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影响。


一    海商与明初海上秩序


明朝建立伊始,始自元末的海上战火——倭寇对于沿海地区侵扰的报告纷至沓来,海上秩序的恢复是摆在明朝统治者面前的当务之急。海商,是指从事海上商业贸易的商人。当时海商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方国珍,他祖籍台州黄岩,世代从事泛海贩盐生意。元末至正八年(1348),有人告发他与海盗结交,方国珍兄弟杀死仇人逃至海中,招集数千人进行海盗活动,抢劫皇粮、中断海上交通线等。元末接受招安后,仍时叛时降。朱元璋军事力量达于浙江后,方国珍表面上要献出所占温州、台州、庆元(宁波)之地,但暗地与元朝以及福建割据势力陈友定联系,打造船只,准备逃亡。1367年,在朱元璋大军攻击下,方国珍从庆元逃入海中。后虽战败降明,但馀部仍在沿海一带从事海盗活动,直接影响了海上秩序的建立。对于明王朝来说,倭寇侵扰是元朝的遗留问题,沿海海盗问题也是元朝的遗存问题,如何全面控制海上局面,重建海上秩序,阻断外部侵扰与国内不稳定因素——海盗的联系?由此,明朝朝贡贸易与海禁政策联袂出台了。从此,无论是海防还是海上贸易,明朝全面垄断海上事务,担负全面维护海上秩序的使命。

 

海洋政策是国家以海外国家关系、海上贸易为对象制定的政策,海洋政策的制定与国家利益紧密相连,首先就是国家安全利益。维护国家或者说王朝的统治区域安全,不受外来势力的侵扰,涉及王朝的长治久安,这对统治者来说无疑具有首要的、根本的利益。同时,国家对于海上安全利益的追求,不仅是为了海上的安宁,也为本国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更是为了更好地巩固国家统治。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国家对政治利益的追求,是与经济利益相互联系的;而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其意义不仅限于国家的经济繁荣,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力的增长,国家的安全和政治制度的巩固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自宋元以来,官方海外贸易管理制度已呈现出越来越严密的特点,元朝“官本船”制度出现,“于泉、杭二州立市舶都转运司,造船给本,令人商贩,官有其利七,商有其三”(《元史·卢世荣传》),显示出官方直接参与海外贸易的趋向。明朝国家直接垄断海上贸易,实行朝贡贸易与海禁相结合的海洋政策,通过大规模国家航海行为——郑和七下印度洋,将海上丝绸之路发展到鼎盛阶段,以强盛国力为后盾,维护了南海至印度洋的区域海上秩序;而同时严禁私人出洋从事海上贸易,《大明律》中《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规定:“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拘该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这样,民间海商实际上只能从属于官方朝贡贸易,通过朝贡贸易中的互市交易进行商贸活动,无法发挥主动的作用。


民间的私人贸易互市,这也就是在以往研究中常被忽略的明朝官方管理下的民间海上贸易部分。一般认为,朝贡贸易中不存在民间私人对外贸易,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事实上,朝贡贸易本身也包含着一定的民间海商的对外贸易,原因在于有贡就有市(参明·高宇泰《敬止录·贡市考》)。明人王圻曾言:“凡外夷贡者,我朝皆设市舶司以领之,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互市。” (《续文献通考·市籴考》)其中“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就是指朝贡贸易本身带有互通有无的互市贸易性质。


明朝把朝贡和贸易,或者说外交和通商完全合二为一,形成了其海外贸易政策的鲜明特征,其重要意义就在于国家全面垄断海上事务,朝贡贸易与海禁政策的制定,遂使民间海商完全退居到从属官方朝贡贸易的地位。


但是明朝海商也有在海上贸易中起重要作用的例子。为便于往来朝贡,洪武二十五年(1392),明太祖特赐福建三十六姓善操舟者与琉球国,这些海商对于琉球国崛起发挥了重要作用,由此琉球王国成为东亚和东南亚海上贸易的主要中心之一,成为“以舟楫为万国之津梁,异产至宝,充满十方刹;地灵人物,远扇和夏仁风”之国(参宫城荣昌《琉球の歴史》,琉球国都钟铭文)。


二   明代中国海商与全球化开端


16世纪,全球化从海上拉开了帷幕。全球化将人们带入一个整体发展的海上新时代。从时间上,一般认为全球贸易的开始,是在16世纪以后。但是我们如果以成化、弘治为界,即以15世纪末将明代史分为两个阶段,即明前期与明后期,那么就会看到前后期的经济、社会风貌迥然不同,形成一个明显的分水岭。这一分水岭的出现,包括明代海商由被动到主动走向海外市场,也包括明代海商地位的重要变迁。这要从明代白银货币化说起,应该上溯到全球贸易以前更早的时期。


从明初的禁用金银交易,到白银从非法货币到合法货币,再到流通领域主币的货币化进程,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为不同寻常的现象。由此白银作为主币行用直至1935年,长达500年之久,可以说中国有一个白银时代。重要的是,沿着一条白银货币化—市场扩大发展—与全球连接的道路,明代中国以社会自身发展需求为依托,依靠社会内部的驱动力,拉动了白银的大量流入,并深刻影响了社会的变迁、国家的转型和全球化开端时期中国与全球互动的历史进程,其间海商的作用功莫大焉。


明初白银货币化崛起于市场的萌发,白银经历了自下而上至自上而下的货币化进程。成弘之际(1485-1505),正是明代中国白银货币化由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合流、开始全面铺开的时候。无独有偶,这也是郑和下西洋时代海外物品胡椒、苏木等在皇家府库枯竭之时。白银成为全社会需求的货币,而中国银矿出产有限,海外贸易商品库存殆尽,从此时开始,民间私人海上贸易蓬勃发展的大趋势显现了出来,海上走私猖獗,私人海上贸易蓬勃兴起。作为朝廷重臣,丘浚提出了以白银为上币,批驳了海上贸易招致边患的错误观点,建言开放海禁。


处于全球化开端前后的明代海上贸易,史无前例地经历了从区域化到全球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伴随着中外私人海上贸易萌芽、成长、成熟和最终合法化,官方海上朝贡贸易向民间私人海上贸易的转变过程,这也是中国海商成为海上贸易主体、维护海上秩序主体的转换过程。


事实上,有必要再向前追溯。在大规模史无前例的国家航海行为——郑和下西洋极大扩展了海上丝绸之路的带动作用下,民间私人海上贸易就开始迅速崛起。根据记载,宣德以后东南沿海地区的私人海外贸易就兴盛起来。远航船队刚刚返回,明宣宗即迫不及待地命行在都察院严私通番国之禁,颇能说明问题:“近岁官员军民不知遵守,往往私造海舟,假朝廷干办为名,擅自下番,扰害外夷或诱引为寇,比者已有擒获,各实重罪。尔宜申明前禁,榜谕缘海军民,有犯者许诸人首告,得实者给犯人家资之半,知而不告及军卫有司纵之弗禁者,一体治罪。” (《明宣宗实录》卷一○三“宣德八年七月己未”条)与此同时,福建沿海海商已开始发展起来,漳、泉二州违禁下海者,使明廷不得不“复敕漳州卫同知石宣等严通番之禁”就是证明。到成弘年间,东南沿海地区私人海上贸易已经冲破朝贡贸易与海禁的樊篱,史载“成弘之际,豪门巨室间有乘巨船贸易海外者”;广东市舶太监韦眷“纵党通番”,番禺知县高瑶“发其赃银巨万”;当时广东“有力者则私通番船”已成为相当普遍的现象。福建漳州“盖富家出资,贫人以佣,输中华之产,骋彼远国,易其产物以归,博利可十倍,故民乐之”。在巨大的白银需求推动下,伴随民间私人海外贸易发展,荒野海滨兴起的漳州月港,享有“小苏杭”的盛誉。


至嘉靖初年,即16世纪初,一方面白银货币化基本奠定了作为流通领域的主币态势,白银渗透到整个社会,促使各阶层上上下下产生了对白银的需求。这一巨大的日益增长的白银需求,使当时国内白银储存量以及银矿开采量严重不足的矛盾凸显了出来,需求远过于供给,旧的海外贸易模式——朝贡贸易不能满足需要,向海外的寻求成为必然。另一方面,全球化开端,进入16世纪,西方的武装殖民者,最早是葡萄牙,接着是西班牙、荷兰、英国,相继来到了东方海上,他们采取亦商亦盗的贸易形式,展开对于海上资源的激烈争夺,国际海上贸易呈现新态势——无政府状态与海商兼海盗的海上劫掠成为常态,海上竞争从此进入了白炽化状态。  


在这一历史大背景下,大量白银输入中国,日本和美洲是两大主要来源。中国市场与全球市场以白银为中介紧密联系了起来,海上贸易的发展和大规模海商集团的形成,成为晚明中国社会发展中两个最为显著的特征。


16世纪40年代,伴随白银货币化在流通领域形成主币地位,明代海商迅速向海外拓展,直接促发了日本银矿的大开发。中、葡、日三方面的史料清楚地说明,当时中日白银贸易的巨额利润,吸引了日本、中国、葡萄牙以及东南亚各国人参与,主要组成人员是日本海盗、葡萄牙海盗商人、中国海商兼海盗,史称“倭寇”。为了海上安全,明朝官方与私人海商兼海盗的冲突不可避免。明朝派遣朱纨捣毁了“倭寇”建立在浙江舟山双屿的繁盛国际走私贸易港,而其后朱纨被“通倭”势力参奏,下狱而死。于是“中外摇手不敢言海禁事”,海上秩序荡然无存。明代著名的海商兼海盗王直等人于嘉靖三十五年(1556),“拥众十馀万,寇松江、嘉兴诸郡甚急。破城池,杀县官,声言欲下杭城,取金陵,震于远迩”,这一“嘉靖大倭寇”事件,说明海上的海商兼海盗势力已严重影响了海上贸易秩序,甚至威胁到了明朝统治。


嘉靖“倭寇”危机,暴露了明朝官方应对海上危机的乏力,意味着朝贡贸易走向尾声。最终在调兵遣将平息倭寇以后,明朝海洋政策完成了从以政治为重心到以经济为重心的转折,做出了重大调整。政策转变意味着制度变迁,开启了两种海上贸易模式:一是在福建漳州月港开海,允许中国商民出洋贸易;一是在广东澳门开埠,允许外商入华经营海外贸易。虽然经历了诸多曲折,但是,前者孕育了福建海商合法化及其集团的崛起,到万历末年,“海舶千计,漳、泉颇称富饶”,中国海商集团迅速成长壮大起来,成为17世纪东亚海上贸易的主体;后者孕育了葡萄牙人入居及其经营海上贸易合法化;澳门的兴起和发展,自一开始,就是中国海商与居澳葡萄牙人共同努力的结果,澳门形成广州外港,开辟了多条国际海上贸易航线,海上丝绸之路扩展到全球。两种海上贸易模式预示了晚明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的新格局——东西洋贸易网络正式开创运行。制度变迁导致的海上贸易新模式为民间海商迅速崛起为中国海上力量的主体铺平了道路。


在全球化开端于海上的历史大背景下,以白银需求为引擎,晚明中国国家与社会处于近代转型之中。在获得海上贸易合法化以后,海商经营的海上贸易迅速发展,间接促发了美洲银矿的大开发,海商集团也随之发展壮大起来。内外动因结合,郑氏海商集团应运而生。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和对付西方扩张的需要,维护海上安全的要求变得越来越迫切。郑氏海商集团的快速发展,是在郑芝龙接受明朝招安以后,从游击到总兵,借助明廷给予的名号和权力,他拥兵海上,在官、商、民协力之下,于明末平定了东南海上的各股海盗,整合了海上力量,重建了海上秩序;进而“独有南海之利”,开始了在明清之际垄断东南沿海乃至东亚、东南亚海上贸易的历程。


重要的是,经历了海商兼海盗向明朝海防官将的身份转换之后,郑氏海商集团积极参与了海上秩序的重建,对于迎接西方扩张东来海上势力的竞争态势准备了条件,成为一支足以与“海上马车夫”荷兰相抗衡的海上力量。


明朝灭亡后,郑芝龙等迎接唐王朱聿键建立了南明隆武朝廷,声威显赫。后来郑芝龙降清,其子郑成功于海上起义抗清,锐意拓展海上贸易活动。作为中国海上力量的代表,郑成功在与西方荷兰的海上博弈中胜出,收复台湾,“独霸远东海上”,建立起一个中国与东亚、东南亚各地庞大的海上贸易网络,向外辐射至全球。


结   语


从中国本土角度来看,明代白银货币化,中国社会经济结构变迁,国家与社会转型,中国内部孕育了变革潜流,主动走向海外世界,海商集团应运而生;从全球史的视野来看,全球化始自海上,不能只是强调西方海上作为,而忽视了 17世纪是中国海上贸易发展的黄金时期,当时西方在相当程度上曾受制于中国海商集团。在全球化开端的时候,中国海商适应全球海上发展大势,是海洋上的佼佼者,成为维护海上秩序的主体,更在海上贸易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为全球第一个经济体系的建构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本文刊于《文史知识》2017年第8期“特别关注”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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