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0年11月10日,中国市监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0年12月24日,市监局宣布对阿里巴巴涉嫌“二选一”等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4月10日,靴子终于落地。市监局公告,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销售额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阿里的回复也很简单明确:诚恳接受,坚决服从,洗心革面,重新出发。
从“指南”发布,到阿里被罚,刚好五个月,151天。
这151天,只是一场序幕,一场中国平台经济规范化进程的序幕,也是一场中国反垄断进程的序幕。
反垄断不是简单的劫富济贫
反垄断的核心目的是什么?
先说结论:
反垄断的目的,从来不是简单的劫富济贫,而是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让行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早年反垄断法案基本遵循“大即是罪”的原则,比如1937年联邦政府对美国铝业公司发起的反垄断诉讼来说,法官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就很简单:被告的市场份额超过了90%。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逐渐发现这个逻辑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为对于很多产业来说,规模越大,通常成本越低。而成本越低,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就越高。好的产品和服务,自然而然会占领市场,扩大市占率。如果“大即是罪”,那么企业的产品有竞争力,也便是一种罪;且企业做得越好,产品越有竞争力,罪过就越大,越应该受到惩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对反垄断实际目的的反思,促成了芝加哥学派的诞生。他们认为,判断一家企业是否有罪,应该看它是否影响了行业的经济效率。进而形成了目前各国反垄断法的判定标准。这个标准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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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当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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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妨碍了社会的创新(未来的利益)
回到本节开头的那个问题:反垄断真正要达成的目的是什么?
惩罚巨头么?
当然不是。
因为反垄断的目的,不是打压大公司,而是限制非法竞争,鼓励创新的出现。巨头的产生,是一种很正常的市场选择结果。只有在巨头影响了市场公平,阻碍了行业进步的时候,监管才有必要介入。
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总会有一些技术或商业模式,在经历一段时间的不断发展壮大之后,变成巨无霸,挤占后来者的生态位。
过去的二十年里,
不要说行业的经济效率,甚至是社会的效率,都在过去二十年里,被以阿里为首的一大批互联网企业提高了一大截。
但当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增量市场开始向存量市场转化,这一代成长起来的互联网企业,出于商业公司追求利润的本能,也正在逐渐从“创新开拓”的策略,开始逐渐转向“稳妥守成”。
对于巨头来说,稳妥守成再往下走,很有可能就是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反垄断并不是简单的劫富济贫。
监管的出手,更多的是正本清源,帮助这些企业能够回到,并始终保持在正确的轨道之上。
立法是监管对行业最有力的支持
此次事件,标志着中国互联网“野蛮生长”时代的结束。中国平台经济,甚至是整个中国互联网,开始进入规范化的时代。
那么此次事件又给行业释放出什么样的信号呢?
局长认为有两点。
一是,阿里不是结束,而是开始。
去年12月阿里被立案调查的时候我们就说过,大政策要放在大趋势里看,不管是一个阿里,还是一个腾讯,都还不配成为这一轮反垄断真正的目标。
中国这一轮反垄断最终的目的,是涤荡中国平台经济领域,甚至是整个中国互联网产业的营商环境,给这个生态里的所有企业,包括大企业和小企业,都营造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进一步激发行业的活力。
阿里也好,腾讯也好,链家或者58同城也好,在这种大的方针之下,任何企业都不是例外。说白了
市监局不针对任何人,市监局是说,在座的谁不做好事,都要承受监管的铁锤。
二是,规范化不是利空,而是巨大的利好。
资本市场有个词叫“不确定性”,这是最要命的一个词。
比如说这次阿里巴巴。过去五个月里,阿里股价一直处于下跌趋势之中,期间最大跌幅达到33.85%,总市值蒸发超过250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超16000亿元)。但过去五个月,阿里被处罚了么?其实没有,它只是被调查。但谁也不知道调查结果什么样。用某圈内大佬的话说,就是罚钱是好事,意味着终于可以重新做人了,不然还是鬼,谁都不敢碰。
不确定变成了确定,利空出尽也就变成利好。对阿里来说是这样,对行业来说更是这样。
这次事件,不光是敲山震虎,其实也是给法律的落地,在执行层面“打了个样”。
局长曾经在
《
再不反垄断,资本就要扼住国家的咽喉了
》
一文中详述过世界反垄断历史上三个极为重要的案例。
第一个是与洛克菲勒同属镀金时代的1974年AT&T案。
反垄断的结果,是AT&T迫于压力,对外开放了自家的晶体管专利,免费提供给美国公司,并承诺不再自己制造晶体管。这催化了一大波时代枭雄的诞生,IBM,德州仪器,飞歌,都成立于这个时期,半导体时代随之而来,为之后的个人计算机奠定了技术基础。
第二个案例,主角就是诞生在这波半导体产业浪潮中的IBM。
这次反垄断的结果,是IBM放弃了向用户捆绑式销售软件和服务,开始把软硬件,改为分别计价销售。并对外开放了新一代计算机IBM PC的所有软硬件技术标准和细节,甚至允许中小企业制造兼容机。IBM迫不得已的技术开放,引发了又一场技术革命。推动了英特尔、微软的崛起,并成就了惠普、戴尔、联想等一系列制造厂商的诞生和发展,将全人类带入了PC时代。
第三个案例,则是合众国诉微软垄断案。
这次的结果是微软被禁止利用系统做出“搭售”行为,并必须确保系统对非Windows软件的兼容。这一度断掉了微软进行“软硬件生态闭环”的路,成为谷歌安卓体系和苹果iOS系统生态崛起的前提。
回顾这三个环环相扣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对垄断的判定标准中,是否妨碍社会创新,才是更核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