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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策谢赟】血淋淋的案例告诉你,理财亡羊补牢就晚了

拾榴询财  · 公众号  · 理财  · 2017-07-11 11:5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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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  新疆喀拉峻


老南前言

感谢大家的守候,老南已带女儿结束了十天的暑期旅游回到南京。可惜一路网络信号不佳,答应大家的游记没发完。此外,途中写的有关余额宝文章,不同意见较多,明后天会补充下,今天先转发一篇血淋淋的真实案例


文章作者,也是我们石榴平台上的理财师,帮多位客人在购买产品前进行过产品安全把关,及时发现了不少风险点。可是,大部分人只会在投资大幅亏损后,才慌忙找理财师咨询。


可惜,理财,盲羊才补牢,就已经晚了。



除了拉横幅我还能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有一天,客户忧心忡忡地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在办公室,有些问题想要咨询。正好那天我有点忙,于是建议客户第二天再来。


殊不知,下午3点,客户居然不期而至,于是我感觉,可能客户这次是遇到很棘手的问题了,因为我从来没见过客户如此紧张和不安。



果不其然,客户向我娓娓道来他两年前在一家信托公司买的一个港股基石投资的产品,由于管理人迟迟不减持份额,并且项目一而再再而三延期,不仅错过股票上市后上涨的最佳减持期,还由于延期更加扩大了损失,客户的本金几乎亏损了快50%。


然而,面对一个强势又管理复杂的机构,客户为维权碰破了壁操碎了心。

客户找财富中心,财富中心说具体的项目操作是业务部门的人做的,业务部门在北京;


客户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说市场不好成交量不够,基金份额卖不出去,他也没办法,而且,项目团队的一切流程都合规合法,合同也是客户自己签的。


客户悲戚地看着我说,他还能怎么办,难道真的只能去拉横幅了?


为了这件事,客户是整整一个月没打理公司的生意,也没心思跑客户,投资损失惨重不说,生意也损失不少。


其实说实话,作为一个普通的投资人,想要维权的时候,就变成了一个弱势群体,除了拉横幅,他还能用其他什么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有时候觉得,这也许也是金融行业的一种病态现象,当投资一出问题,一发生纠纷,金融机构的项目部门会跳出来指责财富中心“不专业、误导销售”,金融机构/监管会呼吁投资人要理性,要有风险承受能力。


然而,作为一家大型金融机构,每年的业务规模动不动上几百亿,财富中心一年承受的募集压力也少不了百亿,项目团队拿着诱人的PPT让财富团队必须卖卖卖,完不成募集指标就要扣扣扣,财富管理的从业人员又有多少能认真看得懂产品风险,又从何谈起为客户考虑,完成销售指标就谢天谢地了吧!


何况,很多客户是冲着平台而去的,对于机构而言,“韭菜”的基数很大,割走了一批还有下一批。


事实上,绝大多数的客户其实是明白“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个道理的,而且绝大多数的客户是可以承受一定亏损的,但大多数客户真正不能接受的是,当买这个产品的时候,风险披露是被弱化或者省略的,或者当遭遇不公平的时候,信息是不透明不公开的。



关于客户这次遇到的问题,我仔细地帮客户梳理了一遍过程和关键要素。


客户于2015年6月17日认购了某证券投资信托计划,本次项目所募集的资金主要作为“基石投资者”认购中智药业在港股上市的股票。


项目期限是6个月+6个月,6个月是投资期,也就是说在项目成立后的6个月内,中智药业应该必须要完成上市的动作,此后的6个月是抛售股票实现逐步退出的时期。

2016年1月,项目开始进入抛票期的时候,客户感觉港股市场和中国A股市场的差异性非常大,在前期销售时客户经理也并未充分提醒港股的风险,客户根据自己买了产品以后的持续跟踪和观察,认为港股风险太大,能越早抛票实现退出越好,于是客户向客户经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要求到期赎回。

然而,到了2016年3月15日,产品方却宣布召开受益人大会,主要议题是项目需要延期,请受益人投票是否支持延期。


如果投资人反对延期,那么又希望提前退出信托计划,投资人可申请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提交《提前退出申请书》。


于是该客户在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票上对于


议题1:延长本信托计划存续期1年至2017年6月16日。

议题2:受托人有权进行信托利益临时分配,同时,如果投资人希望提前退出信托计划,则投资人可申请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投以反对票。

议题3:卖出标的公司股票后,允许信托计划根据受托人对证券市场的判断将所得资金再次买入标的公司股票,投以弃权票。


最终,2016年4月1日该产品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表决后形成决议:


1.延长该信托计划存续期1年至2017年6月16日。

2.受托人有权进行信托利益的临时分配,如果投资人希望提前退出信托计划,投资人则可提交《提前退出申请书》,受托人将履行相应的卖出义务。


2016年6月14日,信托在其官网发布公告该产品进入延长期。


随后,客户收到客户经理快递过来的《提前退出申请书》,该申请书上已经填写完整客户信息,以及“拟申请开始卖出股票的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客户根据客户经理提示,在申请人处签名。

 然而,时间如梭,很快又到了2017年6月16日,说好的卖出股票实现退出依然没有发生,然而管理人却又告知客户,此项目将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而自动延期。

 

并且,管理人给客户答复为什么客户的份额迟迟没有退出的原因是,其一是成交量不够,无法卖出;


其二是,对于申请赎回的投资人的赎回份额退出分配,管理人是根据投资人提交的《提前退出申请书》时间先后而先后排序的。


在延期的一年时间里,客户却迟迟没有轮到退出的机会。


面对管理人这样强势的措辞,客户愤怒了。怎么又开始有排队这一说。


事实上,客户梳理完一遍所有的合同、补充协议、公告等文书,也没有在任何文件中看出,管理人向客户披露退出的分配顺序是按照《提前退出申请书》的申请日期来确定。


并且,客户拿到《申请书》时,拟申请开始卖出股票的日期已经被填写好,客户也是第一时间签完字就快递给了客户经理。


如果说,管理人一开始就认为投资人分配退出是有时间先后顺序的,那么为公告的日期6月14日,为什么客户经理给客户的《申请书》上填写的日期是6月20日?


或者说,其实连客户经理都不知道“先后排序”这样的规则?


管理人对中间管理过程不透明披露,直至损失扩大以后,客户追溯起来,才披露这样的分配规则,是比较可恶。


与此同时,在抛售期的6个月内,管理人是否积极主动地做抛售的动作呢?


如果正如管理人反复强调的,由于市场没有成交量,所以不能抛售,那么当时市场的成交量到底又是怎样的呢?


翻阅项目方公布的2016年第1、2、3、4季度以及2017年第一季度期间管理报告,发现2016年第一季度,标的企业共计减持4028.7万元,本基金未进行任何减持;


2016年第二季度,标的企业共计减持4190.91万元,本基金共减持400万元;

2016年第三季度,标的企业共减持2407.63万元,本金减持400万元

2016年第四季度,标的企业共减持1212.21万元,本基金未进行减持;

2017年第一季度,标的企业共减持3006.84万元,本基金减持700万元


由此可见,从2016年第一季度开始,标的企业共减持约14846.29万元,而本基金只减持1500万元,而本基金的规模是9900万元。


由此可见,管理人一再强调的“成交量不足,无法交易“实在有点牵强。


那么,既然客户对港股市场十分不了解,那为什么客户还是认购了这个产品呢?


客户说,除了客户经理极力推荐以外,推介材料中的收益测算的确对客户的诱惑很大。

推介材料中,中智药业不论是从净利润率还是资产回报率都很高,并且基石投资者还以9折的价格认购。


那么事实上中智药业的盈利情况如何呢?根据管理人的披露报告,2016年第一、二季度报告,中智药业2015年1-12月净利润相比2014年1-12月的净利润减少7.09%

2016年第三、四季度报告,中智药业2016年1-6月净利润相比2015年1-6月的净利润减少48.51%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智药业2016年1-12月净利润相比2015年1-12月净利润减少33.12%


这样的经营状况与管理人宣传时的介绍真是差的有点远。并且“看到这儿,您还在犹豫吗?“这样诱惑性的语言,真的让客户很有认购的冲动。


当晚,我陪同客户和管理人、理财经理商讨解决方案到半夜,在这过程中我也能深深地理解三方的苦衷与无奈。


管理人推脱机构部门繁多、流程漫长、合规风控要求严格,管理人难以作为;


理财经理认为项目的主动权不在自己的手中,推介宣传材料也是公司统一下发,并且还经过了风控审核,对客户的损失无能为力;


而客户是实实在在损失了真金白银,钱犹如打了水漂,却还遭受一肚子气。


最后,客户问道,那么管理人到底想和客户协商什么?


管理人提出:


1. 管理人还是坚定看好中智药业和港股,那么希望客户继续持有;

2. 如果客户不愿意继续持有而希望退出的话,那目前正好轮到客户,但是如果客户不立即确认的话,将损失这次退出机会,自动轮到下一位;

3. 希望客户退出后继续认购**信托的产品,信托公司将提供“不对外募集的”、“额度紧俏的”、“非常优质”的产品给客户。



听着这样带着些许强势、些许威胁、又毫无真诚可言的“方案”,客户的心拔凉拔凉的,我头上也飘过三条横线,内心是“点点点”......


难道,当一个普通的投资人面对一家巨无霸的金融机构,他的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投资人只能选择“拉横幅”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权益?


难道,理财经理按照机构要求完成募集规模后,没有对管理人的监督权、知情权,对客户也无能为力,最后就这样让客户离自己而远去?


我曾经就是这样和管理人死磕一个股权项目,几乎每个月都会打一次电话,一个季度就要求面见一次,一有新闻出来第一时间和管理人确认对项目的影响,的确也挺招管理人讨厌的,但是我觉得没差别,我的工资也不是管理人给的,而且我也当然有权利保护客户的利益。


面对复杂的金融产品结构,客户的金融知识是有限的,对于风险的理解是不深刻的。


作为客户,我建议在认购的时候尽量与客户经理多沟通产品的风险,对于结构特别复杂的产品,根本看不懂的产品,或者很不确定的产品,索性就不要参与了。



咨询理财师谢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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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小鹏 
 

江苏省理财师协会秘书长

石榴理财师创始人

CFP(国际金融理财师)

十三年金融从业

化繁为简讲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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