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你被公司末位淘汰了!”
这是一句很残酷的话,
但是,对于很多上班族来说,
这样的残酷却无时无刻不伴随着他们的职业生涯。
特别到了年底,
大家对这个话题还有些敏感~
不过最近最高法明确:
以“末位淘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
具体内容是说↓
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这并不是什么新的规定,
“末位淘汰”本来就违法,
这次最高法又重复了一遍。
由于末位淘汰一方面可以推动员工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还能精简机构冗余,
所以这种制度被很多公司喜欢
用这种方式去解除很多疑难杂症。
↓
比如公司业绩下滑,员工出现冗余的时候,
如果直接辞退员工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而这是企业不愿意的,
一些“用心”的HR就会想着用类似
末位淘汰的制度来“解决问题”。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
↓
“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
任何团队中都有“末位”员工,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员工并不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员工仍不胜任工作,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补偿金。
在劳动者符合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该慎用末位淘汰制,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用“首位”竞争制,这样既可以提高员工积极性、增强竞争意识,也比末位淘汰更合理。
其实作为用人单位,制定绩效考核的目的无非是为了达到商业目标,但如果太过注重绩效考核,则可能本末倒置。
微信之父张小龙曾在今年10月底的一场内部演讲中提到,要警惕无效的KPI目标和过于复杂的团队沟通流程,我们达到了KPI是我们产品的副产品。所谓副产品就是说,我们真的把这个东西做好以后我们的KPI自然就达到了。
正是因为他们围绕这样一个思路,才有了微信的诞生。
对于末位淘汰而言,一位@26_牙齿剩余倒数 的微博网友如此评论:看起来是竞争,实则得不偿失,厉害的人懂得激发团队斗志,实现共赢。把消耗人的前途当做能耐的人,是会自食其果的。
@-藯蓝枫叶-:企业有一万种方法,让你主动辞职。
@棒棒哒我a:这样会让企业不敢给年轻人机会的,
@虎哥66277:优胜劣汰必须啊!但赔偿金可以有
@xiaoxiao百叶:不会淘汰你的,劝退,或者把你调到其他岗位,业绩很难完成,每个月给你发几块钱工资,你自己会走
@锦年初见:用人单位都不签订合同,哪来的履行和赔偿?
@没鱼吃的企鹅:优胜劣汰很正常啊,企业是盈利组织,又不是慈善组织。
你认为呢?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nbdnews),新华社、中工网,工人日报、京华时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