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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券商接罚单!五负责人被认定不适当人选!一家被暂停业务资格!

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  · 公众号  · 证券  · 2020-10-16 23:59

正文

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处分
有关人员措施的决定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 违规新增表外代持,宏信信成1号、宏信龙江1号等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委托其他机构代持,但未按资管计划自持债券进行核算,也未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

二是 定向资管产品欣睿(正回购)、定向资管产品葫芦岛4号(逆回购)分别与国通信托同日内开展同一标的债券、券面总额相等、回购期限相同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两笔交易存在1%的价差,合规风控未予以预警核查;

三是 合规风控存在异地展业稽核审计次数不足、质押券信用等级低于投资要求未予关注、债券交易询价留痕监控不到位、中后台部门未设置交易明细核对专岗、部分回购交易首期质押率超300%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等规定。

你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曹东初、定向资管产品宏信龙江1号投资经理梁橙橙、定向资管产品宏信信成1号投资经理姜惠平对新增表外代持行为分别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风险管理部门未能充分掌握业务部门债券交易情况,也没有在逆回购管理等环节发挥应有作用,时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常亮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曹东初、梁橙橙、姜惠平和常亮的决定,按照你公司内部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会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采取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措施的决定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 人员岗位混同,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和交收结算等关键岗位兼任,混合操作。

二是 异常交易缺乏管控。2019年1月,资管分公司以偏离中证估值1.81%的净价卖出“18新昌02”,异常交易未向公司风控部报备;2019年2月,资产运营部以高于中证估值2.93%的价格将“17海发03”卖给财通资管,无法提供询价记录;2019年6月,资产运营部以低于基准利率214基点的价格与新华基金开展逆回购交易,相关交易未向公司风控部报备;2019年10月,西王债券已出现违约,资产运营部以高于市场估值130.2%的净价卖出西王债券,报备仅说明“双方蹉商决定”。

三是 信息监测系统建设不完善,债券审批环节未全部纳入系统管理,逆回购交易监控指标设置不充分并发现5笔逆回购交易首期质押率超过100%,资管系统风险阈值调整不审慎。四是自营远期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制度缺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等规定。

你公司资产运营部郑文学作为“14西王债”相关交易投资经理,吴昊作为“14西王债”、“17海发03”以及新华基金开展逆回购交易的交易员,未妥善留存异常交易询价记录并向风控部门充分明晰交易动机,对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备制度的实际执行流于表面,对此负有直接责任;风险管理部未采取充足、有效措施以确保全面、及时掌握公司债券交易情况,在业务部门风控指标管控、信息监测机制和系统建设上存在较多不足,特别是异常交易监控方面尤为薄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王常鉴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郑文学、吴昊、王常鉴的决定,按照你公司内部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会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措施的决定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 2018年7月,公司定向资管产品臻和5号将当日发生实质兑付风险的3500万元“17永泰能源MTN002”以净价85.82元卖给东海证券;同日内,公司投顾产品汇鑫293号从东海证券买入等量“17永泰能源MTN002”,净价为85.86元,风控部门对资管和投顾产品上述交易未监控核查。

二是 业务岗位未有效隔离,资管五部同时开展资产管理、投顾业务,人员混合办公,且投顾业务关键岗位混同操作。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等规定。

你公司鲍娇燕作为资管五部负责人、资管计划臻和5号投资经理,故意规避监管要求,明知故犯,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鲍娇燕的决定,按照你公司内部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会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曹东初、梁橙橙、姜惠平
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曹东初、梁橙橙、姜惠平:

经查,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 违规新增表外代持,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委托其他机构代持,但未按资管计划自持债券进行核算,也未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涉及交易包括,公司定向资管产品宏信龙江1号于2019年2月开展以“16中城06”为标的的4000万元买断式回购;定向资管产品宏信信成1号于2019年6月开展以“19常鼎新城债”为标的的8000万元买断式回购,上述交易均未纳入产品表内核算。

二是 公司定向资管产品欣睿(正回购)、定向资管产品葫芦岛4号(逆回购)分别与国通信托同日内开展同一标的债券、券面总额相等、回购期限相同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两笔交易存在1%的价差,合规风控未予以预警核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等规定。

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曹东初对新增表外代持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定向资管产品宏信龙江1号投资经理梁橙橙、定向资管产品宏信信成1号投资经理姜惠平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责任人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认定曹东初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债券业务主要负责人 ;认定梁橙橙、姜惠平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债券业务投资决策相关职务 。公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曹东初、梁橙橙和姜惠平现有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会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王常鉴采取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王常鉴

经查,我会发现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存在以下 问题

一是 异常交易缺乏管控 2019 1 ,资管分公司以偏离中证估值 1.81% 的净价卖出“ 18 新昌 02 ”,异常交易未向公司风控部报备; 2019 2 月,资产运营部以高于中证估值 2.93% 的价格将“ 17 海发 03 ”卖给财通资管,无法提供询价记录; 2019 6 月,资产运营部以低于基准利率 214 基点的价格与新华基金开展逆回购交易 ,相关交易未向公司风控部报备 2019 10 月,西王债券已出现违约,资产运营部以高于市场估值 130.2% 的净价卖出西王债券,报备仅说明“双方蹉商决定”。

信息监测系统建设不完善,债券审批环节未全部纳入系统管理,逆回购交易监控指标设置不充分并发现 5 笔逆回购交易首期质押率超过 100% ,资管系统风险阈值调整不审慎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的通知〉》(银发〔 2017 302 号)第二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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