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在京津冀等试点区域内,创投、个人天使投资人的投资可以按照70%的投资额进行抵税,这一次,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个人天使投资人的抵扣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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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界PEdaily
投资界(微信ID:pedaily2012)消息,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名为《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根据通知,在京津冀等试点区域内,创投、个人天使投资人的投资可以按照70%的投资额进行抵税。
以下为通知的核心内容:
无论是公司制还是合伙制创投机构、个人天使投资人
1、投资方式:必须是直接投资
2、投资对象:科技型企业
3、投资阶段:种子期、初创期
4、投资时间:满2年
符合以上4点可享受相当于投资额70%等额的税收抵消,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试点时间:
创投机构(无论是公司制还是合伙制)2017年1月1日开始,个人天使投资人是2017年7月1日开始。
而且,通知中还明确表示,
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
目前在以下区域试点:
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
这一次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个人天使投资人的抵扣新政。
吴世春对《投资界》(微信ID:pedaily2012)表示,国家已经注意到天使投资对于双创事业的带动效应,出台这样的政策对于天使投资的机构和个人都是重大利好,有利于促进优秀的天使投资人发展更强更快!
此前,各类创投机构是根据以下两个通知执行税收抵扣。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也按此比例抵扣。
一年前,我们曾出文,详细对比分析了美国、英国、以色列等6大国际的天使投资纳税规定。——【天使投资人抱怨:天使税收为何不减免?别国到底减多少 一毛不减PK减免45%、50%、全减】,当时俞敏洪表示,“目前国家对天使投资机构征收的是20%的税,我觉得应该至少减少一半,10%,或者税收全部减掉,让更多的钱专门来做天使资金。”俞敏洪觉得,在税收方面,还有加大减免力度的空间。
当时,滴滴天使投资人王刚表示,天使投资成功率很低,税收能减去一半也不错(因为,全减很难)。
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税收试点政策
(一)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
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
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
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三)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人
,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万
;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年(60个月
,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年内
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