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朝阳法苑
发布审判动态 普及法律知识 传播法治文化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潇湘晨报  ·  刘德华方紧急声明! ·  3 小时前  
新闻株洲  ·  减免!名单公布 ·  2 天前  
湖南日报  ·  “聚餐不得用四季豆”,网友吵翻了 ·  2 天前  
湖南日报  ·  最新!湖南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朝阳法苑

宜商朝阳典型案例|“先赔付,后争议”依法保障独立保函制度价值,促进诚信履约

朝阳法苑  · 公众号  ·  · 2025-02-18 17:23

正文



开栏的话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朝阳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区域发展目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支撑保障朝阳区优化营商环境“走在前、作示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打造更有“深度、广度、温度”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朝阳样本”。


朝阳法院推出 “宜商朝阳典型案例” 专栏 ,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进一步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敬请持续关注。

“先赔付,后争议”依法保障独立保函制度价值,促进诚信履约

基本案情


某电力公司与某风电公司签订《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就一光伏发电项目部分工程进行施工。某电力公司作为施工方向银行申请以某风电公司为受益人开立《履约保函》,约定该银行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劳务施工合同》向某风电公司提供见索即付担保,如某电力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某风电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某风电公司在保函有效期内向该银行提交索赔通知书、提出付款请求,该银行无条件支付最高担保金额内的赔偿金额;该《履约保函》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性质。


后某电力公司与某风电公司对《劳务施工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某风电公司向银行出具《保函索赔通知书》,银行审查后向某风电公司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某电力公司遂将某风电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其与某风电公司之间关于《劳务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尚未审结,本案中应当对上述基础交易的相关事实进行审查,故请求确认某风电公司针对《履约保函》的索赔构成欺诈、索赔行为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符合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特征,属于独立保函性质。某风电公司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索赔通知书》与《履约保函》约定的赔偿要求表面相符,满足见索即付条件。在某风电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某电力公司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尚未审结,也即《劳务施工合同》并不存在已经作出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故不符合《独立保函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在无证据表明某风电公司存在单据欺诈、滥用付款请求权等欺诈情形的情况下,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电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说营商




独立保函是保障债权快捷实现的一种新型金融担保工具,由金融机构单方出具,承诺在受益人(债权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款项的。受益人无需证明债务人在基础交易中的违约事实,开立人亦不享有传统保证下主债务人的抗辩权。独立保函的特点在于突破了传统的违约证明方式,通过金融信用的介入,使债权人在基础交易违约争议期间能够先从开立人处获得付款,债权人和债务人嗣后再解决违约争议,也即一种“先赔付,后争议”机制。独立保函有效替代了商事交易的保证金,降低了商业交易成本,对债权人来说取得了高效便捷的赔付途径,减少因债务人违约带来的风险损失。


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例外情况,即只有出现受益人欺诈情形时,才可以作为法定的唯一例外情形对待。《独立保函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一)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四)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五)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法院在是否构成独立保函欺诈的审理中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审慎干预独立保函的独立性。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